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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权视角下英国残疾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研究

作者:观律鸣法
浅谈人权视角下英国残疾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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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观律鸣法

国家和政府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主体,应当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事宜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使得保障残疾人权益有法可依。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英国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起系统完备的立法体系,配套相应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来确保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与健全人同样的权利。

同时,在寻求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路径的同时,既要尊重中国的具体国情,又要尊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客观规律。

在构建残疾人社会法律保障体系时,特别需要确立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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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多层次发展道路,逐渐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的排斥和歧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残疾人人权观,让残疾人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价值并创造社会价值,不断促进社会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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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残疾人人权法律保障及制度建设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英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众多复杂的补贴方案,这些制度以《教育法》、《残疾人就业法》、《反残疾歧视法案》等为法律框架,形成一套完整的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

英国在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直遵循着立法先行的原则,其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都通过立法及各种实施细则来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残疾人的福利制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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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世纪颁布的《济贫法》针对的主要是没有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为他们提供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那时对残疾人并未进行细致的划分,通常是把因年老和体弱多病而需要特殊服务的人归为一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业、贫困和养老等问题日益严重,迫使英国不得不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系列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英国逐步建立起了福利制度,而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承担者。

与此同时,有关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法令和政策也逐步产生和完善起来,使得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康复、住房福利等方面逐渐获得更全面的法律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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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英国以法律为依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福利制度。

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金、退休金、伤残疾病津贴、儿童津贴以及家庭补助、住房补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助。二是国民保健系统,为公民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经费来源于财政资助和纳税人的缴费,大部分用于儿童、老年人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及精神失常的人。三是个人生活照料系统,为具有特殊需要的个人,特别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儿童、老年人和精神失常的人提供个别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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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955 年《反疾歧视法案》为核心,以 1995 年《社会保障补贴法》、1845 年《精神失常法》、1913 年《心理缺陷法》、1948 年《国民救助法》等为辅助。

深入残疾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且配套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社会保险方面,1911 年《国民保险法》奠定了英国福利国家的基础,英国保险制度规模大,养老保险和疾病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几乎覆盖了所有人群。

资金来源丰富,养老保险来源于雇员、雇主共同缴纳的国民保险税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每年养老保险支出约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 41%,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支出总额的 11.5%。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英国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的 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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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主要是针对贫困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获得救助的家庭需要经过家庭经济调查,主要救助对象是低收入者、贫困老年人、失业者等。

救助是无条件的,它体现的是道德层面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不仅仅是政府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个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公民人道主义的集中体现。

在公共福利方面,1995 年英国颁布了《反残疾歧视法案》规定所有的火车、汽车和出租车都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便利设施。

如残疾人不用下轮椅就可以直接上出租车、残疾人在非高峰时段出行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残疾人在当地旅行可以享受全天候免费公共交通服务。

在医疗康复方面,英国实行全民健康保障计划,全体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各地建立了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了训练用具、生活用品等,供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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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福利方面,英国《残疾人就业法》规定:凡雇用 20 人以上的企业,有义务雇用占企业职员人数 3%的残疾人。

英国政府设有就业部、劳工部训练司、残疾人就业指导机构等,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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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残疾人人权法律保障对大陆的启示与建议

大陆自 1990 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之后,相继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

大陆残疾人人权事业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发展不足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大陆残疾人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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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大陆残疾人人权保障事业的飞跃,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们可借鉴英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从一般法律制度、专项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入手,力求重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基本权利,故作为大陆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残疾热社会保障应当与其他群体一样具有一般社会保障内容。

残疾人群体与其他公民一样都要纳入统一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之中,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

“残疾人与健康人一样都需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安排,这些社会保障项目无疑应当与其他群体保持相同性,从而也应当通过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来满足;但残疾人还有特殊的社会福利与就业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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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障碍,这造成他们无法像其他人一样无障碍的参与社会生活。

如果忽视残疾人面临这种障碍时的特殊需要,将他们的需要完全等同于普通人,也会产生对残疾人的不公平。因此,应该将“有些法律权利只为残疾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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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残疾人权利保护是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人权具有普遍性,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民族、种族,人人都平等的享有人权。

而残疾人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当然享有人权,《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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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让残疾人人权观念由“医疗模式”(残疾人是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医疗和救济的群体)转向了“权利模式”(承认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明确残疾人在充分参与个人发展或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

这说明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观念有了深刻的转变,是人类人权历史上的里程碑。大陆残疾人保障几乎是依赖家庭,强调家庭的责任而不是社会的责任。

是人们对残疾人人权观念没有彻底改变,也加剧了家庭的负担,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应当在符合大陆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英国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

应当明确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主体是政府,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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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完善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相关法律的立法级别,更多以法律的形式将对残疾人的保护条款固定并细化。

在《宪法》、《残疾保障法》之外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就业法》、《残疾人法律援助法》等。

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通过给予企业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

希望通过借鉴英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大陆残疾人生活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大陆残疾人法律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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