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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書确認的風險抵押金,法院支援傳回嗎?|案例研究

作者:勞動案例庫
知情同意書确認的風險抵押金,法院支援傳回嗎?|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用人機關認可收取勞動者風險抵押金70500元,公司雖然送出相應制度依據及風險抵押金繳納知情同意書等證據證明收取該費用的合法性,但是該風險抵押金實質系用人機關以風險抵押名義收取勞動者的款項,該行為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1日,鄭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2023年2月15日鄭某離職。2018年12月10日,鄭某向北京某公司繳納“深圳國際會展中心(一期)機電承包工程項目風險抵押金”33600元,2020年4月16日,鄭某向北京某公司繳納“福田項目風險抵押金”36960元。

2023年10月19日,鄭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北京某公司返還風險抵押金70500元。

北京某公司送出項目目标責任書、北京某公司項目目标責任制實施細則、風險抵押金繳納知情同意書、關于調整項目管理風險抵押金管理的通知,證明北京某公司收取風險抵押金是以員工自願為原則,鄭某本人簽署檔案且明确知道風險抵押金返還條件,制度明确規定風險抵押金需在目标責任完成後全部返還,目前兩個項目均未完成公司考核,依據公司制度現不符合退還條件,故北京某公司無需返還風險抵押金。

鄭某對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均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簽署上述檔案時處于北京某公司的管理和指揮之下,簽署的檔案涉及風險抵押金部分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經查,會展中心項目及福田優飲水項目《項目目标責任書》均規定:項目風險抵押金的退還,原則上在項目最終考核完成後,項目部完成目标責任書約定的責任目标,且工程款已按合同約定收回,公司及時全額退還風險抵押金,在項目竣工後,預計項目能夠完成目标收益,且項目資金為正現金流,項目部可以提出提前返還申請,經成本管理部審批後可提前返還風險抵押金金額。

知情同意書确認的風險抵押金,法院支援傳回嗎?|案例研究

【裁判結果】

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興勞人仲不受字[2023]第0257号不予受理通知書;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4)京0115民初601号民事判決公司返還員工風險抵押金70500元。

知情同意書确認的風險抵押金,法院支援傳回嗎?|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確定各項制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涉及員工權益的制度,應經過合法程式制定并公示。在招用勞動者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提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涉及自身權益的條款應特别注意。如發現用人機關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提出并保留相關證據。在工作過程中,對于用人機關提出的要求繳納風險抵押金等類似行為,應明确拒絕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已繳納相關費用,應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維權。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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