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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套利坐實!中核钛白實控人拟被罰沒1.3億元,兩家券商也遭重罰

作者:證券時報e公司

“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監管重拳出擊!中核钛白實控人從被立案調查到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僅用時37天,處罰力度也大超預期。

中核钛白(002145)晚間公告,4月19日,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澤龍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定增套利坐實!中核钛白實控人拟被罰沒1.3億元,兩家券商也遭重罰

在此之前,王澤龍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資訊披露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2024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稽核通過。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證向中核钛白實際控制人王澤龍推薦定增多空方案。根據方案,“客戶通過場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實作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結算收益,無需等待6個月的鎖定期,通常1個多月時間即可回籠資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澤龍決定實施定增套利,通過中核钛白員工持股計劃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某投資公司”)名義與中信中證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韓雨辰具體執行套利方案,負責對接中信中證和中信證券。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澤龍、韓雨辰與中信中證、中信證券商議定增融券套利業務,約定由中核钛白員工持股計劃轉融通出借8800萬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證指定四個私募基金産品賬戶進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對沖交易,中信證券制定融券出借計劃。

2022年11月,中信中證就挂鈎“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收益互換業務與海通證券進行初步溝通。

2022年12月,中信中證合規部門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挂鈎約8800萬股“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申請。當月,上報“關于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中證資本開展挂鈎中核钛白限售股場外期權6億元名義本金的請示”至中信證券風險管理部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2023年2月,因某投資公司認購資金不足,為了将融券額度用滿,王澤龍建議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參與并以某1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1号基金”)名義與中信中證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證券衍生産品與交易部經部門内部審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納入衍生品業務備選庫,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認購檔案的公司用印審批流程。2023年2月10日,海通證券按照中信中證指令價格及認購金額參與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首輪報價,當日确定發行價格為5.92元/股。

2023年2月16日,海通證券簽署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認購協定,并與中信中證達成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為5.32億元,對應股數為8986.49萬股,由中信中證提供全額保證金。同日,某投資公司與中信中證達成香草期權組合合約,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名義本金為4.26億元,對應股數為7195.95萬股;1号基金與中信中證達成香草期權組合合約,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名義本金為8903.98萬元,對應股數為1504.05萬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資公司與中信中證達成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的空頭收益互換,合計開倉股數為7195.95萬股,對應名義本金為5.48億元。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1号基金與中信中證達成多筆空頭收益互換,合計開倉股數為1504.05萬股,對應名義本金為1.14 億元。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員工持股計劃所持8800萬股“中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證指定路徑配置設定到四個私募基金産品賬戶,出借期限通過展期和借新還舊續期至2023年9月。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個私募基金産品賬戶融券賣出8800 萬股“中核钛白”股票,賣出均價約7.63元/股,成交金額約6.71億元。王澤龍未将自己通過上述交易安排實際參與非公開發行的資訊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發行情況報告書,稱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不存在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發行認購的情形。

2023年3月9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為2023年3月9日至9月8日。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資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證申請提前終止所有多頭香草期權合約與空頭收益互換合約,中信中證了結相應頭寸并進行結算。最終,王澤龍通過某投資公司實際獲利5816.2萬元,洪浩炜、王澤龍通過 1 号基金分别實際獲利1419.39萬元、247.6萬元,中信中證未有實際獲利,中信證券融券業務收入為191.07萬元,海通證券收益互換業務收入為78.94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拟決定:對王澤龍、洪浩炜、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753.2萬元,其中沒收王澤龍違法所得6063.8萬元,沒收洪浩炜違法所得 1419.39萬元,沒收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91.07萬元,沒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78.94萬元;

對王澤龍與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億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50%即6000萬元,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即3600萬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5%即1800萬元,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即540萬元,韓雨辰承擔0.5%即60萬元;對洪浩炜與王澤龍、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500萬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30%即1050萬元,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即1050萬元,洪浩炜承擔20%即700萬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15%即525萬元,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即157.5萬元,韓雨辰承擔0.5%即17.5萬元。

另外,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澤龍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處以2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