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集團“資金池”管理模式、法律風險、涉稅案例及應對政策解析

作者:中彙信達
集團“資金池”管理模式、法律風險、涉稅案例及應對政策解析

一、集團“資金池”的概念

《企業财務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内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該資金集中管理模式亦符合《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的意見》第十三條關于鼓勵企業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設立财務公司,加強内部資金融通,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的政策導向。

集團“資金池”又稱現金池、現金總庫,是指集團總部基于對下屬成員機關的控制權,借助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網際網路技術實作集團總部對集團内部各層級分散資金的集中統一管理,通過資金歸集、餘額調劑、資金計價、資金清算等方式完成系統内資金的循環,進而提升資金使用的效率,同時達到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效果。資金池業務普遍存在于金融行業之中,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财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核心在于資金歸集。

二、集團資金池管理模式的分類

(一)按資金歸集的主體不同,可以劃分為結算中心和财務公司模式

結算中心是集團下設的内部職能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實務中,結算中心以内部銀行的形式借助網上銀行等技術手段對資金池進行管理。根據集團與銀行就“資金池”業務簽訂的協定,集團及納入“資金池”管理的下屬企業統一在合作銀行開戶,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

财務公司是在内部結算中心的基礎上發展而來,不同之處在于,财務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集團特設的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具有結算、貸款、外彙、擔保、投資咨詢等功能。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6号)的規定,集團财務公司開業前需取得金融許可證。在運作中,财務公司同樣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

(二)按照資金歸集的不同形式,可以劃分為實體資金池和虛拟資金池

實體資金池是一種比較常用的資金歸集方式,是指企業通過實體意義上的資金上撥和下劃實作成員機關和集團總部歸集賬戶内資金的實體集中,具體是指銀行根據企業預設的資金歸集條件,将資金池内子賬戶資金,定時定條件或實時歸集至集團主賬戶中,同時按照企業預設的利率進行歸集資金的内部計價和結息。該模式下,資金池子賬戶資金發生實際轉移,不管資金由子賬戶上劃到主賬戶,還是由主賬戶下撥至子賬戶,都會在企業的銀行對賬單上顯示劃款記錄。根據企業預設的歸集條件,資金歸集在主賬戶基礎上各成員機關子賬戶實際餘額為預設金額或零。

虛拟資金池也叫關聯資金池,不發生實體意義上的資金轉移,它是銀行根據資金池協定,将資金池子賬戶的每筆收入實時歸集到主賬戶,每筆支出從主賬戶關聯下撥到子賬戶,再以子賬戶的名義對外支付,但是銀行對參與資金池安排的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可不在銀行對賬單或網銀中顯示。該模式下,子賬戶的實際餘額為零,實際資金都彙總在集團主賬戶中。

三、集團資金池的法律風險

資金池管理模式通過資金的上撥、下劃和拆借等方式在集團成員機關之間開展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能夠有效盤活集團存量分散資金,提升集團整體的資金使用率和流動性,同時可以将集團資金淨頭寸降至最低,減少集團對外融資額度,節省利息成本。但從本質上來說,資金池管理模式展現的是集團母公司對下屬成員機關資金的集權式控制,天然地與《公司法》保護的法人主體的财産獨立性相沖突,資金流轉中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也影響了債權人、中小股東對公司資本維持的合理信賴,進而引緻相關法律風險。

(一)資金被歸集方的法律風險

(1)資金池管理模式淪為控股股東資金占用通道的風險

永煤控股财務公司資金池案: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44号《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強岱民等7名責任主體)》,自2007年始,根據母公司河南能化的資金歸集要求,永煤控股的資金被自動歸集至其在河南能化設立的财務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不同于永煤控股自身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可以被随時支取的貨币資金,被歸集的資金由河南能化财務公司負責資金的集中排程,永煤控股需經審批後方可使用。因被歸集的資金由河南能化财務公司排程,上述資金事實上已由河南能化統籌用于其它項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2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号-财務報表列報》第9條的相關規定,被河南能化财務公司排程的資金屬于永煤控股債權性的往來款,被其作為貨币資金予以列報,導緻其合并報表層面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虛增貨币資金高達861.19億元。

