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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 |從一則案例看香港法院對内地判決申請在香港執行登記...

作者:跨境法律直通車

法律實務 |從一則案例看香港法院對内地判決申請在香港執行登記的撤銷

李偉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實務 |從一則案例看香港法院對内地判決申請在香港執行登記...

2024年2月29日,在由香港特别行政區(“香港”)李偉斌律師行代表被告一方的中國某公司與傅某 [2024] HKCFI 590一案(“本案”)中,就原告基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内地法院”)所作出的四宗裁定(“四宗裁定”)在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院”)申請執行的登記(“該等登記”),李偉斌律師行成功代表被告将該等登記撤銷。這是自《關于内地與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安排》”)2024年1月29日在兩地生效(在香港以《内地民商事判決(互相強制執行)條例》的形式生效,簡稱“《互相執行條例》”)後,香港高院作出的第一批内地判決在港申請執行登記的撤銷案件。

《2019安排》自生效當日起已取代《關于内地與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互相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安排》”),但《2008安排》仍适用于當事人在《2019安排》生效前訂立的書面管轄協定。由于四宗裁定作出之時,《2019安排》尚未生效,香港高院作出本案判決的法律依據仍為《2008安排》(在香港以《内地判決(互動強制執行)條例》的形式生效,簡稱“《互動執行條例》”)。

本文将就本案及内地判決在港申請執行登記的撤銷做簡要分析。

一、本案背景

本案原告為一間内地企業,被告為一位香港居民。2019年4月4日,由原告(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4份貸款合同,同日,被告(作為擔保人)就前述貸款合同簽署了擔保協定(“擔保協定”)。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後未能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被告是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在内地經過若幹法律程式,取得了内地法院關于被執行人(即本案被告)名下無可執行财産而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

二、依據《互動執行條例》,本案取得撤銷登記的要點

根據香港高院的判詞,本案中對于是否應撤銷登記的讨論要點為:

1. 本案是否滿足協定管轄要求:法庭未接受被告方關于擔保協定不構成《互動執行條例》第3(2)條“選用内地法院協定”規定的論點,判定擔保協定中約定“債權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協定管轄要求。

2. 本案是否滿足付款要求:法庭接受了被告方意見,判定四宗裁定隻是描述了被告繼續支付的義務,而非作為付款指令要求被告直接付款。

3. 本案是否可在内地強制執行:法庭未接受被告方關于裁定不能在内地直接強制執行的意見,判定《互動執行條例》并未要求裁定必須在内地可“直接”強制執行。

4. 是否滿足法庭傳召參加答辯的要求:因根據《民事訴訟法》“不根據内地法律而被傳喚出庭”的條件根本不存在、審理重點是“根據内地法律”被告是否已被傳喚出庭而非傳喚的方式、被告沒有提出未被傳喚到内地法庭出庭的申訴、未對原告的主張提出異議等原因,法庭未接受被告方以被告從未被傳喚參加任何聽證會及法庭為由提出的違反天然程式公正的論點。

5. 本案是否違反公共政策:法庭未接受被告方關于有關裁定影響公司重組而違反公共政策的論點。

6.本案原告是否存在實質性的未披露資訊:法庭認為不存在所謂的“實質性未披露資訊”。

7. 本案是否存在利息計算錯誤:法庭判定計算有錯。

基于上述情況,法庭最終以四項裁定沒有指令被告支付一筆款項,不符合《互動執行條例》第5(2)(e)條的規定(該判決饬令繳付一筆款項),撤銷了申請執行登記。

三、《2008安排》與《2019安排》下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

除符合《2008安排》或《2019安排》規定的案件、判決類型及符合任何和執行的要求外,還存在以下不予認可和執行情形。

安排 《2008安排》 《2019安排》
應當不予認可和執行

1. 根據當事人協定選擇的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管轄協定屬于無效。但選擇法院已經判定該管轄協定為有效的除外;

2. 判決已獲完全履行;

3. 根據執行地的法律,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

4. 根據原審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但原審法院根據其法律或者有關規定公告送達的,不屬于上述情形;

5. 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6. 執行地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有關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經為執行地法院所認可或者執行的。

内地人民法院認為在内地執行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判決違反内地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認為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執行内地人民法院判決違反香港特别行政區公共政策的,不予認可和執行。

1. 原審法院對有關訴訟的管轄不符合本安排第十一條規定的;

2. 依據原審法院地法律,被申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的;

3. 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4. 被請求方法院受理相關訴訟後,原審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議提起的訴訟并作出判決的;

5. 被請求方法院已經就同一争議作出判決,或者已經認可其他國家和地區就同一争議作出的判決的;

6. 被請求方已經就同一争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已經認可其他國家和地區就同一争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

内地人民法院認為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判決明顯違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認為認可和執行内地人民法院判決明顯違反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政策的,應當不予認可和執行。

可以不予認可和執行

1. 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在原審法院進行的訴訟違反了當事人就同一争議訂立的有效仲裁協定或者管轄協定的,被請求方法院審查核實後,可以不予認可和執行。

2. 對于原審法院就知識産權有效性、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作出的判項,不予認可和執行(但基于該判項作出的有關責任承擔的判項符合本安排規定的,應當認可和執行)。

就香港判決在内地的認可與執行,讀者可查閱本所于2023年1月4日發表的《香港民商事判決在内地的認可與執行》一文。

有關《2019安排》的解讀,讀者可查閱本所于2024年1月31日發表的《内地與香港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安排簡析》一文。

《2008安排》及《2019安排》明确了兩地有義務互相認可和執行對方的民商事判決,盡可能擴大兩地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有望借此減少在兩地就同一争議重複提起訴訟的情況,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但需留意,除了案件及判決類型需符合規定外,當事方在取得一地的生效判決後,不但應在另一地履行登記程式,還需以符合被申請方法域的規則進行操作,否則面臨登記廢棄的可能性。

此外,據了解,截至本文日期,原告已就本案中香港高院撤銷該等登記的判決提起了上訴。我們将視乎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為大家作進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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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巍 本所合夥人

解律師在企業上市融資、跨境企業并購、銀行業務及跨境公證等領域有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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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雯 本所律師助理

李助理主要法律服務領域為跨境争議解決、跨境銀行業務、跨境繼承、公司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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