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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改 花都區2023年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醫療衛生篇)

作者:馥郁書卷氣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在某綜合門診部檢查時發現該門診部存在使用婦科執業醫師接診内科、外科患者并開具處方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給予該門診部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内科專業、外科專業、婦産科專業等都屬于臨床類别執業範圍,醫療機構應根據醫師的執業範圍安排其執業,不得超出執業範圍執業,個别醫療機構為了節約成本,隻聘請一個醫生就接診所有的患者,對醫療機構會帶來執業風險的同時,也必将收到法律制裁。

案例2:劉某未按照注冊的執業範圍執業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綜合門診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劉某存在超出其兒科執業範圍接診老年患者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師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劉某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個别醫療機構或為了節約成本,或人員配置不足,或就診患者多等原因,安排醫師超出執業範圍接診患者,給患者帶來健康隐患的同時,也為醫師依法執業帶來“污點”。

案例3:某醫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接群衆投訴舉報:某醫院篡改患者周某病曆資料。執法人員前往某醫院核查投訴舉報情況,經查實,某醫院制定了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含病曆管理制度),但某醫院未如實填寫患者周某的2份手術知情同意書,構成了未按規定實施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曆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某醫院作出警告,并處罰款26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品質管理辦法》均對醫療機構制定并落實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病曆管理制度是18項醫療品質安全核心制度的一項,包括了病曆書寫、保管、質控等環節的一系列要求,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落實的制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應制定符合醫療機構實際的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執業過程中落實相關制度。

以案促改 花都區2023年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醫療衛生篇)

案例4:某醫療美容診所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美容診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醫療美容診所制定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制度,規定了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必須建立健全采購、保管、驗收、領發、核對機制并嚴格執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處方調配,必須由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進行複核,并簽名蓋章後方可發出,

但在實際管理中未執行上述制度,存在使用護士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處方進行複核,及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出入庫記錄登記不一緻等問題。經查實,上述行為存在醫療品質安全隐患,構成了未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内部品質管理和控制制度,對醫療衛生服務品質負責的違法事實,違反了《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九條、《醫療品質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某醫療美容診所作出警告,罰款34000元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開展醫療美容項目在醫療美容機構非常普遍,但個别醫療美容機構未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按照醫療用毒性藥品的要求規範使用,未建立出入庫記錄,未雙人雙鎖保管、未使用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複核處方等問題普遍存在,存在醫療品質安全隐患,構成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違法行為,對求美者帶來健康風險的同時,也為醫療機構自身帶來行政處罰的風險。

案例5:吳某未按規定填寫病曆資料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口腔門診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門診部使用牙科管家系統登記患者就診資訊,抽查牙科管家系統内的患者張某、範某的診療資訊,見兩人都進行了口腔種植,但門診部内未能提供張某、範某的口腔種植病曆資料,經對門診部負責人及口腔執業醫師吳某進行詢問調查,經查實,吳某為口腔專業的執業醫師,在接診患者張某、範某的過程中,未按《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書寫病曆資料,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吳某作出警告,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确、及時、完整、規範。不管是門診病人,還是住院病人,不管是診所、門診部,還是醫院,作為醫生,書寫病曆是基本功,同時病曆資料也是患者維權的重要材料,是以,醫生接診病人的同時,應認真完成病曆資料的書寫。

