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建立了一個奴隸制國家,後來經過逐漸演化,才成為封建社會……。這種說法,很容易引人于歧路。
遼太祖親手建立的國家,初期是什麼性質?
我們知道,奴隸社會中,奴隸主不是管理奴隸,而是占有奴隸和一切生産資料。一切法律、制度,及所有财産都由奴隸主支配。奴隸隻是奴隸主的一部分資源,無人身自由。如果在一個社會中,大部分提供物質生産的勞動者都是奴隸或奴隸化的人,那麼這樣的社會,就是奴隸社會。其社會形式一般是,國家管理遵循奴隸主的意願,土地以分封制為主,軍隊以家丁制為主,經濟以自給自足為主。
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社會形态。不經過重大社會變革,隻憑社會自然演變,是要經曆漫長曆史階段的。短短的契丹遼國200年,是不足以完成這種變革的。另外,耶律阿保機所處的時代和環境,是在世界仰目的盛唐後期。唐朝時期,公認是發展強盛的封建社會。契丹遼國的活動範圍,近臨唐朝幽州。契丹人的生存環境,不會受到唐朝政治和經濟的影響嗎?
《遼史·本紀第一》載:
公元872年,耶律阿保機出生,年幼異于常人。20歲左右當了一個“達馬越沙裡”(達馬,人從也;沙裡,郎君也;管率衆人之官);因戰功,被稱為“阿主沙裡”(以父祖輩稱呼的沙裡)。
公元901年,升任夷離堇(統軍馬大官,後改為大王);10月,授大疊烈府夷離堇。
公元903年,“拜太祖于越,總知軍國事”。太祖指耶律阿保機,于越是高于南北兩府大王,僅次于皇帝的職位,但無實權,無大功德者不授。而阿保機卻當了于越,又“總知軍國事”。
公元906年12月,“群臣奉遺命請立太祖……太祖三讓,從之”。
公元907年正月,“即皇帝位”。
公元908年正月,“禦正殿受百官及諸國使朝”。
公元926年7月,死于行宮東樓。
如果遼太祖建立了一個奴隸社會,大奴隸主就隻能是他自己。但遼太祖這樣的經曆,是奴隸主升遷的過程嗎?如果是他把一個封建式的制度改為奴隸制的社會,那些貴族、皇族、官員願意嗎?百姓不往唐朝社會逃嗎?他的政權能維持得那麼好嗎?如果契丹人從開始就是奴隸制社會,他們不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嗎?他們用什麼方法維持自己那封閉的奴隸制小社會?
《遼史·本紀第二,太祖下》載的内容表明,遼太祖及上幾代父祖輩:“玄祖生撤剌的,仁民愛物,始置鐵冶,教民鼓鑄,是為德祖,即太祖之父也。”可見,從遼太祖的父親開始(甚至更前),就不是奴隸制的底子,是“仁民愛物”的。
同文還記載,遼太祖的前四輩祖就是,“大度寡欲,令不嚴而人化”。其祖,“始教民稼穑,善畜牧,國以殷富”。
——請注意,這裡的記載都是“民”,而不是“奴”。在《遼史》的記載中,沒有一點奴隸主的印記。不能認為“部族制”,就是奴隸制。部族的概念,與國家制度是有本質差異的。
《全遼文·卷一》(《宣府鎮志》十四)載:“兵行有傷禾稼損租賦者。以軍法論”。這是遼太祖自己下的指令,充分說明遼太祖所執行的決不可能是奴隸制社會的政權。因為,已經施行了“租賦”的社會,不可能是奴隸制社會。奴隸主,也不可能有這樣的政策!
《遼史·本紀第一》載:公元914年7月,在誅殺三百謀逆者時,“上歎曰:‘緻人于死,豈朕所欲。若隻負朕躬,尚可容貸。此曹恣行不道,殘害忠良,塗炭生民,剽掠财産。民間昔有萬馬,今皆徒步,有國以來所未嘗有。實不得已而誅之’。”
——遼太祖所說的這些話,不但看出他的為人和心裡,也可看出當時的社會狀态。“塗炭生民”,是不行的。“民間昔有萬馬”,說明民本來是富裕的,有财産的。一段話兩處出現“民”字,而不是“奴”字。還不能說明當時的社會制度嗎?
遼太祖确實曾把戰争俘獲的人口遷徙到其他地方,但不是沒為奴隸。如:公元919年,“修遼陽故城,以漢民、渤海戶實之”。類似的語言多處都有,但都是“民”字, 不是 “奴”字,遷徙的民到了新地方還是民。唐朝也曾大舉遷句麗民于内地,能說唐朝也是奴隸社會嗎?
《遼史》中根本找不到以俘為奴的記錄,起碼斷絕了奴隸的一種主要來源。
《遼史》中也确有極少的,将罪臣家人沒為奴隸的例子。在當時的唐、宋朝也是經常有這類事件的,與奴隸社會中的奴是有本質差別的。更不能以點代面,以此認定遼國就是奴隸社會。
《遼史·地理志一》載:“太祖下扶馀,遷其人于京(上京臨潢府)西,與漢人雜處,分地耕種”。這是奴隸制的做法嗎?
《全遼文·卷一》(《宣府鎮志》十四。)載,遼太祖曾下令說:“於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與村人議。有力人戶出賸田苗補貧下。不逮頃畝自願者。據狀徵收”。這種定村長,補貧下,“據狀征收”等國家法令,是奴隸社會的制度嗎?
