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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非法銷售“果味”電子煙?真“刑”!

作者:烏達區委政法委

“可樂味、咖啡味、西瓜味……各種口味應有盡有,無需打火機即可‘吞雲吐霧’”。口味多種多樣的非國标調味電子煙悄然在市場上流行,這種電子煙打着“戒煙神器”的噱頭,受到年輕人的追捧。事實上,這種果味電子煙在2022年10月1日起已被明令禁止銷售,但由于網絡盛行,線上交易軟體、網絡聊天平台的普及,緻使果味電子煙售賣轉入“地下市場”。

近日,高新區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非法銷售電子煙案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杜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孫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以案釋法】非法銷售“果味”電子煙?真“刑”!
【以案釋法】非法銷售“果味”電子煙?真“刑”!

案情回顧

被告人杜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無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被告人孫某銷售水果味電子煙彈3000餘盒,獲利人民币16864元。被告人孫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無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将從杜某處購買的水果味電子煙彈以及庫存的其他水果味電子煙彈、電子煙杆,向他人非法銷售,獲利人民币6000元。經鑒定,涉案的霧化彈檢驗結論為僞劣電子煙。

檢察官說法

為加強電子煙監管,2021年11月,國務院出台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将電子煙納入卷煙管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煙管理辦法》明确規定,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必須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電子煙的交易僅限于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平台,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釋出的《關于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果味電子煙已被要求全面下架。

杜某、孫某違反國家規定,沒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外銷售果味電子煙,情節嚴重,該行為觸犯了大陸《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準許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準許,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以案釋法】非法銷售“果味”電子煙?真“刑”!

檢察官提醒:

近年來,很多人給果味電子煙貼上“時尚”、“健康”的标簽,甚至稱其為“無毒無害”、“戒煙神器”。實則不然,果味電子煙會誘導判斷力差、追求新鮮感的青少年吸食,容易使人上瘾。不僅如此,調味型電子煙更易讓不法分子鑽空子,成為新型毒品的載體。

檢察官鄭重提醒廣大商家,銷售電子煙必須嚴格遵守《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到依法合規經營,千萬不能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紅線,否則必将受到嚴懲。

此外,也提醒消費者,果味電子煙添加醛類、苯甲醇、萜烯類等各類香料,長期大量吸入這些物質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廣大消費者要明确認識,電子煙同樣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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