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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高處吊籃墜落事故!2人死亡

作者:新未來精選建訊

2023年9月16日14時10分許,惠城區水口TCL項目工地1号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緻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

2024年4月10日事故調查組公布了相關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認定,惠城水口TCL“9·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施工導緻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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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23年9月16日下午13時50分許,油漆工劉某、顔某、歐某和闵某到1号樓西側開始準備外牆油漆修補工作。劉某和顔某先後進入1号樓的吊籃,由顔某操控吊籃起升機開關進行上升,準備到頂樓(9層約55米)進行外牆油漆修補作業。

14時10分,吊籃上升至1号樓4層處(高約18米),右邊吊繩忽然斷裂,導緻吊籃向右傾斜(事故發生時,劉某和顔某未系安全帶、佩戴了安全帽),緻使劉某和顔某前後墜落至地面,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當時,劉某和顔某自行操作吊籃從地面處開始上升。由于提升機吊繩(主繩)鏽蝕,長期受提升機棘輪上下擠壓作用變形,提升機吊繩在壓傷處發生斷股。

經現場勘查,提升機吊繩出口之後的吊繩少了一股,吊籃上升時,提升機頂着斷開的這一股鋼絲不斷剝離、纏繞(圖3),導緻主繩在導向滑輪處卡住,導向滑輪與提升機吊繩入口之間的主繩在提升機機械力作用下被拉斷,吊籃右側下墜,繼而觸發安全鎖鎖死副繩,但在吊籃自重和載重的重力和突然鎖死的慣性雙重作用下,副繩在樓頂懸吊平台的支架滑輪處發生了崩斷,緻使吊籃右側完全下垂,并最終導緻發生人員高處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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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1.吊籃裝置設施存在重大缺陷

銀某公司項目部未按要求使用吊籃裝置,在施工期間多次拆除、安裝、移位,且随意更換、混裝吊籃裝置,使事故吊籃的整體穩定性、安全性降低,導緻吊籃在提升過程中右側主繩斷裂,吊籃下墜頃刻傾翻。

2.勞工無證、違章作業

油漆工劉某、顔某未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不具備高處作業資質,使用吊籃裝置進行外牆高處作業時,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帶,在吊籃提升過程中吊繩發生斷裂,引緻吊籃失穩、失衡右側下墜,導緻兩人從吊籃墜落至地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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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人員(1人)  

朱某,銀某公司項目副經理,系TCL項目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人員拆裝吊籃裝置和擅自更換吊籃安全設施(吊繩);違規組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勞工使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吊籃進行高空作業,對施工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時排查消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機關和個人

1.銀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2.某監理公司惠州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由惠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3.唐某,銀廣廈公司項目經理,系TCL項目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産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等問題,未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4.李某,惠城水口TCL項目(一期)項目施工員。未按要求記錄施工日志,未及時報審進場、移動的吊籃,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作業機關開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未經高處作業審批組織作業,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建議由惠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六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5.李某民,某監理公司惠州分公司項目總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現場的重大事故隐患,對施工方使用未報審吊籃及未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失察失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巡視、旁站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吊籃作業安全教育訓練

吊籃作業普遍為露天作業,作業現場環境複雜,極易發生、、、等事故。在吊籃作業過程中,一個小小的疏忽,都會釀成大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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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吊籃操作的安全要求

(1)吊籃操作人員必須教育訓練合格後方可上崗。吊籃必須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謹慎操作,嚴禁未經教育訓練人員擅自操作吊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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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合格

(2)吊籃操作人員上機操作前,應認真學習和掌握使用說明書,并檢查吊籃合格證、懸挑支架、配重、鋼絲繩及繩卡、防墜繩、安全鎖等,合格後方可上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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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

(3)作業前應檢查懸吊平台範圍内有無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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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障礙物

(4)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精神集中,不得做有礙安全操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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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集中

(5)吊籃作業下方應設定警示線或安全圍欄,必要時設定安全警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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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圍欄、警戒人員

(6)禁用密目網或其他附加裝置圍擋懸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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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圍擋

(7)嚴禁吊籃超載作業,吊籃上作業嚴禁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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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超載

(8)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作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内嚴禁放乙炔瓶、氧氣瓶等易燃易爆品嚴禁放置電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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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做接線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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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放置易燃易爆品、電焊機

(9)使用雙機提升的吊籃施工時,應有2名人員操作。施工及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繩(帶),不得穿硬底鞋,塑膠鞋或其他易滑的鞋子,吊籃内嚴禁使用梯、凳、擱闆等登高工具,嚴禁在吊籃中奔跑、縱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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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登高

(10)安全繩應扣在獨立救生繩(安全大繩)上,獨立救生繩嚴禁固定在吊籃籃體及懸挂機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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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繩嚴禁固定在吊籃上

(11)正常施工時,吊籃内載荷應盡量保持均勻,嚴禁将吊籃用作起重運輸和進行頻繁升降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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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作起重運輸

(12)施勞工員必須在地面進出吊籃,嚴禁在空中攀緣窗戶進出吊籃或攀登欄杆,嚴禁作業人員從一懸吊平台跨入另一懸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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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攀緣窗戶進出吊籃

(13)在運作過程中,懸吊平台發生明顯傾斜時,應及時進行調平。嚴禁在懸吊平台内猛烈晃動或做“蕩秋千”等危險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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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蕩秋千”|

(14)嚴禁吊籃懸空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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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懸空拆裝

(15)操作人員在吊籃升降運作時應經常注意各機件的運作情況,如發現提升機發熱、噪音、鋼絲繩斷絲、安全鎖失效、吊籃兩端升降速度不均勻、限位開關失靈、操練開關失靈等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回降到地面進行檢修,完好後方可繼續施工,嚴禁裝置帶病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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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籃運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