《遼史·卷五十九·志第二十八、食貨志上》載:東京多地“各有和糴倉,依祖宗法,出陳易新,許民自願假貸,收息二分” 。這是奴隸制的作法嗎?
同文還說:“夫賦稅之制,自太祖任韓延徽,始制國用”。其中明确規定:“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貸,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制也。餘民應慕,或治閑田,或治私田,則計畝出粟以賦公上。統和十五年,募民耕灤河曠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閑田制也。又诏山前後未納稅戶,并于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此私田制也”。同時,允許“稅錢折粟”、“折絹”等。
這種對百姓的稅賦實行“公田制”、“閑田制”、“私田制”三種稅制,分别計稅收繳的方法,是奴隸制社會的方法嗎?
遼國有完善的官僚制度,《遼史》中記載,太祖設有南府管民,北府管軍的制度,各地設有府、州、縣等不同級别的官員。遼國的經濟是發達的,是強國富民,決不是奴隸社會的低下生産水準。是以遼國才能遠征近伐,逼得北宋王朝稱臣納貢。
《遼史·食貨志上》載:“太祖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于農。”奴隸社會能用“賦”的方式來管理社會嗎?
《遼史·食貨志下》載:“征商之法。則自太祖置羊城于炭山北,起榷務以通諸道市易” 。遼國在幾個重要地方都設有互市,上京南城有遼國最大的貿易商場,有國内外,遠至波斯的商人在這裡作生意。其他四京也都有規模很大的集市,且東平郡、及“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諸部、高麗之貨,故女真以金、帛、布、蜜、蠟諸藥材,及鐵骊、靺鞨、于厥等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膠魚之皮、牛羊駝馬、毳罽等物,來易于遼者,道路繦屬。”
商業流通如此發達,豈是奴隸社會的現象?“食貨志”還說:
“鹽策之法,則自太祖以所得漢民數多,即八部中分古當城别一部治之。城在炭山南,有鹽池之利,即後魏滑鹽縣也,八部皆取食之”。
“坑冶,則自太祖始并室韋,其地産銅、鐵、金、銀,其人善作銅鐵器……”。
“鼓鑄之法,先代撒剌的為夷離堇,以土産多銅,始造錢币。太祖其子,襲而用之,遂緻富強,以開帝業”。
還說:“始太祖為疊烈府夷離堇也,懲遙辇氏單弱,于是撫諸部,明賞罰,不妄征讨,因民之利而利之,群牧蓄息,上下給足”。
這些做法是奴隸制國家的做法嗎?
在軍事方面,
《遼史》記載:“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強以兵。縱馬于野,弛兵于民。有事而戰,彍騎介夫,卯命辰集。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強射生,以給日用,糗糧刍茭,道在是矣”。除北府總管軍機要務外,還下設路、都布署、兵馬司等,分設各種軍隊和地方鄉丁,分别設有營衛制和兵衛制等駐軍和管理方式。
《遼史·兵衛志上》說:“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隸兵籍”。《遼史》兵衛志下說,對國家正兵和鄉丁的人、馬配置等,都有明細規定。國有兵力中,各屬國、部族軍隊不計在内,隻“二帳、十二宮一府、五京,有兵一百六十四萬二千八百”。
這樣強大的武裝力量,遼軍豈有不勝?試問,一個奴隸制的國度能有這樣的軍隊和管理方式嗎?
遼國确實有部族和附屬國,其國内部族的自治權很有限。部族隻能一切聽中央的,首領也由中央任命。國外部族和附屬國雖然有自治權,卻要按遼國的規定納稅繳貢,國王或首領由中央任命,是以附屬國和國外部族也不可能施行奴隸制。
從契丹到遼,名稱多次變化,但其内容和本質是一樣的。遼有部族,部族有自己軍隊,有官僚體系和管理方式。但是,部族制不是奴隸制,二者是有本質差別的。遼國的部族制,是部族嚴格遵守遼中央政府的各項政策和制度。奴隸制是同種群内的奴隸式管理;部族制是多種群間的社會管理,其管理方式是不盡相同的;不能把部族制與奴隸制混淆。
遼國從一個冀東北或遼西的小地方,發展到有五京六府、156個州和城、209個縣,還有52個部族、60多個附屬國。“東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溝”,包括幽、雲、冀、魯的大片土地,東西萬裡之遙。(《遼史》)
靠着奴隸制度的國家體系,是不可能發展壯大的,更不可能面對強大且有先進生産關系的唐、宋、西夏、渤海等強國。曾在中國執政數十年的後晉皇帝石敬瑭,是向遼國敬獻幽雲十六州後,受遼國皇帝的冊封,才當上兒皇帝的。北宋太宗皇帝與遼國景宗皇帝訂立《澶淵之盟》之後,每年向遼進貢十萬兩白銀、二十萬疋布匹。這樣的國家,豈能在一個奴隸制舊國基礎上發展起來?
翻看《遼史》典籍,從頭到尾,也沒看出契丹遼國有從奴隸社會革命,或者改革、變革等,社會制度變化的記載。這些胡亂定義的人們,是怎麼找到遼國社會制度變化的依據的?遼國社會制度演變,也要有變革的基礎和依據呀?怎能靠幾張嘴,說是奴隸制就是奴隸制了?
總之,遼太祖和他以前的頭領所建立的契丹國家,決不是一個奴隸制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