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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融資租賃十五)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融資租賃十五)

  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侵權責任的免除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是在原《合同法》第246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原《合同法》第246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财産損害,出租人不承擔責任。”該條源于《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8條第1款第b項,該項規定:“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因租賃物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害的責任。”同時,該款第c項規定:“本款的上述規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應承擔的責任。”

  本條将原《合同法》第246條中“人身傷害或者财産損害”修改為“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失”。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一次審議稿)》第541條指出:“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541條和《民法典(草案)》第749條均與此相同。2020年5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時将“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失”修改為“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失”。最終通過的文本亦未作更改。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融資租賃十五)

本條是對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出租人免責的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物件造成第三人損害,應當适用侵權責任編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由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這樣的規則,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也應當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擔責任,使用人就是承租人。由于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特别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意志購買,

傳遞承租人占有、使用,是以,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不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财産損失,都排除出租人的責任,其對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該責任應當由承租人負責。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融資租賃十五)

江西江龍集團興海汽運有限公司與高某某、歐陽某某追償權糾紛案

案情:2011年10月28日,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向原告興海汽運公司融資租賃贛C×××××号貨車用于運輸經營,雙方簽訂了一份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及被告的自主標明,以租給被告為目的,為被告融資購買福田廠生産的贛C×××××号貨車。被告則向原告承租,并享有該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租賃期限為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租金總額為20萬元。合同第9條第3點載明“被告承租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運輸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的傷亡或财産損失,一切費用和賠償責任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可盡力協助被告處理有關事宜,所需費用由被告承擔”。合同發生争議,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1月14日,中飛公司接受鴻運公司運輸業務,以湖南中飛公司名義與被告歐陽某某簽訂車輛租賃運輸協定,約定由被告歐陽某某駕駛贛C×××××号貨車承載一批貨物,從廣州市某區運往長沙黃花機場。2012年1月15日,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共同聘請的司機陳某洪駕駛承運貨物的贛C×××××号車輛行駛至衡陽市耒陽市小水鎮江波村107國道華海石化福建時發生翻車事故,導緻運輸貨物部分毀損。事故發生後,該批貨損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珠海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賠付602374.47元。保險公司向承運人鴻運公司主張追償權,經法院調解達成由鴻運公司賠付450000元的協定。後鴻運公司扣除應支付給中飛公司的運費450000元,因被告高某某與被告歐陽某某系合夥關系,兩被告與原告公司是挂靠關系,中飛公司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長沙縣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長縣民初字第174号判決書,判決第一項為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賠償中飛公司損失360000元,判決第二項為原告興海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1550元,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承擔1550元。後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長中民二終字第02718号判決書,判決撤銷長沙縣人民法院(2014)長縣民初字第174号判決第二項。湖南中飛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進階人民法院申訴,湖南省進階人民法院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民再33号判決書,判決撤銷(2014)長中民二終字第02718号判決,維持(2014)長縣民初字第174号判決。判決生效後,長沙縣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8日依法扣劃原告興海公司人民币366896.17元。2018年4月11日長沙縣人民法院出具(2017)湘0121執2426号執行案件通知書,告知原告和被告關于中飛公司與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原告興海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已執行完畢。爾後原告通過車輛保險公司理賠車上貨物賠償金50000元,墊付餘款31155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興海汽運公司與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因被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運輸意外事故等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一切費用和賠償責任由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自行承擔,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雙方都應依法遵守。本案中,原告興海汽運公司替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賠償了(2017)湘民再33号判決書中對湖南中飛物流有限公司理賠款311550元後,原告有權向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追償。被告拒不向原告償還原告已代其支付的款項,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高某某、歐陽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歸還原告江西江龍集團興海汽運有限公司代為賠償的理賠款人民币311550元。

五 解 析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但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實際控制着租賃物。如果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産損失的,出租人并無可以歸責的原因,故應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第749條對此予以确認。本案中,貨物損失實際是在被告經營期間損壞的,雖然法院基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挂靠關系要求原告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但最終責任人仍應是被告,故原告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向被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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