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日消息,債務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破産原因,故于2024年1月5日裁定受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産清算申請。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李林芮
編審:符亞麗終審:周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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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日消息,債務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破産原因,故于2024年1月5日裁定受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産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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