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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二)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資訊、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二)

  本條是關于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是新增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二)

本條是對保理合同主要内容和形式的規定。

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1.業務類型:保理分為三類:一是商業保理,指由非銀行保理人開展的保理業務。二是國内保理,指保理人為國内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三是國際保理,指保理人為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保理的立法分類是: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應當寫清楚是哪一種保理。

2.服務範圍:即保理人為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的是何種保理服務,确定提供的服務是融資、對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還是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付款擔保,明确約定具體的服務範圍是什麼。

3.基礎交易合同情況:基礎交易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據以産生應收賬款債權的交易合同,合同中應當記載清楚。

4.應收賬款資訊:合同應當寫明交給保理人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具體資訊,便于保理人按照約定對該應收賬款債權提供服務,獲得利益等。

5.保理融資款:應收賬款債權人将應收賬款債權交給保理人應當支付的價款。

6.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保理人為應收賬款債權人進行保理,應當得到的服務報酬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二)

上海紅湖排氣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愛建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5年1月5日,紅湖公司與郎特公司簽訂編号PCP-2014042-15-1-2的《訂單合同》,約定紅湖公司向郎特公司訂購觸媒25000隻,總價2920萬元。2015年3月27日,愛建公司與郎特公司簽訂了合同編号F-AJBL201503002的《國内保理合同》。愛建公司與郎特公司簽訂的《國内保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于法無悖,雙方理應恪守。紅湖公司收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并在《回執》上蓋章,應收賬款轉讓行為已對債務人即紅湖公司生效,紅湖公司應履行涉案《訂單合同》項下的債務。關于紅湖公司辯稱,根據其與郎特公司、案外人××公司2015年3月25日簽訂的三方《備忘錄》,郎特公司應放棄該筆債權即該筆債權不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紅湖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在愛建公司及郎特公司向其出具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回執上加蓋了公章,根據該《回執》,紅湖公司确認了涉案應收賬款對應的合同、金額、到期日等資訊,并确認不存在與涉案應收賬款相關的欺詐、争議、抗辯、抵銷或其他付款反請求或索賠。

五 解 析

保理業務存在基礎合同及保理合同兩個合同關系,債權人(供應商)、債務人(購買方)、保理商三方主體。其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買賣、服務等基礎合同關系,并基于該基礎關系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将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等綜合性金融服務,形成保理合同關系。本案中,上訴人紅湖公司與被上訴人郎特公司簽訂的《訂單合同》真實有效,相關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關系切實存在。正是基于該基礎買賣合同,被上訴人愛建公司與被上訴人郎特公司簽訂《國内保理合同》,愛建公司在提供保理服務過程中審慎且無惡意。對于紅湖公司根據其與郎特公司、案外人××公司2015年3月25日簽訂的三方《備忘錄》,郎特公司應放棄可對愛建公司進行抗辯的主張,該《備忘錄》是紅湖公司、郎特公司和案外人××公司的三方約定,不能對抗《國内保理合同》下善意保理商愛建公司基于保理合同所行使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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