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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7月實施 相關部門昨就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網購時人臉識别屬個人資訊過度收集

作者:華商報

>>網絡消費

禁止“刷單炒信”“強制搭售”“大資料殺熟”

規範“自動續費”保障“無理由退貨”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

不得對退還押金設定不合理條件

>>霸王條款

“會員辦卡容易退卡難”“套餐更新容易降級難”

霸王條款糾正一批、查處一批、曝光一批

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的個人資訊

>>直播帶貨

以顯著方式标明或者說明商品真實名稱和标記

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4月9日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将于7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

1.直播帶貨

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近五年,大陸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于傳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适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

在強化資訊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訊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标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标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位址、聯系方式等資訊。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确消費争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争議的,直播平台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營運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資訊,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資訊,平台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争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後體驗。

在規範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營運者、直播營銷人員釋出的直播内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條例》通過将規範性檔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内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确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2.預付式消費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

況旭介紹,《條例》主要從三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一是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内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限制,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

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品質,不得任意加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針對經營者降低品質、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餘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餘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将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此外,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是以這次《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定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标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3.霸王條款

『賬号注冊容易登出難』等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針對網友遇到“訂單不退不換”“注冊視為同意”“管轄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況旭表示,霸王條款屢見不鮮,消費者對此深惡痛絕。《條例》對霸王條款予以了重點關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做了細化。

《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争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在經濟生活當中,有的以行業慣例為名肆意拒絕退訂或者收取高額的違約金,個别演出訂票平台的糾紛數量甚至位居全國所有企業前列。有的限定消費争議隻能仲裁解決,排除了投訴、起訴等其他解決方式,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有的限定消費争議隻能由經營者住所地法院管轄,排除了消費者選擇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起訴的權利,提高了消費者維權門檻。還有,“會員辦卡容易退卡難”“套餐更新容易降級難”“賬号注冊容易登出難”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廣大消費者強烈不滿,應當及時糾正。

下一步,将大力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守護消費專項執法行動,瞄準霸王條款,糾正一批、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切實改善消費體驗。進一步用好全國合同示範文本庫,已經收錄各類合同示範文本565種,歡迎大家查詢使用。

4.個人資訊保護

經營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的個人資訊

對個人資訊保護、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人資訊等問題,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表示,網購時人臉識别屬于個人資訊過度收集。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預設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資訊。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資訊。要遵守目的明确原則,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與處理的目的直接相關。要遵循最小化處理原則,采取對個人權益最小影響的方式,限于實作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要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還應當遵守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在消費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确作出同意後,方可處理個人資訊。而且,消費者有權撤回同意,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經營者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隻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資訊,并且應當取得消費者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如果處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還要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知情權、決定權,包括查閱複制權、更正補充權、删除權、解釋說明權等,建立便捷的消費者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資訊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通路以及個人資訊的洩露、篡改、丢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丢失的,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通知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和消費者。

5.網絡消費

禁止『刷單炒信』『強制搭售』『大資料殺熟』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條例》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一是禁止“刷單炒信”。一些經營者“批量點贊”“虛假種草”“虛構測評”“好評返現”“删除差評”等行為,損害了公平競争和公平交易。《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資訊、經營資料,不得篡改、僞造、隐匿使用者評價等,防止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是禁止“強制搭售”。一些經營者掃碼支付強制注冊、線上訂票捆綁代金券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三是禁止“大資料殺熟”。《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定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标準。這也是大陸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範。

四是規範“自動續費”。現在網站和App的各種付費會員越來越多,有的首月優惠、次月高價,有的預設勾選、擅自扣款,還有的跳轉了五六步都沒法取消,讓消費者防不勝防。《條例》規定,相關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分兩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随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五是保障“無理由退貨”。七日無理由退貨已成了網購的标配,但仍有一些商家以各種理由推托。《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限縮法定的無理由退貨範圍;對不适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以顯著的方式進行标注,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得作消費者預設同意的選項。同時,未經消費者确認,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 綜合中國政府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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