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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離婚四)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離婚四)

  本條是關于訴訟外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沿襲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作為第5款。該款來源于原《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見》第7條。該意見第7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确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本條第5款吸收了該規定的後半部分,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此外,在文字表述上,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中的“男女”改為“夫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改為“與他人同居”,以使法條指向更為精确。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離婚四)

本條是對訴訟離婚的規定。

訴訟離婚也叫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離婚是對雙方有争議的離婚案件進行裁判,确認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2)訴訟離婚是典型的合并之訴。離婚訴訟絕不僅僅對離婚進行審理,還要對由于離婚而引起的其他法律後果進行審理,例如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經濟扶助、子女探望,甚至離婚損害賠償等。

(3)訴訟離婚實行調解先置程式。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須依照職權進行調解,在審理中也更多地實行職權主義,這樣才能夠适應訴訟離婚的特殊性。

訴訟離婚的适用範圍是:(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離婚後果問題上不能達成協定的;(3)屬于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離婚後果達成協定,請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

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式是:(1)起訴和答辯。(2)調解,離婚案件未經調解,法官不能直接作出離婚判決。(3)判決,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離婚法定事由分為基本事由和具體事由。判決離婚的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含義是:夫妻之間感情已不複存在,已經不能期待夫妻雙方有和好的可能。離婚的具體事由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後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給對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淩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分居是指配偶雙方拒絕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行為。在主觀上,配偶确有分居的願望,拒絕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客觀上,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廢止,分開生活。按照法律規定,這種狀态已滿二年的,構成離婚法定事由。(5)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還有兩種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2)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離婚四)

王某訴陳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王某與陳某于2014年1月29日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14年2月1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後不久就沒有一起生活了。婚姻期間未生育子女,也沒有夫妻共同财産。2016年2月18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處離婚并分割共同财産。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與陳某結婚時間短,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合而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是以王某要求與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遂判決準予王某與陳某離婚,王某一次性支付生活幫助費5000元給陳某。二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訴人陳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夫妻共同财産,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本案的焦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破裂是人内心的感受,他人無法知曉,隻能通過外在表征予以判斷。本案中确認雙方感情破裂的理由有三:一是雙方當事人經人介紹,相識十幾天就匆匆結婚,在短短的時間内,雙方很難做到完全了解對方、适應對方的生活,婚姻的感情基礎十分地不穩固;二是婚後不久即分居,也表明了二者之間缺乏情感溝通;三是一審法院的調解并沒有緩和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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