康得新虛拟資金池案: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57号《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鐘玉)》,2015年至2018年期間,康得新母公司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簽訂了《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定》,約定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務報表範圍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子賬戶内的資金被實時、全額歸集到康得集團北京銀行母賬戶。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務報告中披露的北京銀行子賬戶銀行存款餘額合計為332.28億元,但各年末實際餘額均為0,其采用的就是虛拟資金池管理模式。該模式下,成員機關每一筆資金到賬後都實時歸集上劃至母賬戶,成員機關子賬戶餘額永遠為零。根據《财政部辦公廳、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辦會〔2020〕21号)附件第三條銀行詢證函項目填寫說明中對銀行存款中資金歸集賬戶的賬戶餘額分類标準,康得新财務報表顯示的貨币資金餘額實質上并非賬戶的“實際餘額”,即賬戶在某個時點真實存在的存款餘額(包含該時點已經撥入該賬戶的資金金額),而是“應計餘額(或可用餘額)”,即根據現金管理協定約定該賬戶可以調撥使用的資金餘額,包含該時點已經撥出該賬戶的資金金額。将應計餘額列示為貨币資金餘額,本質上是利用虛拟資金池的管理漏洞進行财務造假。

資金池管理作為一種現代化資金管理模式,其本身具有優化企業資金配置的優勢,但當子公司成為集團對外融資的資金蓄水池時,其又順理成章被控股股東當作侵占子公司資金的天然通道。對于上市類子公司而言,隐瞞被歸集調用資金實際使用受限的情況,通過資金池管理的會計記賬漏洞制造貨币資金充盈的假象,又會因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而遭受雙重損失。

(2)因喪失财産獨立性被納入實質合并破産清算的風險

示例:(2020)滬03破9号之六實質合并破産清算案

中國華信設立華信财務這一資金池作為“華信系”有關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平台,統一管理各“華信系”企業的資金調撥往來。法院根據德勤公司對于“華信系”十一家被申請人企業在資産、負債、資金往來等方面的專項檢查,從各被申請人企業按日向中國華信報送資金日報表、按月報送資金計劃;中國華信或華信财務統一調撥、管理各被申請人企業的資金,統一安排資金結算路徑;各被申請人企業之間存在大額往來款餘額,并存在大額互保行為,超出關聯交易的正常範圍等方面認定各被申請人企業已嚴重喪失法人财産獨立性。

(二)資金歸集方的法律風險

(1)被認定财産混同的風險

示例:(2018)粵民申13100号案

省建總房産公司的母公司省建工集團通過設立财務結算中心對集團下屬機關資金進行歸集管理。法院認為,省建工集團作為省建總房産公司的唯一出資人,通過資金歸集收取省建總房産公司的經營性收入并代其支付各項費用這一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但實際上導緻了兩公司财産混同,且其未能舉證證明與子公司省建總房産公司的财産完全獨立,同時以雙方之間存在上下級的管理關系為由,判定省建工集團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被認定抽逃出資的風險

示例:(2020)津民終6号案

CD工程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母公司ZT九局内部規定,需将資金歸集至母公司進行調劑管理。ZT九局将CD工程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于支付當日又歸集回自有賬戶,并将該注冊資金調劑給其他下屬分支機構使用而形成往來應收款。法院認為,CD工程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前述應收款項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形成,該資金歸集行為雖然能夠在賬目上予以展現,卻違反了資本真實原則,嚴重影響CD工程公司的資産充足狀況,減少其債務償還能力,并對債權人權益構成損害,最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判定母公司ZT九局應在轉移出資本息範圍内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處需特别說明的是,本文僅在提示集團資金池管理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而不是對其被認定為财産混同或财務混同、抽逃出資等法律風險的全面分析。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涉資金池業務的集團公司均會被要求承擔清償責任,若企業對于資金池的管理足夠規範,上述風險仍是可以化解的。

