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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标組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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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标組織公約

(中文本)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23年10月24日

序  言

  本公約締約國,

  憶及國際燈塔協會于1957年7月1日成立,并于1998年更名為國際航标協會;

  認識到國際航标協會為了實作安全、經濟和高效的船舶運輸,造福海事業界和保護環境,在改善和持續協調海上助航系統方面發揮的作用;

  考慮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相關條款;

  進一步考慮到為造福海事業界和保護環境,國際組織能更有效地完成海上助航系統的發展、改善和協調事務;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成  立

  一、國際航标組織(以下稱本組織)作為政府間國際性組織,依據國際法成立。

  二、本組織為咨詢性、技術性組織。

  三、除非大會另有決定,本組織總部設在法國。

  四、本組織的運作在《一般規則》中有詳細規定,《一般規則》從屬于本公約條款,但不構成本公約組成部分。若本公約内容與《一般規則》或其他關于本組織治理的基礎文書出現沖突,須以本公約為準。

第二條 定  義

  就本公約而言:

  (一)海上助航系統系指一種在船舶外部的裝置、系統或服務,其設計或運作的目的在于增強船舶和船舶交通的安全、高效航行。就本組織而言,海上助航系統還包含船舶交通服務系統。

  (二)成員國系指已同意受本公約限制且本公約已對其生效的國家。

  (三)聯系會員系指成員國對其國際關系負有責任且已為其申請會員資格并獲大會準許的某一個或某一組領地,以及依據本公約附則第五條不是本組織成員國的國際航标協會的國家會員。

  (四)附屬會員系指已申請附屬會員資格并獲得理事會準許的海上助航裝置的生産商或銷售商、依據合同提供海上助航服務或技術咨詢的組織以及與海上助航相關的任何其他組織或科研機構。

第三條 目的和目标

  本組織的目的是彙集負責海上助航系統相關管理、提供、維護或運作的政府群組織,以促進實作以下目标:

  (一)通過改善和協調全球範圍内的海上助航系統,促進船舶安全高效航行,造福海事業界和保護海洋環境;

  (二)促進海上助航系統相關專業知識及科學技術發展和轉讓方面的技術合作與能力建設;

  (三)鼓勵并推動在海上助航系統相關事項中普遍采用最高可行标準;以及

  (四)促進有關本組織目前審議事項的資訊交換。

第四條 職  能

  為實作第三條所述目的和目标,本組織須賦予職能如下:

  (一)制定并釋出非強制性标準、建議、指南、手冊及其他适當文書;

  (二)針對本組織成員國、聯系會員或附屬會員,及聯合國機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或任何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送出的标準、建議、指南、手冊及其他适當文書進行審議并提出建議;

  (三)提供咨詢及資訊交換機制,尤其是關于成員國、聯系會員及附屬會員的最新情況和活動資訊;

  (四)開展國際合作,增進成員國、聯系會員及附屬會員之間的工作關系和協助;

  (五)在技術、組織、教育訓練等方面,加強對需要海上助航系統相關幫助的政府、服務機構或其他組織的援助;

  (六)組織大會、研讨會、專家研讨會、專題研讨會及其他活動;以及

  (七)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其他組織聯絡合作,酌情提供專業建議。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本組織由成員國、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組成。

  二、任何對某一個領地或某一組領地的國際關系負有責任的成員國,都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長,為其領地申請聯系會員資格。

  三、理事會可要求,或者成員國可申請,由附屬會員資格申請者的業務開展地、主要營業地、辦公注冊地所在的成員國(或多個成員國)對該附屬會員申請進行審查。理事會在決定附屬會員資格時,須考慮提出請求和參與審查的成員國意見。

第六條 機  構

  一、本組織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大會;

  (二)理事會;

  (三)委員會和為本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支援的下設機構;和

  (四)秘書處。

  二、本組織設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由主席,或者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由副主席,主持大會和理事會。

  三、《一般規則》和《财務條例》詳細規定适用于各個機構的《議事規則》,并管理本組織的日常運作。

第七條 大  會

  一、大會是本組織的主要決策機構,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擁有本組織的所有權力。

  二、大會僅由成員國組成。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可列席。

  三、每個成員國須指定一名代表作為其在大會的首席代表。

  四、大會每三年定期舉行一次例會。

  五、當三分之一的成員國通知秘書長要求舉行會議,或者理事會認為必要時,須在發出通知90天後召開大會特别會議。

  六、大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成員國的多數。

  七、大會須:

  (一)根據《一般規則》,從成員國中選舉産生主席和副主席;

  (二)決定本組織的總體政策和戰略願景;

  (三)審議并準許本組織的《一般規則》和《财務條例》;

  (四)根據第八條,從理事會主席國或副主席國以外的成員國當中選舉産生理事會;

  (五)根據《一般規則》,從成員國公民中選舉産生秘書長;

  (六)設立和終止各委員會和下設機構,稽核并準許其職權範圍;

