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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人權視角下英國殘障人士權益法律保障的研究

作者:觀律鳴法
淺談人權視角下英國殘障人士權益法律保障的研究
淺談人權視角下英國殘障人士權益法律保障的研究

編輯|觀律鳴法

國家和政府是殘障人士權利保障的重要主體,應當将對殘障人士權利的保障事宜納入國家法律體系中,使得保障殘障人士權益有法可依。

是以我們有必要借鑒英國殘障人士法律保障體系,并結合中國的國情建立起系統完備的立法體系,配套相應的執法制度和監督機制來確定殘障人士在各方面享有與健全人同樣的權利。

同時,在尋求中國殘障人士社會保障發展路徑的同時,既要尊重中國的具體國情,又要尊重殘障人士社會保障的客觀規律。

在建構殘障人士社會法律保障體系時,特别需要确立平等、參與、共享的理念,堅持一般性制度安排與專項制度安排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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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政府責任與社會責任并重的多層次發展道路,逐漸改變社會對殘障人士的排斥和歧視,幫助人們樹立正确的殘障人士人權觀,讓殘障人士正常融入社會生活,實作自我價值并創造社會價值,不斷促進社會的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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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殘障人士人權法律保障及制度建設

殘障人士權益保障法律體系:英國目前已經建立起了一套相對完善的殘障人士社會保障制度。

英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衆多複雜的補貼方案,這些制度以《教育法》、《殘障人士就業法》、《反殘疾歧視法案》等為法律架構,形成一套完整的殘障人士法律保障體系。

英國在完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一直遵循着立法先行的原則,其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障項目都通過立法及各種實施細則來保障制度的貫徹落實,對殘障人士的福利制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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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世紀頒布的《濟貧法》針對的主要是沒有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貧困者,為他們提供救濟,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那時對殘障人士并未進行細緻的劃分,通常是把因年老和體弱多病而需要特殊服務的人歸為一類。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失業、貧困和養老等問題日益嚴重,迫使英國不得不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一系列調整。

在這個過程中,英國逐漸建立起了福利制度,而政府成為社會福利的主要承擔者。

與此同時,有關殘障人士社會福利的法令和政策也逐漸産生和完善起來,使得殘障人士在教育、就業、康複、住房福利等方面逐漸獲得更全面的法律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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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殘障人士人權保障的制度建設:英國以法律為依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會福利制度。

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社會保險體系,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金、終身俸、傷殘疾病津貼、兒童津貼以及家庭補助、住房補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助。二是國民保健系統,為公民提供免費或低價的醫療服務,經費來源于财政資助和納稅人的繳費,大部分用于兒童、老年人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及精神失常的人。三是個人生活照料系統,為具有特殊需要的個人,特别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兒童、老年人和精神失常的人提供個别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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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955 年《反疾歧視法案》為核心,以 1995 年《社會保障補貼法》、1845 年《精神失常法》、1913 年《心理缺陷法》、1948 年《國民救助法》等為輔助。

深入殘障人士生活的方方面面,且配套有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實施細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社會保險方面,1911 年《國民保險法》奠定了英國福利國家的基礎,英國保險制度規模大,養老保險和疾病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主要内容,幾乎覆寫了所有人群。

資金來源豐富,養老保險來源于雇員、雇主共同繳納的國民保險稅和政府的财政補貼,每年養老保險支出約占整個社會保障支出的 41%,财政補貼占養老保險支出總額的 11.5%。

政府是社會保障的主體,英國基本養老保險是由政府承擔主要責任的,公共醫療服務機構為全體國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費的醫療衛生服務,經費的 90%來源于财政,10%由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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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主要是針對貧困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獲得救助的家庭需要經過家庭經濟調查,主要救助對象是低收入者、貧困老年人、失業者等。

救助是無條件的,它展現的是道德層面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對殘障人士的社會救助不僅僅是政府責任,更是每個公民的個人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公民人道主義的集中展現。

在公共福利方面,1995 年英國頒布了《反殘疾歧視法案》規定所有的火車、汽車和計程車都要為殘障人士提供必要便利設施。

如殘障人士不用下輪椅就可以直接上計程車、殘障人士在非高峰時段出行可以免費乘坐公共汽車、殘障人士在當地旅行可以享受全天候免費公共交通服務。

在醫療康複方面,英國實行全民健康保障計劃,全體殘障人士可以享受免費醫療,各地建立了康複中心,為殘障人士提供了訓練用具、生活用品等,供殘障人士進行康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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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業福利方面,英國《殘障人士就業法》規定:凡雇用 20 人以上的企業,有義務雇用占企業職員人數 3%的殘障人士。

英國政府設有就業部、勞工部訓練司、殘障人士就業指導機構等,共同促進殘障人士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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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殘障人士人權法律保障對大陸的啟示與建議

大陸自 1990 年頒布《殘障人士保障法》之後,相繼通過了《殘障人士教育條例》、《殘障人士就業條例》等專門法律法規。

大陸殘障人士人權事業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而發展不足的一個關鍵原因在于大陸殘障人士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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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作大陸殘障人士人權保障事業的飛躍,就必須建立科學合理、功能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

我們可借鑒英國的法律制度建設從一般法律制度、專項法律制度兩個方面入手,力求重構殘障人士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殘障人士與其他人一樣享有基本權利,故作為大陸社會保障重要組成部分的殘疾熱社會保障應當與其他群體一樣具有一般社會保障内容。

殘障人士群體與其他公民一樣都要納入統一的覆寫城鄉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之中,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

“殘障人士與健康人一樣都需要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制度安排,這些社會保障項目無疑應當與其他群體保持相同性,進而也應當通過一般性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來滿足;但殘障人士還有特殊的社會福利與就業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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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人士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障礙,這造成他們無法像其他人一樣無障礙的參與社會生活。

如果忽視殘障人士面臨這種障礙時的特殊需要,将他們的需要完全等同于普通人,也會産生對殘障人士的不公平。是以,應該将“有些法律權利隻為殘障人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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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殘障人士權利保護是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從人權的角度來說,人權具有普遍性,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不論民族、種族,人人都平等的享有人權。

而殘障人士是人類社會的組成部分,當然享有人權,《殘障人士權利公約》是國際社會上第一部保護殘障人士權利的法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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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讓殘障人士人權觀念由“醫療模式”(殘障人士是病态的、不能獨立的、需要醫療和救濟的群體)轉向了“權利模式”(承認殘障人士是權利的享有者,明确殘障人士在充分參與個人發展或社會發展中所遇到的障礙是對人權的侵犯。)

這說明國際社會對殘障人士的觀念有了深刻的轉變,是人類人權曆史上的裡程碑。大陸殘障人士保障幾乎是依賴家庭,強調家庭的責任而不是社會的責任。

是人們對殘障人士人權觀念沒有徹底改變,也加劇了家庭的負擔,給社會增添了不穩定因素。

是以,應當在符合大陸國情的基礎上借鑒英國殘障人士法律保障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體系。

應當明确殘障人士權益保障的主體是政府,将殘障人士社會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建立殘疾津貼制度,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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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完善殘障人士法律保障體系,提高殘障人士相關法律的立法級别,更多以法律的形式将對殘障人士的保護條款固定并細化。

在《憲法》、《殘疾保障法》之外制定具體的法律規範,如《殘障人士教育法》、《殘障人士就業法》、《殘障人士法律援助法》等。

應當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制度,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可以通過給予企業優惠促進殘障人士就業。

希望通過借鑒英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為大陸殘障人士生活和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推動大陸殘障人士法律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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