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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离婚六)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离婚六)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二、条文演变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大陆婚姻立法的传统。1950年原《婚姻法》对革命军人家属的离婚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1980年原《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由于和平环境下通信条件便利,该条没有再规定多年不通信的离婚问题。关于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按照1980年12月29日发布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997年《国防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修订的《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并作为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法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中的但书,即“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对非军人一方婚姻权利的保护,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当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其配偶要求离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本条是在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3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本条将“须得”改为“应当征得”,有法典用语统一的形式意义。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离婚六)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这种对离婚权利的限制,限制的是实体权利,即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就不能判决准予离婚。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依非军人一方配偶的对方身份确定,起诉的一方是非军人,对方是军人的,即受该条款的限制。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军人起诉非军人的离婚诉讼,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不包括没有军籍的职工,转业、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和已经退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编入民兵组织或者预备役的军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军人。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重大过错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则是:

(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才可以判决离婚。

(2)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原则上不能判决准予离婚。

(3)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请求离婚的,其权利不受限制,法院应当根据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作出判决。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离婚六)

张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罗某某为现役军人。2007年张某某、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张某某与罗某某的母亲发生矛盾,影响到张某某、罗某某的关系。2013年12月23日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感情尚未破裂。另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不符合军人离婚案件中准予离婚的条件。遂判决不予离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合理的。与一般婚姻相比,军婚确实有其特殊性。不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年代,军人都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无法像普通人一样为家庭正常地付出,对军婚的保护是保持军队稳定的需要。但同时,对于军人的配偶来说,这是一种婚姻自由和性权利的克减,因为军人的职业特性,军人的配偶比普通家庭的配偶承担了更多义务,受益的是全体国民。因此,在非军人方诉请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院要充分考虑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某辩称罗某某的母亲及罗某某本人对她长期言语侮辱及殴打,但无证据证实,不符合“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而且罗某某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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