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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小股東如何安全退出“問題”公司

作者:律大大

如果要從新《公司法》中選出兩個對現實影響最大的法條,我想那一定是第47條和第266條了。

第47條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

第266條規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應當逐漸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内;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公司法這次對公司資本制度從完全認繳制調整為有期限的認繳制,将影響數千萬已經認繳登記但仍未完實繳的公司。

可以說每個未完成實繳出資的數以億計的“認而未繳”的股東都将面對限期實繳帶來的壓力和風險。

尤其對于那些已經面臨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難以持續經營的“問題”公司。

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緊迫和嚴重,若不能正确處理,受牽連的将不僅包括數千萬的創始股東,還包括上億的董、監、高、公司債權人及股權投資人。

正确了解有限責任

要妥善處理曆史遺留的認繳出資問題,首先要糾正一些關于認繳出資的錯誤認識。

絕大多數創始股東甚至不少律師基于股東有限責任原理,根據公司法第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以此認為隻要股東自己完成了實繳出資就不應再有出資責任了,而忽略了公司法第50條“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實繳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而且第51條進一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催繳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53條還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88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股東的有限責任,不能簡單的了解為“隻對自己的認繳出資承擔責任”。

其實,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隻是相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對内責任。

對外部債權人來說,公司要以其全部财産對外債權承擔責任,而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就是公司财産的最初來源,即便未到實繳期限,也會因為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影響到公司的持續經營,而被加速到期。

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其他發起股東不能完成實繳或實繳有瑕疵,其他發起股東是要在未實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的,而不管自己認繳的部分是否已經實繳。

這或許颠覆了大多數人對股東有限責任的認知。其實,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是從合夥企業演變過來的,發起股東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合夥關系。

所謂合夥就是要互相連帶,隻是這個連帶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不是自己認繳的額度,而是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中未實繳的額度,是以也是一種有限責任。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外部債權人信任的是對外公示的注冊資本總額,而不是個别股東的出資額。

不止于出資義務

除此之外,如果發起股東還是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不僅要對全部注冊資本的實繳承擔責任,而且還要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承擔忠實和勤勉義務。

如沒履行注冊資本催繳義務,對其他股東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放任關聯交易等損害公司利益的,他們還需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就遇到一個擔任挂名董事的已完成實繳的小股東,由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緻公司賬冊丢失,清算不能。

最後法院判該董事與其他具有清算義務的董事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這個賠償額度并不以自己認繳,也不以公司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而是給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是以這個風險是很大的。

還有一些發起股東看到公司情況不好,就将股權随便轉讓給他人,而且約定,股權轉讓後的債務與自己無關,以為這樣就安全退出了。

其實,并沒這麼簡單,盡管股權轉讓的相關約定合法有效,但合同具有相對性,不能對抗債權人,而實繳注冊資本具有法定性,發起股東并不能通過股權轉讓消除擔保注冊資本充實性的義務。

首先,如果你的股權還沒實繳,如果受讓人到期後也不能完成實繳,轉讓人仍然要對該實繳承擔責任。

如果你轉讓的股權有瑕疵,你仍然要對該瑕疵出資承擔責任,更要命的是,即便你已經足額實繳,但你退出公司後,其他發起股東不能完成實繳,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你作為發起股東仍然需要對其他發起股東不能實繳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你也隻能代為履行出資責任後,再根據股權比例進行内部追償。

這就是在公司法上“内外有别”原則的重要展現,這是平衡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需要,也是在滿足公司自治的同時,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

由此可見,發起股東要從問題公司安全退出,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考慮很多細節,包括自身的職務身份,并根據不同情況,逐一排除可能的責任和風險,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公司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

安全退股指引

為了幫助公司創始股東,特别是中小股東正确評估持股風險及如何安全退出問題公司。

現根據新的公司法相關固定,結合公司及自身的具體情況,總結出如下簡要的操作指引,供廣大發起股東、投資人、股權受讓人及具有忠實勤勉義務的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參考:

1、所謂問題公司,包括認繳金額和期限明顯異常,超出股東的實際履行能力,也包括注冊資本顯著不足,與所從事的經營活動風險明顯不比對,旨在轉移風險;更包括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公司持續經營已經發生困難的公司。

2、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屬于上述情形,那麼無論你是創始人、控股股東、發起股東、還是董監高、債權人,以及外部投資人都要注意了。

這樣的公司面臨着公司獨立人格、股東有限責任、債權人利益保護與董監高忠實勤勉義務的考量與平衡,具有很大風險,應當早着安排和調整。

3、如果你本不是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小股東,從降低風險的角度,最好不要做公司的挂名董事、監事、高管及法定代表人。

否則你不僅要承擔實繳出資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如果因為怠于履行催繳、清算義務,在其他股東抽逃出資、關聯交易等問題上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很可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如果自己已經實繳出資,而有其他股東尚未實繳,且明顯超出了實繳能力的,作為已實繳的股東最好可以通過股東會對未實繳股東股權做出一定限制。

若已經導緻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應當責成公司董事會履行出資核查與催繳義務,加速繳納認繳注冊資本。

如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成實繳的,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予以失權,進而保護已實繳出資的股東利益。

5、對于确實沒持續經營價值的公司或者空殼公司,更為穩妥的做法是在公司未有債務的時候,将公司及時清算登出。

除非可以肯定公司不存在或有債務,否則不建議采用簡易登出程式,而采用一般登出程式,用時間換空間,通過公示程式,徹底消滅可能存在的債務風險。

6、而對于仍然具有持續經營價值的公司,無需退出市場的公司。為了控制投資風險,規避發起股東之間的連帶責任。

最好根據股東的實繳能力在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時候,及時對公司進行減資,減資時也應嚴格遵守減資程式,進行通知和公告。

避免因為減資程式瑕疵,導緻賠償責任。

7、對于已認繳未實繳的股份對外轉讓時,一定要轉讓給具有實際出資能力的受讓人,并約定違約責任,避免為受讓人出資不能承擔補充責任或連帶責任。

8、作為發起股東或投資人,應當盡量避免他人用非貨币财産出資,除非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式,否則很容易對出資不實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9、如果公司存在公司法第89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進而退出公司。

總之,公司股東要規避在問題公司中的風險,首先要區分股東責任和董監高責任,盡量避免做挂名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作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則要切實履行對公司的忠實與勤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及時核查和催繳股東實繳出資,維護公司資本充實。

已經停擺的公司,董事要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避免因為賬冊丢失、清算不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分析與建議,請廣大發起股東、投資人、股權受讓人及具有忠實勤勉義務的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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