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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诊所为感冒患者行药物肌注,造成治疗后患者耳神经受损

作者: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原告到被告x诊所治疗感冒,被告x诊所的医生为原告诊疗,给原告开具硫酸核糖霉素、勒马回两者混合的肌注针,一日两次,原告在被注射三针后,出现耳鸣症状。2021年3月26日、6月22日,原告前往x大学医学院x附属医院对耳朵进行检查治疗。

医疗纠纷:诊所为感冒患者行药物肌注,造成治疗后患者耳神经受损

2021年4月7日,原告以“左耳耳鸣半月,左耳听力下降3天”为主诉入住x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7天,2021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特发性突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低钾血症。

出院时医嘱:1.全休贰周,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及噪声;2.继续“银杏叶片”、“甲钴胺片”口服治疗1月,乌灵胶囊口服2周,1月后门诊复查听力;3.患者血钾偏低,继续口服氯化钾缓释片3天,3天后复查血清离子。

2021年4月13日,原告在x公司购买马栗种子提取物片。2021年5月20日,原告在x市常春堂药店购买银杏叶提取物片、甲钴胺片、维生素B1、维生素B6、乌灵胶囊。2021年7月5日,原告在x市x药店购买银杏叶提取物片、甲钴胺片、耳聋左慈丸。

二、患方观点

被告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期间违反医疗服务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x诊所辩称

1、原告在被告诊所诊疗感冒属实,当时诊所张某亚医生给原告诊疗,诊疗时对原告开了硫酸核糖霉素针剂0.5g以及勒马回针剂2ml,两者混合使用,肌肉注射,一天两次,一共给原告注射了三次。

医疗纠纷:诊所为感冒患者行药物肌注,造成治疗后患者耳神经受损

2、原告陈述在x大学医学院x附属医院以及x自治区人民医院专家诊疗结果为耳朵神经受损,以此证明被告医疗行为有过错,是导致耳朵受损原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原告在无任何依据情况下,多次以耳鸣为借口要求被告赔偿,诊所里当时负责医疗的人员为息事宁人,给原告退部分医疗费,在原告承诺不再进行纠缠的基础上三个医务人员自费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共向原告给付6000元,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

4、对于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费用不同意承担。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郑某勃左耳听力下降与医方用药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

2、被鉴定人郑某勃,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左耳听力损害未达伤残评定标准。

3、被鉴定人郑某勃评定误工期以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原告花费鉴定费7380元。2021年9月22日,原告为鉴定需要,在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花费检查费925元。

五、庭审意见

结合鉴定意见书,可见原告郑某勃左耳听力下降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本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由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4923.17元(11432.62元+840元+4950元+320.55元+7380元)应由被告按照75%责任比例负担。

医疗纠纷:诊所为感冒患者行药物肌注,造成治疗后患者耳神经受损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市x诊所赔偿原告郑某勃各项损失共计18692.3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