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離婚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離婚六)

  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别規定。

二、條文演變

  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是大陸婚姻立法的傳統。1950年原《婚姻法》對革命軍人家屬的離婚問題作了特别規定。該法第19條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準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準予離婚。”

  1980年原《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由于和平環境下通信條件便利,該條沒有再規定多年不通信的離婚問題。關于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按照1980年12月29日釋出的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态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機關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997年《國防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别保護。”同年修訂的《刑法》也對破壞軍婚罪作了規定。這充分說明,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别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并作為有關軍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則,這項政策和原則至今沒有改變。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法修改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在“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之後增加規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條中的但書,即“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新增加的規定。法律在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權利的同時,也注意對非軍人一方婚姻權利的保護,這展現了權利義務的一緻性。當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且導緻夫妻感情破裂時,其配偶要求離婚,可以不必征得軍人的同意。

  本條是在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3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本條将“須得”改為“應當征得”,有法典用語統一的形式意義。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離婚六)

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限制性規定。

這種對離婚權利的限制,限制的是實體權利,即現役軍人的配偶可以起訴離婚,但是隻要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且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就不能判決準予離婚。該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依非軍人一方配偶的對方身份确定,起訴的一方是非軍人,對方是軍人的,即受該條款的限制。軍人之間的離婚訴訟,軍人起訴非軍人的離婚訴訟,不受該條款的限制。

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具有軍籍的幹部和士兵,不包括沒有軍籍的職工,轉業、退伍、退休、離休的軍人和已經退役的革命殘廢軍人,以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預備役的軍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軍人。

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其他重大過錯如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遵守的規則是:

(1)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必須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才可以判決離婚。

(2)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原則上不能判決準予離婚。

(3)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請求離婚的,其權利不受限制,法院應當根據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作出判決。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離婚六)

張某某訴羅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羅某某為現役軍人。2007年張某某、羅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後确立戀愛關系,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因生活瑣事張某某與羅某某的母親發生沖突,影響到張某某、羅某某的關系。2013年12月23日張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系。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婚姻基礎較好,感情尚未破裂。另據《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不符合軍人離婚案件中準予離婚的條件。遂判決不予離婚。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是合理的。與一般婚姻相比,軍婚确實有其特殊性。不論是戰争時期還是和平年代,軍人都肩負着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使命,無法像普通人一樣為家庭正常地付出,對軍婚的保護是保持軍隊穩定的需要。但同時,對于軍人的配偶來說,這是一種婚姻自由和性權利的克減,因為軍人的職業特性,軍人的配偶比普通家庭的配偶承擔了更多義務,受益的是全體國民。是以,在非軍人方訴請離婚的案件中,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法院要充分考慮非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某某辯稱羅某某的母親及羅某某本人對她長期言語侮辱及毆打,但無證據證明,不符合“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形,而且羅某某不同意離婚,故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