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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离婚七)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离婚七)

  本条是关于基于对妇女、胎儿、幼儿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性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4条,该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017年9月26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第40条延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4条的基本内容,只是作了文字表述修改,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修改为“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后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59条中将上述条文中“中止妊娠”修改为“终止妊娠”,文字表述更为规范精确。此后,直至《民法典》正式实施,本条再无变化。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离婚七)

本条是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因是:在法律规定的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的期间中,女方在身体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负担,如果在这个时期判决离婚,对女方的身体、精神会增加过重的负担,对女方本人、对正在孕育的胎儿以及出生后的婴儿,都会造成严重影响。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应直接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不准离婚。在上述期间经过之后,男方再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该期间是法定期间,分为三种:(1)女方怀孕期间。如果起诉时并没有发现女方怀孕,而是在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时发现女方怀孕,也应适用该规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即使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在二审期间发现上述事实的,也应当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女方分娩后1年内。无论女方娩出的是活胎还是死胎,均受该期间的限制。(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妊娠的,都不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间的例外规定是:(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不受该期间的限制。例如,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情事,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均为“确有必要”。

四 案例

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隋某与刘某于2017年年底相识,于2018年1月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矛盾加深。经协商,刘某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但前提是隋某赠给刘某18万元,隋某于2018年2月28日将18万元赠给刘某。但因条件不符,首次办理离婚未成。刘某此后不再配合隋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庭上刘某提交证据,证明庭审时自己已怀孕20周左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且刘某现处于怀孕期间,依法隋某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遂驳回隋某的诉讼请求。

五 解 析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离婚七)

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根据大陆法律规定,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权提出离婚诉求,但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在法定期间予以限制。本案中法院不支持隋某的诉求的理由有二:一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二是女方正处于妊娠期。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是一项程序性的限制,并非对实体权利的限制。此期间经过后,如果男方仍旧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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