四、集團企業“資金池”業務涉稅風險案例

利用“資金池”進行資金運作,是集團企業常用的一種資金調配政策。通過建立“資金池”,能夠提升集團公司對子公司及關聯企業的控制力。所謂“資金池”,就是集團企業把集團内成員企業及關聯企業資金彙集到一起,與銀行合作,形成的像蓄水池一樣的儲存資金的空間。這樣,集團企業能夠利用閑置資金提升理财收益,子公司及關聯方往往也能夠以遠低于市場利率的成本擷取流動資金。在這個過程中,涉及集團内部公司之間無償拆借的涉稅風險,容易被忽視。

具體案例

國家稅務總局洛陽市稅務局在對轄區内長虧不倒且用票量正常的相關企業進行風險掃描時,發現某集團企業A企業與其下屬兩家子公司M公司、N公司及A企業的關聯企業B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存在疑點。A企業為當地制造行業的龍頭企業,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其經營業務範圍廣泛。稅務部門經比對财務報表發現,M、N兩家公司及關聯企業B公司賬面虧損嚴重,從金融機構的融資很少,三家公司資産負債率均突破130%,N公司甚至連股本都已經賠完。

稅務幹部經過深入調查,發現A企業通過設立“資金池”進行資金運作。具體運作方式是:A企業把下屬子公司及關聯企業的資金統一集中至總部賬戶,用于市場經營并購買理财産品獲益,同時憑借商譽,通過多家銀行向關聯企業出具商業彙票。相關企業憑票貼現用于日常經營,以實作用較低的融資成本滿足日常經營資金需求的目的。在一批商業彙票到期之前,A企業繼續開具新的商業彙票,要求受票公司貼現償還上一期彙票。這樣,既滿足了A企業集中資金增加收益的目的,也降低了關聯企業的日常融資成本。2019年5月—2023年5月這5年間,A企業陸續向M公司、N公司和B公司共計開具了61.38億元的商業彙票,但經過與企業申報納稅資訊的交叉比對,發現這部分往來資金企業沒有及時足額進行申報納稅。

風險分析

對于A企業及成員企業之間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進行了分析。

增值稅方面,根據《》(财稅〔2019〕20号)第三條之規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機關(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後财政部、稅務總局聯合釋出公告,将該政策執行期限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是以,M公司、N公司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不用繳納增值稅。但對于關聯企業B公司,不屬于企業集團内機關,根據《》(财稅〔2016〕36号)相關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在該案例中,A企業和B公司互為關聯企業,無論是B公司向A企業“資金池”内注資,還是A企業向B公司的提供無償資金,均應視同于提供貸款服務,應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等稅費。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也就是說,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無償拆借資金行為時,資金提供方應按獨立交易原則,視同為借款方提供貸款服務,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并依法納稅。借款方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發生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在本案例中,其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息收入沒有實際支付,也沒有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确認收入申報納稅。同時,A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實際稅負較低,經進一步測算,M、N公司扣除彌補虧損以外的企業所得稅稅負,與A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之間仍存在9.8%的稅負差,互相之間并未實際支付利息,故稅務機關對相關企業資金往來的利息計稅依據和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與此同時,A企業通過“資金池”内閑置資金購買理财的收益也應同步算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最終,在稅務部門的輔導下,A企業自行補繳增值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款及滞納金3872.87萬元;B公司自行補繳增值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款及滞納金484.9萬元。

五、法律風險應對政策

資金池管理模式作為集團企業實作資金剛性集中的管理工具,符合現代化生産要求,企業集團可以根據戰略發展需要選擇合适的資金池管理模式。針對上述法律風險,筆者對集團企業适用資金池管理模式提出以下應對政策:

(一)規範資金池設立主體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應具有獨立性,在人員、資産、财務、機構、業務各方面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分離,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是以,為避免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影響其經營獨立性,上市公司不得作為資金被歸集方加入其控股股東的資金池業務。反之,上市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時,應以合并報表範圍内子公司賬戶為子賬戶,資金統一歸集至上市公司母賬戶,由上市公司實作集團内資金的統一管理。

