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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二)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二)

  本條是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為《民法典》新增加的條文。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有些意見提出,自200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頒布實施以來,大陸的協定離婚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有:一是離婚率呈持續上升趨勢。二是協定登記的離婚比例逐漸提高。三是離婚當事人婚齡短,沖動、輕率、草率型離婚屢見不鮮,數量增加。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修改,進一步簡化了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審查程式,婚姻登記部門缺乏必要的調解和限制措施,導緻沖動、輕率、草率型離婚的數量增加,由此出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離婚高峰。可見,本條是立法機關為解決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現象增多等不利于家庭穩定的問題而專門作出的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二)

本條是對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從總體上說,大陸的離婚率是偏高的,這說明大陸對登記離婚的限制比較少,比較友善離婚。這樣的寬松政策給草率離婚創造了機會,“閃婚”“閃離”的現象比較嚴重,對于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子女的利益不利。在編纂民法典時,很多人建議規定離婚冷靜期,立法采納了這個意見。

大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的規則是: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給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屆滿後,在30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4)在冷靜期屆滿後30天内,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後果。

四 案例

王某與石某離婚調解案

案情:王某與石某于2004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良好,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争吵。2018年4月8日,雙方到四川省資陽市某縣民政局申請登記離婚。縣民政局聯合縣人民法院成立的家事糾紛協同化解工作室在對雙方進行調解時發現,雙方婚姻基礎良好,婚後因為照顧孩子、家務勞動等瑣事産生沖突,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尚有挽救餘地。縣人民法院和縣民政局聯合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冷靜期提示書”,給予雙方1個月的冷靜期限,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提示書寫明,在此期間,雙方原則上不得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期間如出現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轉移财産等情形時,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終止冷靜期。冷靜期滿後,經工作室回訪,雙方已經重歸于好。

五 解 析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二)

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門《關于建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釋出後,試點地區民政局和法院作了一些有益嘗試。四川省資陽市某民政局和縣人民法院聯合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冷靜期提示書”,為當事人設定了1個月的冷靜期,可以區分出是理性離婚還是沖動離婚,效果良好。離婚糾紛不僅牽涉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故需要慎重對待。幾年的司法實踐證明離婚冷靜期的設定能夠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民法典于第1077條規定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是立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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