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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融資租賃二十四)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緻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融資租賃二十四)

  本條是關于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和合理補償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合同法》第24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民法典》本條首先将文字表述上的“租賃期間”修改為“租賃期限”,将“但”修改為“但是”,将“要求部分返還”修改為“請求相應返還”,在立法技術上完善了原《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吸收2014年《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10條的規定作為本條第2款。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融資租賃二十四)

本條是對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及處理辦法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應當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确定。對于确定租賃物權屬歸屬出現的不同情況,具體處理方法,應當根據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權利歸屬的不同,确定具體的辦法。

1.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如果承租人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租金,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應當解決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與租賃物價值之差,是否可以請求部分返還的問題。辦法是,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反之,承租人不能要求返還。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緻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應當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出租人不能收回租賃物的損失問題。辦法是,既然承租人不能返還租賃物,則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對于不能返還的租賃物給予合理補償。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融資租賃二十四)

重慶市交通裝置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重慶坤源船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糾紛案

案情:2011年4月2日,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坤源公司作為承租人、重慶市涪陵區大為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為公司)作為建造人,三方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第3條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坤源公司及大為公司一緻确認租賃物價款總額為31042744元,其中融資租賃公司應支付大為公司3000萬元,坤源公司應支付1042744元。現查明,融資租賃公司向大為公司實際支付的船舶建造款為2900萬元。《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後,融資租賃公司實際上收取了部分租金、手續費,坤源公司還代其墊付100萬元船舶建造款,則融資租賃公司收回船舶的價值中應亦包括坤源公司承擔的部分。坤源公司關于融資租賃公司既收取租金又收回租賃船舶屬不當得利的主張,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收回的租賃船舶價值超過尚欠付的租金,因而沒有事實依據。最終,法院駁回了坤源公司的主張。

五 解 析

關于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租金并收回租賃船舶,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明确約定,在租賃期内,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在坤源公司付清所有款項,租賃期屆滿,坤源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一定的名義貨價之後,方可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提前終止合同,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向坤源公司追索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等,并有權取回租賃物。目前,融資租賃合同因坤源公司根本違約而解除,融資租賃公司收取合同解除之前的到期租金并收回租賃船舶,既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上述約定,亦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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