(二)準确恰當進行賬務處理和資訊披露

集團資金池各成員均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則準确列示會計科目餘額,性質和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财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不得利用資金池業務的隐蔽性錯誤披露相關關聯交易的實質。尤其是上市公司作為公衆公司,法律賦予其更高的資訊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2022年5月30日釋出的《關于規範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财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證監發〔2022〕48号),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獨立财務顧問應當每年度對上市公司涉及财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當然隻有做到準确的财務處理才能保證資訊披露的準确性。

根據财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号》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規定,企業通過内部結算中心、财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員機關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于成員機關直接和母公司集團賬戶發生歸集和拆借的,應在“其他應收/應付款”項目中進行列示;如成員機關直接與财務公司發生資金存入或拆借的,則成員機關應分别在“貨币資金”“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除按照前述解釋規則正确列報外,還應當在對外報送的财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事實、其他應收應付款項目以及貨币資金受限的具體情況等。中介機構在核查企業償債能力相關資訊時,也應注意确認相關主體是否存在與銀行簽署的資金歸集協定、是否設定了特殊的賬戶餘額顯示方式等情形。

(三)加強集團企業内部财務管控,防止過度支配

集團企業各成員機關需按照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開展财務管理工作,合理利用資金池系統的資訊技術手段獨立核算、分開記賬,并做到賬簿分立、往來交易憑證齊全、賬戶資金餘額合法列示。同時可通過資金池系統存儲資金流轉、審批、操作等全流程記錄具有可追溯性的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的過度支配行為。通過加強集團企業内部财務管控,避免因控股股東過度支配而導緻股東無償占用、賬務往來不清、收益無法區分等情形,確定集團資金池管理實質上符合維持各成員機關獨立意思表示和獨立财産的要求,進而避免集團公司因被認定為财産混同而要求承擔相關債務清償的風險。

(四)以書面形式明确界定資金池管理模式的法律性質

集團資金池管理模式涉及到資金由子賬戶上撥到主賬戶及主賬戶下劃至子賬戶的流轉路徑,鑒于貨币資金占有權及所有權的特殊性,集團企業各成員機關應與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資金池業務協定作為開展資金池管理的合法依據,協定應明确強調該資金管理行為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集團企業提供資金解決方案的一攬子服務,并對上撥、下劃、調劑拆借後資金的權屬予以明确。這不僅關系到會計科目正确列示的問題,同時也隐藏着巨大的稅務風險,筆者後續針對集團資金池管理的涉稅風險将另做分析,此處暫不贅述。

同時集團企業内部亦需通過合法決策程式制定相關資金集中管理制度,如需設立财務公司則應根據法律規定取得相關金融許可。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集團資金池管理形式上符合維持各成員機關獨立意思表示和獨立财産的要求。

證監會和中基協因【開展資金池業務】對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處罰!

(2021年-2023年6月)

2021年至2023年6月,各地證監局和中基協網站公布了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違規行為開具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以及紀律處分決定書(下文中統稱“處罰案例”,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統稱“處罰”)。經統計發現,包括浙江澳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瑞華創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私募機構因開展資金池業務被證監局和中基協開出罰單。

根據私募基金的相關監管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否則可能被處罰。

一、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規定

證監會《》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二、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處罰規定

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從嚴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私募辦法》的規定,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并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資訊資料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基金業協會依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加強自律管理與風險監測。對違反本規定的,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中基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授予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會員或從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需要對其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