  (七)稽核并準許本組織的财務安排,包括今後三年的預算綱要、成員國會費以及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應繳納的費用;

  (八)審議任何成員國、理事會或秘書長向大會送出的報告和提議;

  (九)準許标準;

  (十)決定聯系會員資格;

  (十一)應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要求,裁定附屬會員資格;

  (十二)就本組織目的和目标範圍内事項向成員國、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提出建議;

  (十三)準許與各國和國際組織間締結的正式協定;并

  (十四)決定本組織目的和目标範圍内的任何其他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組織的執行機構,負責指導本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23個成員國組成。

  三、根據《一般規則》,理事會成員在每屆大會例會上以投票方式選舉産生。原則上,理事會成員應來自全球不同地區,以期實作全球範圍的代表性。

  四、在理事會中,成員國的代表最好來自該國負責海上助航系統管理、提供、維護或運作的主管當局。

  五、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7名理事會成員,且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是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

  六、理事會每年須召開至少一次會議。

  七、非理事會成員的其他成員國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八、理事會須:

  (一)行使大會授予的職責;

  (二)在大會決定的總體政策、戰略願景和預算綱要範圍内,協調本組織的活動;

  (三)稽核并準許财務報告,特别是年度預算;

  (四)決定附屬會員資格;

  (五)召集召開大會;

  (六)向大會報告本組織的工作;

  (七)根據《一般規則》稽核各方送出的檔案;

  (八)将所有需要大會決定的事項送出大會審議;

  (九)準許建議、指南、手冊和其他适當文書;

  (十)準許向其他組織送出的檔案;

  (十一)任命委員會和下設機構的主席和副主席,稽核并準許其工作計劃;

  (十二)根據《一般規則》決定本組織召開會議和研讨會的地點和時間;和

  (十三)準許《員工條例》。

  九、理事會成員在通知主席和秘書長後,可邀請附屬會員作為技術顧問參加理事會會議,向會議提供運作和技術事項的咨詢和支援。

第九條 委員會及下設機構

  一、委員會及下設機構須支援本組織的目的和目标。

  二、委員會須:

  (一)起草并審議工作計劃中确定的标準、建議、指南、手冊和其他适當文書;

  (二)密切關注海上助航系統領域的發展情況;

  (三)促進成員國、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之間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交流;

  (四)執行理事會決定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十條 秘書處

  一、本組織的常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在準許的預算架構内開展本組織工作所需的人員組成。

  二、秘書長任期為3年。秘書長可連選連任,當選後最多可再連任兩屆,每屆任期3年。

  三、秘書長負責本組織的日常管理,但須服從大會或理事會的指導。

  四、根據第七條第七款第十三項,秘書長依據大會的準許負責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協定。

  五、秘書處從業人員由秘書長根據《員工條例》相應條款任命,并履行秘書長指定的工作職責。

  六、秘書處須:

  (一)儲存有效開展本組織工作所需的所有記錄,并起草、收集和流轉任何可能需要的檔案;

  (二)根據《一般規則》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管理本組織的财務工作;

  (三)準備财務安排和财務報告;

  (四)向成員國、聯系會員、附屬會員和其他組織随時通報本組織的活動情況;

  (五)組織和支援大會、理事會、委員會和下設機構的會議;

  (六)組織和支援理事會準許的會議和研讨會;

  (七)組織和支援各類研讨會、專題研讨會和其他活動;

  (八)執行本公約、《一般規則》、大會或理事會指派的其他任務。

  七、秘書長和從業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得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來源的指令。秘書長和從業人員作為僅對本組織負責的國際官員,須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其職責的行為。各成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從業人員職責的國際性,不得設法影響其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投  票

  一、大會和理事會須盡一切努力在成員國之間以協商一緻方式形成決定。

  二、如果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以協商一緻的方式形成決定,則應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以出席會議成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形成決定。

  三、隻有成員國具有投票權。除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外,每個成員國僅有一票表決權。

  四、按照《一般規則》,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員國的簡單多數通過。

  五、按照《一般規則》,理事會的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員國的票數産生。

第十二條 語  言

  本組織的官方語言為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

第十三條 财  務

  一、本組織運作的支出由下列财政來源支付:

  (一)成員國會費;

  (二)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繳納的費用;

  (三)經秘書長建議由理事會準許的捐贈、遺贈、贈款、禮品和其他來源。

  二、各成員國應繳納會費,各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須每年向本組織繳納根據第七條第七款第七項所确定的費用。各成員國的會費比率相同。

  三、成員國會費和聯系會員及附屬會員費用應根據《财務條例》按期支付。

  四、根據《财務條例》,除非大會對本條款予以免除,拖欠會費達兩年的成員國,在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後,将被取消投票權和當選理事會成員的權利,直至納清拖欠會費為止。

