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情況下很難的,隻有滿足法定的條件才可以。
古代一直都有一個說法,就是父債子償,可是這是不符合現代法律規定的理念的。
根據現代法律理念以及現行民法典的規定,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主體,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承擔的義務是需要由自己來承擔的,除非有特殊的情況。
換句話說,隻有在特殊條件下,才能由兒子來承擔父親的債務。除此之外,都是不能要求孩子承擔的。
接下來,我們就說一說這些特殊的情況。
1.兒子是共同借款人的。
如果能夠認定為是父親和兒子的共同債務,這當然是可以由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
最突出的表現有兩種。
第1種是兒子在借條上借款人處簽字、捺印的。當然無論是簽字還是摁手印,二者隻要有其一即可。
第2種是款項打入兒子控制在賬戶之中,并且由兒子實際使用,且兒子對借款的事項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兒子沒有簽字,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推定兒子為共同借款人的。
2.兒子自願承擔擔保責任的。
這又包括幾種情況:
第1種是兒子在借條上明确說明自己作為擔保人并簽字的。
第2種是兒子另外出具一張擔保書或者保證書的。
第3種是兒子事後承諾承擔擔保責任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擔保責任有兩種,一種是普通擔保責任,另外一種是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是普通擔保責任的話,隻能是在本人也就是父親沒有能力還款,或者沒有留下遺産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兒子的責任。
但是如果是連帶擔保責任的話,無論父親是否有還款能力,是否具有遺産,都可以要求兒子承擔責任。
3.兒子繼承遺産的。
當得到繼承遺産的權利以後,自然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死者死亡時留下的遺産都是可以進行繼承的,但是在繼承之前必須首先償還相關的債務以及拖欠的稅費。
也就是說,如果有債務的話,首先必須用遺産償還債務,剩餘的部分才可以用于繼承,這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遺囑繼承。
而如果兒子繼承遺産的話,需要在繼承遺産的遺産内承擔還款責任。
4.兒子自願償還債務的。
這個就好了解了,隻要當事人自己願意承擔債務,自己願意還錢,當然沒有什麼意外了。
哪怕他不是擔保人,哪怕他沒有繼承遺産。
作為債權人來講,當然是雙手雙腳贊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