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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診所為感冒患者行藥物肌注,造成治療後患者耳神經受損

作者: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原告到被告x診所治療感冒,被告x診所的醫生為原告診療,給原告開具硫酸核糖黴素、勒馬回兩者混合的肌注針,一日兩次,原告在被注射三針後,出現耳鳴症狀。2021年3月26日、6月22日,原告前往x大學醫學院x附屬醫院對耳朵進行檢查治療。

醫療糾紛:診所為感冒患者行藥物肌注,造成治療後患者耳神經受損

2021年4月7日,原告以“左耳耳鳴半月,左耳聽力下降3天”為主訴入住x自治區人民醫院,住院7天,2021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左特發性突聾、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低鉀血症。

出院時醫囑:1.全休貳周,注意休息,避免勞累及噪聲;2.繼續“銀杏葉片”、“甲钴胺片”口服治療1月,烏靈膠囊口服2周,1月後門診複查聽力;3.患者血鉀偏低,繼續口服氯化鉀緩釋片3天,3天後複查血清離子。

2021年4月13日,原告在x公司購買馬栗種子提取物片。2021年5月20日,原告在x市常春堂藥店購買銀杏葉提取物片、甲钴胺片、維生素B1、維生素B6、烏靈膠囊。2021年7月5日,原告在x市x藥店購買銀杏葉提取物片、甲钴胺片、耳聾左慈丸。

二、患方觀點

被告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期間違反醫療服務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三、被告x診所辯稱

1、原告在被告診所診療感冒屬實,當時診所張某亞醫生給原告診療,診療時對原告開了硫酸核糖黴素針劑0.5g以及勒馬回針劑2ml,兩者混合使用,肌肉注射,一天兩次,一共給原告注射了三次。

醫療糾紛:診所為感冒患者行藥物肌注,造成治療後患者耳神經受損

2、原告陳述在x大學醫學院x附屬醫院以及x自治區人民醫院專家診療結果為耳朵神經受損,以此證明被告醫療行為有過錯,是導緻耳朵受損原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3、原告在無任何依據情況下,多次以耳鳴為借口要求被告賠償,診所裡當時負責醫療的人員為息事甯人,給原告退部分醫療費,在原告承諾不再進行糾纏的基礎上三個醫務人員自費向原告進行賠償,被告共向原告給付6000元,原告出具了書面承諾。

4、對于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的費用不同意承擔。

四、鑒定意見

1、被鑒定人鄭某勃左耳聽力下降與醫方用藥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主要因果關系,參與度為75%。

2、被鑒定人鄭某勃,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左耳聽力損害未達傷殘評定标準。

3、被鑒定人鄭某勃評定誤工期以臨床治療情況确定。

4、原告花費鑒定費7380元。2021年9月22日,原告為鑒定需要,在x醫科大學x附屬醫院進行檢查,花費檢查費925元。

五、庭審意見

結合鑒定意見書,可見原告鄭某勃左耳聽力下降與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主要因果關系,參與度為75%。本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并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确定由被告承擔75%的賠償責任。

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24923.17元(11432.62元+840元+4950元+320.55元+7380元)應由被告按照75%責任比例負擔。

醫療糾紛:診所為感冒患者行藥物肌注,造成治療後患者耳神經受損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決,被告x市x診所賠償原告鄭某勃各項損失共計18692.3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