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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離婚七)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離婚七)

  本條是關于基于對婦女、胎兒、幼兒身心健康的特别保護對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性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源自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4條,該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2017年9月26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第40條延續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4條的基本内容,隻是作了文字表述修改,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修改為“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859條中将上述條文中“中止妊娠”修改為“終止妊娠”,文字表述更為規範精确。此後,直至《民法典》正式實施,本條再無變化。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離婚七)

本條是關于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規定。

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因是:在法律規定的女方懷孕、分娩後1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的期間中,女方在身體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負擔,如果在這個時期判決離婚,對女方的身體、精神會增加過重的負擔,對女方本人、對正在孕育的胎兒以及出生後的嬰兒,都會造成嚴重影響。男方在上述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法院應直接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而不是判決不準離婚。在上述期間經過之後,男方再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該期間是法定期間,分為三種:(1)女方懷孕期間。如果起訴時并沒有發現女方懷孕,而是在審理中或者審理結束時發現女方懷孕,也應适用該規定,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即使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在二審期間發現上述事實的,也應當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女方分娩後1年内。無論女方娩出的是活胎還是死胎,均受該期間的限制。(3)女方終止妊娠後6個月。在此期間,無論女方出于何種原因終止妊娠的,都不準男方提出離婚訴訟。

上述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該期間的例外規定是:(1)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該期間的限制。(2)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不受該期間的限制。例如,在此期間雙方确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緊迫的情事,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懷孕是與他人通奸所緻等,均為“确有必要”。

四 案例

隋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隋某與劉某于2017年年底相識,于2018年1月辦理了婚姻登記。婚後雙方沖突加深。經協商,劉某同意辦理離婚手續,但前提是隋某贈給劉某18萬元,隋某于2018年2月28日将18萬元贈給劉某。但因條件不符,首次辦理離婚未成。劉某此後不再配合隋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隋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庭上劉某送出證據,證明庭審時自己已懷孕20周左右。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況且劉某現處于懷孕期間,依法隋某不得提出離婚請求。遂駁回隋某的訴訟請求。

五 解 析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離婚七)

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根據大陸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權提出離婚訴求,但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法律對男方的離婚訴權在法定期間予以限制。本案中法院不支援隋某的訴求的理由有二:一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二是女方正處于妊娠期。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是一項程式性的限制,并非對實體權利的限制。此期間經過後,如果男方仍舊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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