中基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機構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談話提醒,即協會要求違規機構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協會問詢、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提示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防範合規風險;(二)書面警示,即協會通過書面形式将違規事實和自律管理措施告知違規機構,對其予以警示告誡,督促其糾正違規行為、防範合規風險;(三)要求限期改正,即協會要求違規機構在規定時限内糾正違規行為,并向協會送出書面整改報告;(四)要求增加内部合規檢查次數,即協會要求違規機構在一定時限内按要求的頻率或者次數進行内部合規檢查并報告自查情況,督促其有效加強合規建設、提高合規意識;(五)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八條規定:“對機構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協會在官方網站或者通過其他公開方式對違規機構予以警示批評;(二)行業内譴責,即協會在基金行業内對違規機構予以通報、譴責;(三)公開譴責,即協會在官方網站或者協會指定其他媒體上對違規機構予以譴責;(四)限制相關業務活動,即協會在一定期限内暫不受理或者辦理違規機構相關業務,或者要求違規機構的在管産品不得新增募集規模、投資者,不得新增投資,但按照有關規定屬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撤銷登記,即協會撤銷違規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務機構的登記;(六)取消會員資格,即協會取消違規機構的協會會員資格;(七)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措施。”

三、簡要分析

1.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認定

按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從已有處罰案例看,被認定為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情形主要有(為保留原意,以處罰案例中的表述為準列示):(1)“開展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2)“個别基金開展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且私募基金收益不與投資項目的資産、收益、風險等情況挂鈎”;(3)“部分私募基金後續投資者的資金進入基金募集賬戶後,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投向公司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相關交易定價缺乏合理依據,且資金最終用于支付相關基金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标的資産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2.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處罰

按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或者參與資金池業務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具體采取的行政監管措施包括:①責令改正;②監管談話;③出具警示函;④公開譴責;⑤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行政監管措施。

按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或者參與資金池業務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并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資訊資料庫。

按中基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資金池業務的違規行為,中基協對機構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①談話提醒;②書面警示;③要求限期改正;④要求增加内部合規檢查次數;⑤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中基協對機構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包括:①警告;②行業内譴責;③公開譴責;④限制相關業務活動;⑤撤銷登記;⑥取消會員資格;⑦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措施。

從已有處罰案例看,針對開展資金池業務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個别案例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基協對管理人一般采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處分。

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新規中的處罰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為國務院2023年7月3日釋出的法規,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産,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産,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驗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如果開展資金池業務涉及到未謹慎勤勉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産的問題,可能将落入到本條監管範圍内。

中基協于2023年2月24日釋出,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也對開展資金池業務的違規行為做了相關處罰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協會可以采取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辦理備案、限制相關業務活動、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五)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協會可以采取書面警示、警告、公開譴責、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從業人員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協會可以對其采取前述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對于管理人存在開展或參與資金池業務的行為,可能被采取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辦理備案、限制相關業務活動、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被采取書面警示、警告、公開譴責、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四、處罰案例

管理人因開展資金池業務被處罰案例如下:

1.浙江澳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名稱:關于對浙江澳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違規事實: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三、開展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禁止性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處罰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三十三條。

處罰結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成都瑞華創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文号:四川證監局〔2023〕13号

違規事實:七、你公司個别基金開展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且私募基金收益不與投資項目的資産、收益、風險等情況挂鈎。該行為違反了《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禁止性規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規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

處罰結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3.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文号:中基協處分〔2021〕55号;中基協複核〔2021〕2号

違規事實:三是部分私募基金後續投資者的資金進入基金募集賬戶後,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投向公司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相關交易定價缺乏合理依據,且資金最終用于支付相關基金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标的資産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禁止性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處罰規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

處罰結果:取消會員資格,暫停受理私募基金備案。

資金池金融産品相關問題梳理

一、資金池理财産品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所謂資金池理财産品,是指金融機構通過滾動發行發售理财産品的方式持續募集資金,将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多個理财産品所募集到的資金形成一個“資金池”,并對多筆項目資産進行集合運作的理财産品。

資金池産品的特征主要是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期限錯配。同時,為使資金池産品能順利銷售,賣方機構一般承諾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對資金池産品的本息剛性兌付。

