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案說合同法 | 第三人在代為履行債務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

作者:萬程通商法
案說合同法 | 第三人在代為履行債務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

【說明】

日讀一判,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日固定學習會。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們于2024年1月29日集體學習的案例。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們學習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體及案号資訊。給您帶來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請聯系我們,我們會盡快安排發送。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下列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一)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

(二)擔保财産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

(三)擔保财産上的後順位擔保權人;

(四)對債務人的财産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将因财産被強制執行而喪失的第三人;

(五)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

(六)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近親屬;

(七)其他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第三人在其已經代為履行的範圍内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取得債權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等規定處理。

【法律關系圖】

案說合同法 | 第三人在代為履行債務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

【關系圖概述】

張某與孫某簽了一份《借款合同》。袁某、方某為張某提供擔保,二人簽署了《擔保合同》,約定張某債務不能清償時,一方先行替張某清償債務的,雙方之間可互相追償。後孫某要求張某還款,張某拒不履行。袁某替張某清償債務。後袁某依照合同約定,向方某追償其相應份額,并向張某主張債權。

【案例說明】

因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為新出的司法解釋,公開的适用案例幾乎沒有,為便于學習和了解條文規定,以上案例為虛構案例。

案說合同法 | 第三人在代為履行債務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