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嘉合
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這是自2013年首次修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後,時隔10年的第二次修訂。
同時,本次修訂内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時隔10後的第二次修訂
對于本次修訂的背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号)自修訂釋出以來,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上述負責人也表示,近年來,随着大陸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品質發展和監管需求,而基于此對其給予修訂,對《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辦法》共10章79條,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提高準入标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産、營業收入等名額标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援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适當拓寬融資管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援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台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資訊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确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确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并增設部分監管名額,并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對多項内容給予修訂
從與以往對比來看,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50%,并在後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擴張;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對于将出資比例提高,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是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援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同時,《辦法》第八條還提高了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的條件,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産不低于500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此前為600億元。對應的,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此前為300億元。同時取消了“承諾5年内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規定。
《辦法》第六條對于申請設立條件也給予明确,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在業務範圍優化方面,上述負責人介紹表示,一方面,《辦法》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将“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将“資産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另外,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故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業務。
而對于監管名額方面的修訂原因,上述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基于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松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準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
此外,在監管名額方面,《辦法》第60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撥備覆寫率、貸款撥備率不低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同業拆入餘額不高于資本淨額的100%;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率不得低于4%。但金融監管總局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這些名額做出适當調整。
編輯:艦長
稽核:陳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