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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認定無責,還需賠償嗎

作者:長安威海

魯法案例【2024】23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意外事故

雙方均無事故責任

機動車一方是否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請看下方案例

案情簡介

周某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在206國道行駛時,碾壓到一塊小石頭蹦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孫某頭部,造成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過錯,周某、孫某均無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内。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賠償孫某24266.91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内賠償孫某2555.13元;周某賠償孫某2080元;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A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承擔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駕駛機動車的周某對危險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風險控制能力均優于駕駛非機動車的孫某,在道路行駛時的注意義務應明顯高于孫某。孫某駕駛電動車在案涉道路正常行駛,對事故發生無主觀過錯,故周某應對孫某受傷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和性質來看,交強險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險形式,如果簡單地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的事故“責任”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責任,那麼在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減輕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就與設立交強險的目的相違背,也展現不出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第二十條規定:“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财産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A保險公司未送出證據證明周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行為屬于商業合同中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情形。是以A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無事故責任,機動車方一方承擔多大的責任比例?針對該類型案件,審判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采納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此處并列的三種情形,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過錯從無到有的遞進,最後一種情形“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前提應該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

對此,《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明确列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歸責采用保護弱者力求實質公平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機械适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而不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過錯程度加以區分,就會造成不管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責還是全責,機動車都隻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顯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是以,當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責的情況下,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第一種情形“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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