滾動發行是指産品通過分期發行或開放申購的方式,分次、分批募集資金。滾動發行的目的往往是為了 “借新還舊”和/或“滾動投資”。集合運作是指所有募集的資金,不論資金的來源和募集的時間,均入池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資金端和資産端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分離定價是指産品下的資金申購或贖回時的價格并非按對應項目資産的實際收益率來确定,而是根據事先約定好的利率分别确定價格。期限錯配是指短期資金投向長期資産,一方面設定較短期限的産品,募集投資者的短期資金,另一方面配置較長期限的資産,尋求更高的資金回報。

二、資金池理财産品主要監管政策

對于理财産品資金池,目前的主要監管政策如下:《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王華慶紀委書記在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管座談會上講話的通知》(銀監發〔2011〕76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号);《關于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産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3〕124号);《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号);《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6号);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實施細則等三個檔案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5号)。

2018年4月27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彙管理局釋出《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号,以下簡稱“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資管新規二十九條同時規定,“為接續存量産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産,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産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整體規模内,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2020年7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優化資管新規過渡期安排,引導資管業務平穩轉型》的通知,決定将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

根據前述規定,為接續存量産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産,金融機構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前還可以有條件發售資金池産品,但資金池理财産品于2021年底資管新規過渡期後停止發售。

三、具體違規業務類型

具備以下特征中的一項或多項的理财産品資金池業務就有可能因違規接受處罰。

第一是期限錯配,即理财産品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計劃、資産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标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理論上講,對于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于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定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定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别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産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第二是混同運作,即不同理财産品進行混同運作,互相資金與資産無法明确對應或多個理财産品合并編制一張資産負債表或估值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第三是分離定價,即理财産品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産的實際收益率、淨值進行分離定價。但是,對于投資标準化證券的資産管理計劃産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淨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于分離定價。

在民生加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資金池案中,民生加銀公司的三項資産管理計劃就因分離定價與混同運作而被認定為構成理财産品資金池違規。認定民生加銀的資産管理計劃違規的主要依據是:第一,資管合同中約定的委托人的收益按照類似存款利息的方式計算,與專項計劃估值和對應資産的實際情況無關(分離定價);第二,資管計劃的投資周期與開放周期不比對,依靠滾動發行來進行流動性管理,造成同一系列先後發行的資管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産無法明确度對應(混同運作)。

四、典型案例解析

(2021)京0101民初15769号案例

(一)重要案情

庭審中,戴某送出了MS信托公司産品一覽表及中國MS信托重點推薦項目(2021年3月8日至3月12日)……加蓋印有FH控股公司字樣印章的流動性支援函(無原件,電腦中顯示印章為紅色)……流動性支援函内容為:尊敬的投資者,感謝您投資了MS信托公司發行管理的……“中國MS信托中民永泰1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近期,受多重負面輿情影響,上述信托項目出現投資者集中贖回情形,導緻流動性緊張。為妥善解決該問題,履行大股東責任,本公司向各位投資者承諾如下:本公司已快速啟動相關資産處置工作,根據目前資産處置進度,預計資産變現的關鍵時間節點分别為2021年7月、2021年10月及2021年12月。本公司将以收到的資産變現回款無條件、無期限地對上述信托項目提供流動性支援,直至上述信托項目恢複正常運作,以保障投資者權益。除上述項目之外的MS信托發行管理的資金池項目,如出現類似情況,本公司将一并提供流動性支援。

《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載明:經核查,永泰1号符合非标資金池業務特征,MS信托公司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号)中“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标準化理财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的規定。我局已責令MS信托公司限期清理非标資金池業務,後續将依法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關于反映MS信托公司涉嫌自融的問題,經核查,根據你提供的質押登記材料,MS信托公司存在違規通過信托計劃受讓股東發行的債券以及繞道非關聯方将信托資金用于公司股東問題,核查認為,MS信托公司違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1号)第二十七條“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不得将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的規定。我局已責令MS信托整改問責,後續将依法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二)裁判要旨

涉案信托公司未按資管新規要求清理資金池業務,反而擴大資金池業務規模,不僅違背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産的投資風險,使得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認購信托機關,運用信托資金的目的無法實作,違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則,應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三)評析