案例6:某醫療美容門診部超出登記範圍開展美容皮膚科診療活動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接群衆投訴舉報: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涉嫌超範圍為其實施的雷射祛斑項目。執法人員前往某醫療美容門診部進行核查時,發現該門診部核準美容外科,未核準美容皮膚科,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間為求美者實施了雷射祛斑點痣等美容皮膚科項目,構成了超出登記範圍開展美容皮膚科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某醫療美容門診部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980元,罰款64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祛斑點痣等操作,屬于《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中美容皮膚科的有創治療項目,醫療機構應核準有美容皮膚科方可開展。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擴大診療範圍的,醫療機構應當送出增設診療科目的申請,經許可審查或備案後方能開展對應的診療科目。個别醫療機構因受場地、資質限制或為了節約成本,在申報時僅報部分許可科目,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超出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這種違法行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7:某診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人員開具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診所進行檢查時,在診所藥房見患者高某的處方箋上開具有“頭孢克肟顆粒”,處方箋上醫師簽名為劉某,經核查劉某為外科專業的執業醫師,無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及《廣東省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22年版)》,頭孢克肟屬于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經查實,某診所存在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的人員劉某開展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的違法行為,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某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将抗菌藥物分成了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類,同時,還規定了不同等級的醫生的開藥權限,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教育訓練并考核合格後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教育訓練并考核合格後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但在個别醫療機構,存在濫用抗菌藥物,由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甚至執業助理醫師開具限制使用級、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不僅會傷害就醫群衆的生命健康,也是對醫療資源的浪費。是以,醫療機構應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教育訓練,醫師必須嚴格掌握抗菌藥物的使用指征,同時根據自身的處方權限開具抗菌藥物處方,不得越級使用抗菌藥物。

案例8:餘某僞造醫療文書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某綜合門診部進行檢查時,見患者羅某正在進行打點滴治療,在藥房見患者羅某的處方箋,處方箋上醫師簽名為劉某。經對患者羅某進行詢問調查,表示是内科診室的醫師接診的。後執法人員核查内科診室的醫師的執業資訊,為執業助理醫師餘某,經調查,餘某承認其單獨接診患者羅某,并在處方上冒簽了劉某的名字。經查實,餘某在接診患者羅某的處方箋上冒簽執業醫師劉某名字的行為,屬于僞造醫療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餘某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曆等醫學文書,不得隐匿、僞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曆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在處方箋上冒簽别人的姓名,則無中生有,屬于僞造醫療文書。醫師應依法依規執業,書寫病曆等醫療文書應當客觀、真實、準确、及時、完整、規範,不得篡改病曆等醫療文書。

以案促改 花都區2023年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醫療衛生篇)

案例9:符某非醫師行醫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美容門診部進行檢查時,見該門診部開展雷射祛斑點痣等美容皮膚科項目,操作人員符某,未能出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經查實,符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為患者提供美容皮膚科治療服務的行為,構成了非醫師行醫,違反了《醫師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依據《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符某作出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醫師法》對非醫師行醫的處罰大幅提高,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個别醫療機構,任用無執業資質的人員為患者開展診療活動,無執業資質的人員往往沒有醫學知識和臨床經驗,容易在診療過程中出現意外,患者的健康權難以維護,是以,醫療機構應依法依規執業,任用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非醫師不得開展醫師執業活動。

案例10:洪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案

花都區衛生健康局接群衆舉報稱:花都區某場所涉嫌無證行醫。執法人員前往該場所并在場所負責人洪某的陪同下進行檢查,在場所内見放置有血液标本的泡沫試管托、便攜式數字心電圖機、列印完成尚未簽名的心電圖報告、電動離心機、醫用超聲耦合劑、一次性使用靜脈采血針、一次性使用人體靜脈血液采集容器、

細胞儲存液等物品。同時見兩袋醫療廢物,丢棄有醫用橡膠檢查手套、一次性采血針、醫用棉簽、裝有血液樣本的試管等醫療廢物。後經執法人員對洪某進行詢問調查,經查實,洪某在上址進行血液、體液樣本加工并收取費用及為他人提供采血、心電圖采集場所的行為,構成了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行為,違反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花都區衛生健康局對洪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619元及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物品,并處罰款159285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開展診療活動,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非法行醫者往往沒有醫學知識和臨床經驗,他們從事診療活動的場所、人員、裝置和技術水準都不符合要求,無法保證醫療品質。他們為了牟取不當利益,使用非正規管道購進未經注冊的藥品,甚至是過期、失效或對身體有害的藥品。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容易出現贻誤病情、誤診和誤治的情況。同時,非法行醫場所通常缺乏必備的搶救設施,一旦出現意外情況,可能導緻患者傷殘甚至死亡。此外,非法行醫中的傳染病感染風險也很高,不符合消毒要求的器械可能導緻患者感染B肝、C肝、艾滋病等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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