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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膽結石手術前醫生許諾7天内出院,後因膽汁瘘住院90天

作者: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一、原告陳述

2018年6月12日,原告董某蘋經x市醫院檢查确診為膽結石開始住院治療。醫院決定于2018年6月22日進行膽結石微創手術。術前,催某某醫生承諾遲則7天,好一好兩三天就能出院。手術進行到一個多小時之後,大夫告知因看不清楚等原因需要轉開腹手術。

醫療糾紛:膽結石手術前醫生許諾7天内出院,後因膽汁瘘住院90天

原告家屬盡管不了解,但也就遵從了院方進行開腹,經3個多小時完成手術。幾天後,原告高燒,醫生讓我們買感冒藥,經過兩天還沒有退燒,醫生又讓我們買泡騰片。原告認為買什麼泡騰片,高燒這麼多天肯定有原因,要求醫生查一查為什麼發燒。

果然,經檢查胸腹部有積液,肺部已經感染。在後來的幾天裡,x市醫院的醫生一直手足無措,找不到積液是從哪裡來的。幾天後,隻能從c請來劉某某專家,才得以會診和進行二次手術。術後告知:在一次手術剝離膽囊過程中不小心讓雷射把肝管碰壞了,術後被碰的地方發炎造成膽汁瘘。

二、患方觀點

患者發燒那麼多天,x市醫院竟然找不到積液的成因,硬生生地看着患者在病痛折磨和頑強地與死神搏鬥10多天。由于醫生在手術過程中碰了不該碰的地方,同時,在術後對于腹部的引流管不能引流視若不見,發燒後一直按感冒治療,沒有及時發現因肝管受創引發的發炎,直接加重了病情并延誤了治療終緻二次手術。

原本一個小小的微創手術竟然經曆了兩次開腹手術,住院時間長達90多天,無形中給患者增加了傷痛和折磨,幾近與死神擦肩而過,傷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給原告的家人及親朋增添了負擔和麻煩,也加重了原告的經濟負擔。。

三、被告x市醫院辯稱

1、本案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作為患者的董某蘋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劉某平不是患者,故劉柏平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體。

2、本案發生争議後,經醫、患雙方共同委托x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司法臨床鑒定。接受委托後,x司法鑒定所出具了x19号《醫療損害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對此鑒定結論x市醫院沒有異議。

醫療糾紛:膽結石手術前醫生許諾7天内出院,後因膽汁瘘住院90天

3、關于賠償項目及數額,請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及相關規定和司法鑒定結論依法公判。作為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雖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醫療規範進行診療活動,但是難免出現失誤。出現問題後我們不推卸責任,既然鑒定部門已經作出了鑒定意見,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4、董某蘋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患者不構成傷殘,我們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對鑒定費我們沒有意見,交通費在合理範圍内的我們沒有意見。上述項目具體核算後是否是108,341.4元,我們不清楚,請求法院依法公判。

四、鑒定意見

患者董某蘋,女,1965年2月7日出生,x市醫院存在在為董某蘋行“腹腔鏡下膽囊切除、中轉開腹膽總管切除探查取石T管引流術”過程中未履行“高度注意義務”的過錯,此過錯與因膽汁漏行“再次剖腹探查、膽道探查清創引流術”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參考參與度評定96%-100%為宜。

五、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2018年6月21日,董某蘋因患膽結石在x市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6月22日x市醫院為董某蘋行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術,中轉開腹膽總管切開探查取石T管引流術。手術幾天後,董某蘋高燒不退,經x市醫院放射線檢查董某蘋右下肺内感染、右側胸腔積液。

2018年7月7日,外請劉教授再次對董某蘋行剖腹探查、膽道探查清創引流術,x市醫院手術記錄中記載“探查可見:隔下少量膽汁性積液約50mI,膽囊窩膽汁性積液約30mI,腹腔引流管被周圍組織包裹阻塞”。

董某蘋的損失認定為醫療費19,498.72元、誤工費22,010.40元、護理費6,740.55元、營養費3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8200元、鑒定費4900元、交通費1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為66,503.67元,應由x市醫院向董某蘋履行賠償義務。

醫療糾紛:膽結石手術前醫生許諾7天内出院,後因膽汁瘘住院90天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決,x市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董某蘋各項損失66,503.6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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