信托公司在《資管新規》過渡期内仍擴大資金池業務,違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則。

《資管新規》第15條第1款對資金池業務予以禁止,其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本案信托産品存在向信托公司管理其他信托産品多次投資的行為,該其他信托産品再次投向信托公司管理其他信托産品。且存在案涉信托産品與信托公司管理其他信托産品互投的情況。對此,法院認定:“此種以信托購買信托為主要投資形式,通過設立開放式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滾動發行信托單元,采用多層嵌套投資方式,使由其設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進行循環互相交易的資産管理産品,具有典型的資金池業務特征。”監管部門的觀點亦相同。

《資管新規》對于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業務設定了過渡期,以確定平穩過渡,過渡期設定為2020年底;2020年7月31日,監管部門将過渡期再次延長至2021年底并附帶個案處理的方式。《資管新規》規定“為接續存量産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産,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産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整體規模内,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案涉産品購買于2020年12月22日,但法院并未認定案涉産品屬于“金融機構發行老産品對接”,而是認定信托公司未按監管要求清理資金池業務,認定信托公司反而在擴大資金池業務規模,不僅違背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産的投資風險,并認定信托公司違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則等。

關于FH控股公司的流動性支援

對于受托人間接股東所提供的流動性支援,法院結合其審理他案情形等确認流動性支援函的真實性後,對于該函件的性質,法院認為:“從該流動性支援函的内容來看,FH控股公司承諾無條件、無期限向特定産品投資人提供流動性支援,該承諾更符合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

法院的認定有一定的概括性。債務加入一般需要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且該義務的承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從該函所載義務的承擔方式來看,FH控股公司義務的承擔具有獨立性。而對于主債務的認定,信托投資中,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通常不視為是一種債。在(2018)滬74民初1003号中,上海金融法院即認為:“信托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自擔信托投資風險,不存在一個債務人對‘信托産品投資本金’向委托人承擔責任,信托到期後信托公司給付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也非承擔保障投資本金的主債務,而系返還信托财産。是以,主債務不存在,擔保也無法依附成立。”

本案法院将流動性支援的性質認定為債務加入,筆者認為該認定的考量可能是:鑒于案涉産品實際上是《資管新規》過渡期内新增的資金池産品,屬違反監管規定的産品,這種情況下,法院将投資視作一種借貸來處理。

(四)詳細内容

裁判意見

北京東城法院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就本案而言,委托人将其資産傳遞受托人投資運作,進而實作資産增值,是其投資信托計劃的目的,委托人應當對其投資行為進行預判,并承擔投資風險。但買者自負的前提,應為賣者盡責。信托更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除應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外,還應以盡受托人忠實管理之責,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對信托财産的管理、處分、運用恪盡職守,則委托人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其自擔,但信托公司在履行受托人義務時,未能盡責履職,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争議的焦點在于民生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受托義務,其是否應當賠償戴炜钐的财産損失,泛海控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生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受托義務

信托合同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締約的重要内容,各方均應全面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按照信托合同約定,民生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并全面考慮投資限制,履行法定及約定的資訊披露義務,此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盡之信義義務。

首先,針對信托财産的管理,民生信托公司并未秉承誠實、信用、謹慎、有效原則。

其一,戴炜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送出一份民生信托公司産品一覽表、中國民生信托重點推薦項目。雖然民生信托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其中的内容确系民生信托自行設立并管理的信托計劃,戴炜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全面掌握民生信托公司大量信托産品具體名稱、投資範圍、投資資金要求及期限等内容的能力,上述證據載明了中民永泰1号産品的投資範圍為價格波動幅度低、信托風險低且流動性良好的标準化金融資産,如:金融同業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債券、貨币市場基金等,該投資範圍與信托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比對,戴炜钐主張該證據系其在購買信托産品時由銷售機構提供,本院綜合案件事實予以采信。信托合同對于投資範圍雖約定可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許可的其他投資品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以貨币市場工具和标準化固定收益産品為主要投資方向的公募基金、資産管理計劃、信托計劃等金融産品。但結合本案民生信托公司送出的中民永泰1号曆史投資标的表,其投資的均為信托計劃,民生信托公司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投資的信托計劃實際投向了貨币市場工具和标準化固定收益産品,不能認定民生信托公司對于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符合信托目的的要求。

