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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改 花都区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医疗卫生篇)

作者:馥郁书卷气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某综合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存在使用妇科执业医师接诊内科、外科患者并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门诊部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等都属于临床类别执业范围,医疗机构应根据医师的执业范围安排其执业,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个别医疗机构为了节约成本,只聘请一个医生就接诊所有的患者,对医疗机构会带来执业风险的同时,也必将收到法律制裁。

案例2:刘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综合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存在超出其儿科执业范围接诊老年患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刘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个别医疗机构或为了节约成本,或人员配置不足,或就诊患者多等原因,安排医师超出执业范围接诊患者,给患者带来健康隐患的同时,也为医师依法执业带来“污点”。

案例3: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某医院篡改患者周某病历资料。执法人员前往某医院核查投诉举报情况,经查实,某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病历管理制度),但某医院未如实填写患者周某的2份手术知情同意书,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医院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均对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病历管理制度是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一项,包括了病历书写、保管、质控等环节的一系列要求,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落实的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制定符合医疗机构实际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执业过程中落实相关制度。

以案促改 花都区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医疗卫生篇)

案例4: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疗美容诊所制定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管理制度,规定了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必须建立健全采购、保管、验收、领发、核对机制并严格执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处方调配,必须由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但在实际管理中未执行上述制度,存在使用护士对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处方进行复核,及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出入库记录登记不一致等问题。经查实,上述行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构成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医疗美容诊所作出警告,罚款340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医疗美容机构非常普遍,但个别医疗美容机构未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要求规范使用,未建立出入库记录,未双人双锁保管、未使用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复核处方等问题普遍存在,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构成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违法行为,对求美者带来健康风险的同时,也为医疗机构自身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例5:吴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使用牙科管家系统登记患者就诊信息,抽查牙科管家系统内的患者张某、范某的诊疗信息,见两人都进行了口腔种植,但门诊部内未能提供张某、范某的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经对门诊部负责人及口腔执业医师吴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吴某为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在接诊患者张某、范某的过程中,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吴某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不管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病人,不管是诊所、门诊部,还是医院,作为医生,书写病历是基本功,同时病历资料也是患者维权的重要材料,因此,医生接诊病人的同时,应认真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

案例6: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超出登记范围开展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超范围为其实施的激光祛斑项目。执法人员前往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核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核准美容外科,未核准美容皮肤科,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为求美者实施了激光祛斑点痣等美容皮肤科项目,构成了超出登记范围开展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80元,罚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祛斑点痣等操作,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皮肤科的有创治疗项目,医疗机构应核准有美容皮肤科方可开展。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增设诊疗科目的申请,经许可审查或备案后方能开展对应的诊疗科目。个别医疗机构因受场地、资质限制或为了节约成本,在申报时仅报部分许可科目,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超出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7:某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检查时,在诊所药房见患者高某的处方笺上开具有“头孢克肟颗粒”,处方笺上医师签名为刘某,经核查刘某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头孢克肟属于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经查实,某诊所存在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刘某开展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违法行为,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某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抗菌药物分成了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同时,还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医生的开药权限,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但在个别医疗机构,存在滥用抗菌药物,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甚至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会伤害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培训,医师必须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征,同时根据自身的处方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得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案例8:余某伪造医疗文书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某综合门诊部进行检查时,见患者罗某正在进行输液治疗,在药房见患者罗某的处方笺,处方笺上医师签名为刘某。经对患者罗某进行询问调查,表示是内科诊室的医师接诊的。后执法人员核查内科诊室的医师的执业信息,为执业助理医师余某,经调查,余某承认其单独接诊患者罗某,并在处方上冒签了刘某的名字。经查实,余某在接诊患者罗某的处方笺上冒签执业医师刘某名字的行为,属于伪造医疗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余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在处方笺上冒签别人的姓名,则无中生有,属于伪造医疗文书。医师应依法依规执业,书写病历等医疗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不得篡改病历等医疗文书。

以案促改 花都区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医疗卫生篇)

案例9:符某非医师行医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时,见该门诊部开展激光祛斑点痣等美容皮肤科项目,操作人员符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查实,符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提供美容皮肤科治疗服务的行为,构成了非医师行医,违反了《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符某作出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医师法》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大幅提高,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个别医疗机构,任用无执业资质的人员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无执业资质的人员往往没有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容易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患者的健康权难以维护,因此,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执业,任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非医师不得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案例10: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称:花都区某场所涉嫌无证行医。执法人员前往该场所并在场所负责人洪某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场所内见放置有血液标本的泡沫试管托、便携式数字心电图机、打印完成尚未签名的心电图报告、电动离心机、医用超声耦合剂、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液采集容器、

细胞保存液等物品。同时见两袋医疗废物,丢弃有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一次性采血针、医用棉签、装有血液样本的试管等医疗废物。后经执法人员对洪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洪某在上址进行血液、体液样本加工并收取费用及为他人提供采血、心电图采集场所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对洪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19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罚款159285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非法行医者往往没有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他们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都不符合要求,无法保证医疗质量。他们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使用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注册的药品,甚至是过期、失效或对身体有害的药品。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容易出现贻误病情、误诊和误治的情况。同时,非法行医场所通常缺乏必备的抢救设施,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可能导致患者伤残甚至死亡。此外,非法行医中的传染病感染风险也很高,不符合消毒要求的器械可能导致患者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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