  五、在理事會準許本組織的經審計的财務報告後,這些報告應在年度報告中分發給所有成員國、聯系會員和附屬會員。

第十四條 法人資格、特權和豁免

  一、本組織具有國際法人資格,并具有以下能力:

  (一)與政府、組織和其他機構訂立合同和協定;

  (二)取得和處置不動産和動産;

  (三)提起訴訟。

  二、本組織在其每一個成員國領土内,在與有關成員國締結協定所規定的範圍内,享有行使其職能和實作其目的和目标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

  三、任何成員國、聯系會員或附屬會員均不因其在本組織中的地位或是本組織的一員,而對本組織的行為、不作為或義務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修  正

  一、任何成員國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秘書長提議對本公約進行修正。

  二、秘書長應至少在大會審議所提議的公約修正案之前6個月,将提議的修正案以官方語言分發至各成員國。

  三、所提議的公約修正案将由大會投票通過。

  四、秘書長須将根據本條第三款通過的任何修正案發至儲存國。後者須将修正案的通過告知所有成員國。

  五、儲存國收到三分之二成員國接受修正案的書面通知6個月後,該修正案對所有成員國生效,除非成員國在該修正案生效前,已通知儲存國該修正案僅在其另行發出接受通知後對其生效。

  六、即使存在本條第五款所述情況,大會仍可協商一緻決定在儲存國收到三分之二成員國接受修正案的書面通知6個月後,該修正案對所有成員國生效。如果在此6個月期間,成員國因該修正案發出退出本組織的通知,盡管有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其退出将于該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七、儲存國須将修正案的生效告知成員國和秘書長,并明确該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第十六條 保  留

  本公約不接受任何保留。

第十七條 解釋與争端

  成員國應盡一切努力避免有關本公約解釋或适用的争端,并盡最大努力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争端,例如通過争端各方之間的磋商和談判以及争端各方商定的其他解決方式。

第十八條 簽署、準許、接受、核準和加入

  一、本公約自2021年1月27日起向聯合國成員國開放簽署,并持續至2022年1月26日。

  二、本公約有待簽署國準許、接受或核準。

  三、本公約自結束簽署之日起第二天,向所有尚未簽署本公約的聯合國成員國開放,供其加入。

  四、準許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須交存儲存國,且儲存國須通知已交存此類文書的所有成員國以及秘書長。

第十九條 儲存國

  法國作為本公約的儲存國。本公約由儲存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生  效

  一、本公約将在第30份準許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第90天生效。

  二、對于在本公約生效後再準許、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将在其準許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第30天生效。

  三、附則中規定了本公約生效後适用的過渡期安排。

第二十一條 退  出

  一、任何成員國均可退出本公約,但須提前至少12個月書面通知儲存國,儲存國須立即将該通知通告各成員國和秘書長。

  二、退出通知可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期滿後的任何時間遞交。

  三、退出将在退出通知遞交次年的12月31日生效。

第二十二條 終  止

  一、本公約可由大會通過投票終止,投票須提前至少6個月通知。

  二、作出上述決定之日的12個月後為公約終止日期;在此期間,理事會将根據《一般規則》負責本組織的解散。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本公約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訂于巴黎,正本一份,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寫成,每種文本同等作準,正本交由儲存國歸檔儲存。儲存國須将核正無誤的副本送交所有簽署或加入的政府和本組織秘書長。

  附  則

過渡期安排

  2014年5月25日至31日,在拉科魯尼亞召開的第12屆大會上,國際航标協會通過決議,申明轉制為“國際組織”最有利于更有效地實作其目标,并決定應采取準許通過國際公約的方式盡快實作向這一身份的轉換。

  是以,對《國際航标協會章程》第十三條進行了修訂,以促成該協會的終止及其資産向本組織的轉移。

  過渡期安排的目的是確定國際社會持續發展、改善和協調海上助航系統,并推動國際航标協會向本組織轉變。

  一、本公約生效後,國際航标協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将受邀轉為本組織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并照此運作,直至根據本公約召開第一屆大會選舉出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這一階段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國際航标協會下設各委員會将保持運作,直至根據本公約成立新的委員會。

  三、國際航标協會秘書處将受邀作為本組織秘書處并履行相關職責,直至本組織秘書處成立。國際航标協會秘書長将擔任本組織秘書長,直至大會根據本公約選舉出本組織秘書長。

  四、本組織将依據已作必要修正的國際航标協會《一般規則》行事,直至本組織《一般規則》通過。

  五、所有國際航标協會的國家會員,如其所屬國未成為本組織成員國,經其正式申請,應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成為本組織聯系會員,期限最長為10年,除非大會決定延長這一期限。

  六、若根據第五條具有聯系會員資格的前國家會員所屬國成為本組織成員國,則其聯系會員資格自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起終止。

  七、所有及時繳納會費的國際航标協會聯系會員和工業會員可經正式申請成為本組織的附屬會員。

  八、國際航标協會的權利、利益、資産和債務将根據法國法律向本組織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