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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咨說法】僅憑言詞證據是否可以成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據

作者:北京元法堂

一、涉黑案件的特點概述

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涉黑案件有其明顯特征:

第一,涉案人數衆多。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涉案人員少則十幾人,多則幾十人,甚至上百人;

第二,涉及罪名多。除組織、上司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罪名外,常見的還有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在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至少同時并存六、七種罪名;

第三,犯罪事實多。比如筆者辦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僅尋釁滋事這一個罪名就有17起,非法拘禁11起,一般違法行為6起。僅這一個涉黑案件,犯罪事實就高達34起,相比那些僅有一起犯罪事實的案件,辦理一個涉黑案件相當于辦理了34個刑事案件;

第四,言詞證據多。首先,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多,如果一名嫌疑人有5份供述,10名嫌疑人就有50份供述。其次,此類案件被害人多,被害人的筆錄也多。再次,此類案件涉及證人證言同樣數量衆多。

實務中,很多涉黑案件的判決書中認定組織上司參加黑社會行組織罪的組織特征、危害性特征所列的證據絕大部分為言詞證據,即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本案被害人陳述、以及多達幾十份的證人證言。

那麼,僅憑言詞證據是否可以成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據?

【國咨說法】僅憑言詞證據是否可以成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據

(圖檔截取自網絡)

二、言詞證據概述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收集言詞證據主要采取對人詢問或訊問的方法,審查言詞證據時,應當綜合考慮提供言詞證據者的各種因素。

以書面文字方式提供言詞證據或對言詞所做的筆錄,是言詞證據的一種表現方式和對言詞證據的固定方法。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并且證據源不易滅失,但是,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而且言詞證據主觀性較強,穩定性較差。

從主觀方面來看,由于陳述人與案件利害關系的不同,可能會出現不同的陳述人對同一事實作出不同甚至互相沖突的陳述的情況。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會促使他們作出有利于自己、互不相同的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也會由于個人的認知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又或者因為受到脅迫、利誘而不能如實陳述。

同時,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于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進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翻供”。

言詞證據的形成,大多通過我們所看到、觀察到的事實,經過大腦的加工,通過語言或者文字的方式呈現出來。但眼睛看到的、觀察到的都是真實的嗎?“你看到的就一定是你以為的嗎?”其實,眼睛有時候也會欺騙我們。先看一張圖:

【國咨說法】僅憑言詞證據是否可以成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據

(圖檔截取自網絡)

這個圖叫做“白色錯覺”。圖中隻有三種顔色,黑色,灰色和白色。不過多數人都會看到四種顔色,除了黑色和白色之外,他們會看到兩種灰色:深灰色和淺灰色。A下面是深灰色,B下面是淺灰色。事實上A和B下面的灰色深淺是一樣的,是一種顔色,我們看到的隻是錯覺。我們對灰色的感覺更多地由周圍的顔色來決定,是以如果灰色周圍是黑色的,看起來就更淺。而如果灰色周圍是白色的,它看起來就更深。

又比如,下圖中間的圓圈,你認為哪個更大呢?

【國咨說法】僅憑言詞證據是否可以成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據

(圖檔截取自網絡)

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肯定是右邊的圓圈更大,因為當我們判斷圓圈大小時,會下意識以周圍的對象作為參照物來判斷大小,這個過程就是“艾賓浩斯錯覺”。實際上,兩個圓圈同樣大。

生活中還有很多種類似的錯覺,這些錯覺也告訴我們,眼睛看到的也未必是真實的,“你所看到的不一定是你以為的”。

基于此類無意識的、失真的視覺感覺而做出的言詞證據,偏離了事實本身的真相,由此作為定案的依據,确實有失偏頗。

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覺、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每一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的情況,使言詞證據無法準确、真實地反映案件客觀事實。實務中,涉黑案件中的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大多發生在幾年或是十幾年前,案件具體的客觀事實因現場情況及案件突發性的影響,尤其是在沒有現場錄音錄像的情況下,無法最大限度地還原當時情形,案件的具體客觀事實會随着人的記憶消退而随之變得模糊。

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是否參與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大多依據當事人的供述。但是,同一起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之間的供述大多是互相沖突的,存在較大出入。那麼,該案件的客觀事實究竟是怎樣的,已無法查清。

由于言詞證據是當事人經過大腦“加工”過的事實,在“加工”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環境條件、個人認知等方面的影響,進而使言詞證據具有易變性、主觀性強的特點。基于此,僅憑言詞證據不能客觀、準确地認定案件事實。

【國咨說法】僅憑言詞證據是否可以成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據

(圖檔截取自網絡)

三、結合實物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方能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确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鍊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隻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沒有其他的實物證據,僅憑言詞證據是不能判斷案件事實,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鍊,也就不能據此定罪。

在涉黑案件中,除了言詞證據,還需要結合實物證據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達到各個證據互相印證的效果,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才能夠作為涉黑惡案件的定案依據。

作者: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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