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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说法】仅凭言词证据是否可以成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据

作者:北京元法堂

一、涉黑案件的特点概述

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涉黑案件有其明显特征:

第一,涉案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案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

第二,涉及罪名多。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罪名外,常见的还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至少同时并存六、七种罪名;

第三,犯罪事实多。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仅寻衅滋事这一个罪名就有17起,非法拘禁11起,一般违法行为6起。仅这一个涉黑案件,犯罪事实就高达34起,相比那些仅有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办理一个涉黑案件相当于办理了34个刑事案件;

第四,言词证据多。首先,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多,如果一名嫌疑人有5份供述,10名嫌疑人就有50份供述。其次,此类案件被害人多,被害人的笔录也多。再次,此类案件涉及证人证言同样数量众多。

实务中,很多涉黑案件的判决书中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行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危害性特征所列的证据绝大部分为言词证据,即本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案被害人陈述、以及多达几十份的证人证言。

那么,仅凭言词证据是否可以成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据?

【国咨说法】仅凭言词证据是否可以成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据

(图片截取自网络)

二、言词证据概述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收集言词证据主要采取对人询问或讯问的方法,审查言词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提供言词证据者的各种因素。

以书面文字方式提供言词证据或对言词所做的笔录,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表现方式和对言词证据的固定方法。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并且证据源不易灭失,但是,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而且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稳定性较差。

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陈述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陈述人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陈述的情况。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会促使他们作出有利于自己、互不相同的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知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又或者因为受到胁迫、利诱而不能如实陈述。

同时,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言词证据的形成,大多通过我们所看到、观察到的事实,经过大脑的加工,通过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呈现出来。但眼睛看到的、观察到的都是真实的吗?“你看到的就一定是你以为的吗?”其实,眼睛有时候也会欺骗我们。先看一张图:

【国咨说法】仅凭言词证据是否可以成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据

(图片截取自网络)

这个图叫做“白色错觉”。图中只有三种颜色,黑色,灰色和白色。不过多数人都会看到四种颜色,除了黑色和白色之外,他们会看到两种灰色:深灰色和浅灰色。A下面是深灰色,B下面是浅灰色。事实上A和B下面的灰色深浅是一样的,是一种颜色,我们看到的只是错觉。我们对灰色的感知更多地由周围的颜色来决定,所以如果灰色周围是黑色的,看起来就更浅。而如果灰色周围是白色的,它看起来就更深。

又比如,下图中间的圆圈,你认为哪个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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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自网络)

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右边的圆圈更大,因为当我们判断圆圈大小时,会下意识以周围的对象作为参照物来判断大小,这个过程就是“艾宾浩斯错觉”。实际上,两个圆圈同样大。

生活中还有很多种类似的错觉,这些错觉也告诉我们,眼睛看到的也未必是真实的,“你所看到的不一定是你以为的”。

基于此类无意识的、失真的视觉感知而做出的言词证据,偏离了事实本身的真相,由此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实有失偏颇。

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的情况,使言词证据无法准确、真实地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实务中,涉黑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大多发生在几年或是十几年前,案件具体的客观事实因现场情况及案件突发性的影响,尤其是在没有现场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无法最大限度地还原当时情形,案件的具体客观事实会随着人的记忆消退而随之变得模糊。

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是否参与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大多依据当事人的供述。但是,同一起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大多是相互矛盾的,存在较大出入。那么,该案件的客观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已无法查清。

由于言词证据是当事人经过大脑“加工”过的事实,在“加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环境条件、个人认知等方面的影响,从而使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主观性强的特点。基于此,仅凭言词证据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国咨说法】仅凭言词证据是否可以成为涉黑案件的定案依据

(图片截取自网络)

三、结合实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方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的实物证据,仅凭言词证据是不能判断案件事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不能据此定罪。

在涉黑案件中,除了言词证据,还需要结合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达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的效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作为涉黑恶案件的定案依据。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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