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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三)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三)

  本條是關于婚姻登記機關對協定離婚查明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規定由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1條後半句修改而來。該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民法典》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1條拆分成兩條,即第1076條和本條。實際上是區分了當事人達成離婚協定和辦理離婚登記兩個程式。本條系關于離婚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登記程式的規定。盡管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1條後半段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明雙方“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似乎賦予了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定的實質審查權限,然而,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的立法者也僅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同意離婚的夫妻雙方在子女和财産等問題上是否達成協定,并無要求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實質審查的意思。這主要是因為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财産問題的處理是否适當,缺乏具體的判斷标準。是以,放棄“适當處理”的立場,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三)

本條是對登記離婚程式的規定。登記離婚的程式是:

(1)申請。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1)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審查過程實際上也是對當事人進行引導、調解和說服教育的過程,使當事人盡可能地進行慎重考慮,進而挽救那些還有和好可能的夫妻。審查最主要的内容是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審查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是否達成一緻意見,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違法現象,對子女的安排和财産分割是否合理等。當事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不得隐瞞或者欺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後,對于當事人确屬自願離

婚,并且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經過30天冷靜期後,當事人申請離婚證的,應當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正式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其登記的其他事項也同時發生法律效力。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三)

唐某訴樂至縣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确認糾紛案

案情:唐某與王某于2004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2011年11月17日星期四,在唐某與王某辦理離婚登記的當天,王某因懷孕生産未到登記現場,但找了一個相貌相似的人代替王某;某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收到唐某與王某雙方的申請材料後,為唐某與王某雙方制發了離婚證。案涉離婚登記上唐某名字中的“均”應為“鈞”。王某在2015年在其他地方補辦了案涉離婚登記,并于同年另行辦理了結婚登記。唐某訴請确認離婚登記違法并予以撤銷。法院認為:不論是基于案涉離婚登記的公信力,還是維護婚姻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均不應撤銷案涉離婚登記;某縣民政局對案涉離婚登記在收集材料方面符合規定,不構成行政違法。唐某收到案涉離婚證至起訴,已過5年,超過最長起訴期限。遂判決駁回唐某的起訴。

五 解 析

法院判決駁回起訴是有道理的:第一,離婚登記不能撤銷,因為,盡管離婚的動機不純,但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法律隻能規範人的行為,不能對人的動機和思想進行審判;離婚登記有公示效力,撤銷離婚登記不僅改變當事人之間的身份、财産關系,也會影響其他人的身份、财産關系。第二,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應當是形式審查,因為辦理離婚登記的人數衆多,且很多資訊涉及個人隐私,登記機關不友善進行實質審查,也不具備實質審查的專業能力。是以,婚姻登記機關所作的離婚登記并沒有違法。至于離婚證上錯将當事人名字中的“鈞”寫成“均”,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可以書面說明不一緻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離婚證。第三,本案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當然,婚姻無法恢複原狀,不影響責任的承擔。如果對雙方的财産分割存有異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有财産和精神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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