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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二)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二)

  本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为《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自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大陆的协议离婚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二是协议登记的离婚比例逐渐提高。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调解和限制措施,导致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的数量增加,由此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峰。可见,本条是立法机关为解决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现象增多等不利于家庭稳定的问题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二)

本条是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从总体上说,大陆的离婚率是偏高的,这说明大陆对登记离婚的限制比较少,比较方便离婚。这样的宽松政策给草率离婚创造了机会,“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的利益不利。在编纂民法典时,很多人建议规定离婚冷静期,立法采纳了这个意见。

大陆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则是: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在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四 案例

王某与石某离婚调解案

案情:王某与石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4月8日,双方到四川省资阳市某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县民政局联合县人民法院成立的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发现,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因为照顾孩子、家务劳动等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尚有挽救余地。县人民法院和县民政局联合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提示书”,给予双方1个月的冷静期限,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提示书写明,在此期间,双方原则上不得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期间如出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情形时,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终止冷静期。冷静期满后,经工作室回访,双方已经重归于好。

五 解 析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二)

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后,试点地区民政局和法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四川省资阳市某民政局和县人民法院联合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提示书”,为当事人设置了1个月的冷静期,可以区分出是理性离婚还是冲动离婚,效果良好。离婚纠纷不仅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故需要慎重对待。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于第1077条规定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是立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