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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接娃,孩子自行離家意外溺亡!家長索賠54萬?

幫忙接娃,孩子自行離家意外溺亡!家長索賠54萬?

北京青年報官網

2024-04-16 11:10釋出于北京北青網官方賬号

幫鄰居接小孩送到家

監護人不在家微信溝通回複可以

後小孩又自行離家

發生意外溺亡

是否要承擔責任?

2024年4月2日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布了這樣一則案例

基本案情:孩子被送到家後自行外出結果溺水身亡

2023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彭某口頭委托自己的親戚,住在附近的張某下午到幼稚園接其兒子小彭回家。

當天下午,張某接到小彭後,送到彭家房屋前,并發微信告知彭某。彭某于下午15時12分微信語音回複張某“也可以的,反正二兒子在家的”。

監控還原了事發經過

小彭回家後,于15時14分獨自騎着兒童自行車在公路上玩耍。

16時38分,小彭獨自一人從公路往水井邊走去。

當日18時左右,鄰居李某在水井邊洗衣服時發現一雙童鞋,趕緊叫人将小彭從水井中撈上來,此時小彭已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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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水井旁

意外發生之後,孩子的父母無法接受事實,村委會幾番調解也無果,本來關系甚好的兩家人隔閡日益加劇。

悲傷的彭某認為張某與孩子的死亡有因果聯系,于是将張某訴至法庭,請求張某承擔責任,賠償死亡補助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546658元。

法院判決:

當事人雙方為無償委托關系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委托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為無償委托關系。彭某委托張某去幼稚園接其兒子小彭放學,張某接受委托後,按照彭某的訓示将小彭從幼稚園接送到彭某的家中,并通過微信告知小孩已經回家,彭某微信回複可以。可以認定張某已完成彭某的委托事項并已向彭某報告了委托事務的結果。

小彭回家後

騎兒童自行車出來玩耍,

獨自一人去水井邊發生溺水,

系意外事故,

與張某的委托事項沒有因果關系。

在整個接送過程中,張某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對案涉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

從情理上來說,當事人雙方系友鄰關系,在彭某有事無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時,張某願意無償接送小孩放學,所展現的是助人為樂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此種鄰裡朋友之間的善意行為應當值得肯定與贊揚。在張某已盡到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之時,不應再過分苛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彭某主張被告張某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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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父母應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負有首要的責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訓示處理委托事務。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日常生活中,鄰裡朋友之間接受委托無償幫忙接送孩子的情況較為常見。此種善意行為在法律及道德層面均值得肯定。在受委托期間,受托人負有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盡量降低事故發生的隐患,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在受托人已盡心盡力完成委托事務,且對事故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托人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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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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