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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真“刑”!

作者:乌达区委政法委

“可乐味、咖啡味、西瓜味……各种口味应有尽有,无需打火机即可‘吞云吐雾’”。口味多种多样的非国标调味电子烟悄然在市场上流行,这种电子烟打着“戒烟神器”的噱头,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事实上,这种果味电子烟在2022年10月1日起已被明令禁止销售,但由于网络盛行,线上交易软件、网络聊天平台的普及,致使果味电子烟售卖转入“地下市场”。

近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销售电子烟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杜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真“刑”!
【以案释法】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真“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杜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孙某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弹3000余盒,获利人民币16864元。被告人孙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杜某处购买的水果味电子烟弹以及库存的其他水果味电子烟弹、电子烟杆,向他人非法销售,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涉案的雾化弹检验结论为伪劣电子烟。

检察官说法

为加强电子烟监管,2021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管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果味电子烟已被要求全面下架。

杜某、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果味电子烟,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大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案释法】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真“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很多人给果味电子烟贴上“时尚”、“健康”的标签,甚至称其为“无毒无害”、“戒烟神器”。实则不然,果味电子烟会诱导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容易使人上瘾。不仅如此,调味型电子烟更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

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商家,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千万不能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此外,也提醒消费者,果味电子烟添加醛类、苯甲醇、萜烯类等各类香料,长期大量吸入这些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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