其二,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彙管理局于以“銀發〔2018〕106号”聯合印發《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第十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第二十二條規定:資産管理産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産管理産品,但所投資的資産管理産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産管理産品。本院依職權調取的信托專戶的交易流水顯示,民生信托公司存在向其自行設立并管理的永豐2号信托計劃進行多次投資的行為,而永豐2号信托計劃再次投向了民生信托公司自行設立并管理的彙豐3号、彙豐2号、彙豐4号、彙豐5号、添豐3号、添豐8号信托計劃,并且存在中民永泰1号與彙天1号信托計劃進行互投的情形。雖然以設立信托計劃的方式向其他信托計劃投資的行為并不違反監管規定,但民生信托公司投資的信托計劃再次投向了其他信托計劃。此種以信托購買信托為主要投資形式,通過設立開放式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滾動發行信托單元,采用多層嵌套投資方式,使由其設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進行循環互相交易的資産管理産品,具有典型的資金池業務特征。中民永泰1号信托計劃雖成立于《資管新規》釋出之前,但民生信托公司與戴炜钐之間的信托合同訂立于2020年,民生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更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調整投資政策。且按照2014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标準化理财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民生信托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清理資金池業務,反而擴大資金池業務規模,不僅違背監管部門的上述剛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産的投資風險,使得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認購信托機關,運用信托資金的目的無法實作,違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則。

其次,針對資訊披露,民生信托公司披露的資訊不充分侵害了投資人的知情權。

其一,信托合同明确約定了資訊披露的事項、時間,而民生信托公司釋出的《中國民生信托·中民永泰1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2021年第一季度管理報告》雖然落款日期為2021年3月31日,但民生信托公司在另案的書面意見中明确認可上述季度管理報告出具的時間為2021年5月,季度管理報告的披露時間已明顯晚于落款日期。

其二,該管理報告僅載明整個信托計劃整體資金運用情況,無法對各信托機關的資金運用進行充分披露;在重大事項披露中未披露向其自行設立并管理的其他信托計劃進行投資及投資的嵌套信托計劃出現不能兌付的情形,投資人無法通過資訊披露了解各自信托機關是否存在認購/申購信托公司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及基金自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等進行投資的情況,以及投資範圍是否符合合同及監管部門要求的投資限制的情形。

其三,披露的資訊顯示“中原證券-德晟1号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持有的中國民生信托-至信270号股權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底層融資人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均未支付回購溢價款。”結合本院查明的涉案信托專戶的流水,2020年12月23日,中原證券德晟1号集合資産管理賬戶向該信托專戶轉賬30266617.37元,備注為ZZZZZ中原證券德晟1号_分紅款,同日,民生信托公司向其自有資金賬戶轉賬********.04元,對于信托計劃投資的回款情況,民生信托公司并未如實向投資人進行披露,損害了各信托機關購買人的知情權。

最後,針對合同約定,民生信托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封閉期滿後,民生信托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供信托機關的淨值,以确定信托機關的損益情況,或者向委托人告知目前投資的産品符合合同約定拒絕贖回的情形。本案中,民生信托公司主張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受托人可以暫停接受委托人的兌付申請,由于信托計劃存在流動性風險,且存在大量的投資人要求兌付的情況,民生信托公司現在無法滿足全部投資人的兌付申請,故而拒絕投資人的贖回申請。雖然信托合同約定,受托人在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但民生信托公司并未送出證據證明目前信托計劃存在符合暫停贖回的情形,其僅以存在流動性風險而不列明投資産品指向存在流動性風險的原因、現狀、舉措,無法證明其暫停接受贖回符合合同約定。現民生信托公司未能送出證據證明其拒絕贖回符合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

來源:北京利安咨詢。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