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鈎沉|明清京通二倉如何確定漕糧安全

作者:京報理論

明永樂七年,朝廷設立通州糧倉,經過多次擴建,正統元年,定通州倉名。清初,通州有三座糧倉,即西倉、中倉和南倉。清乾隆十八年,大運南倉并入中、西倉。此後,通州有大運中倉和大運西倉兩座糧倉。儲存在通州倉的漕糧主要有保障京城官員、軍士米糧供應,臨時調撥充當軍糧,穩定京城物價,赈濟災民這幾個方面的用途。不難看出,明清時期的通州是漕運倉儲之重地。同時,通州地勢較低,“多河富水”,為“九河下梢”,是北京的主要排水口,防汛成為通州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

多措并舉保防汛

通州糧倉收儲從南方漕運而來的數百萬石漕糧,是統治者能夠直接調用的糧食,是以各朝對通州倉的安全十分重視,尤其是将防汛工作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規劃入手,設計獨特水系。通州城利用潞水(北運河)和古高粱河(通惠河)設計了天然的護城河。明萬曆二十二年,“戶部郎中于仕廉周視兩城隍并可為池,請引通惠河注之。诏浚三千三百餘丈,加深二尺許,廣視深四倍,建閘一、橋四。”這樣就形成了完整的護城河防禦體系。這樣的設計,不僅解決了通州城西護城河和南護城河的問題,而且還“積水丈餘”,具備運輸的條件。史書也明确記載該水道連接配接了土壩與中西兩倉,具有水運功能。從萬曆二十二年後,護城河“可通漕舟,省陸挽費。”

除此以外,通州古城還十分注重對水的利用。在北城,設計者設定了兩處大的湖泊,即西海子和東海子。在南部,設計者在西水關、東水關附近和糧倉附近,設定了四處水渠。這樣的水系設計,既能起軍事防禦(護城河)、防洪排澇、糧食運輸、城市消防等功能,還能起到塑造城市景觀,調節小氣候等綜合作用。

多措并舉,加強防洪排澇。每到夏季,通州糧倉很容易遭受水澇之災。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對天氣的預報能力,防洪能力很有限。主要通過修繕通州城,興修運糧道路,加強糧倉的倉牆和路面等做法,最大限度防止糧倉被淹和路面泥淖的情況出現,確定糧食安全和運糧順利。

明弘治十八年,朝廷對京通二倉曬米場基,地面鋪磚,“庶雨後不以淖妨,可免運卒久候之苦。……令運卒自明年為始,帶運張家灣諸廠磚,随糧轉送,聽總督官傭匠甃砌,其費于折收蘆席方版銀内給之。不必限年,以漸繕完乃止。”由于此工程朝廷缺乏強有力的推動,讓運卒自帶磚料,也沒有限定工期,是以效果并不好。到萬曆三年,總督倉場侍郎畢锵又将通州西倉、南倉和中倉三倉曬米場鋪磚的事提出來,大概需要“用磚五百六十三萬餘”。但這項提議被工部反對。最後萬曆皇帝拍闆:“曬場亦軍國急務,二部還會同計處。”也就是說,皇帝把通倉曬場鋪磚工程視為與建皇陵和天壇一樣重要的大事。

綜合施策,防止糧食黴爛。防止糧食黴爛也是一項重要任務。明前期,宣德、正統、景泰等朝,漕糧充足,當時京通二倉,尤其是通州倉,經常缺乏倉廒收受新糧,是以朝廷不時下令提前發放俸糧,以緩解倉廒之不足。弘治以後,由于支出日繁,糧儲數額逐漸減少。到正德時期,朝臣常為糧儲不足感到憂慮。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大可能出現糧食黴爛情形。萬曆初期,張居正力行改革,采取有力措施改善财政狀況,京通倉儲又呈現出充溢局面。萬曆六年,吏科右給事中王道成向皇上奏:“京通二倉,米多陳腐不可食。”又過了幾年,到萬曆十五年,兵科都給事中顧九思反映:“通州,京師之咽喉……而三倉米多浥爛”。由于通州糧倉儲量上升,糧食黴爛的情形也不可避免。

鈎沉|明清京通二倉如何確定漕糧安全

清代倉廠總督衙門《漕運底賬及花名冊》,現藏于通州博物館。

巡查監督,形成震懾

明朝政府對京通糧倉的管理十分重視。關于京通糧倉管理官制,在明朝初期并沒有形成定制,崗位的立廢,人員的增減,變化很大。明朝政府從宣德開始,在京通糧倉的管理上,形成了完整的成熟的體制。

設立巡倉制度。倉場總督設于宣德年間,但是并不是專職管理倉場事務。正統三年,在東城裱褙胡同舊太倉内正式設立了總督倉場公署。但巡視倉場者仍“兼理部事”,直到正統十二年,因戶部官上言“倉場事繁,宜專官理之”,才罷兼理之制,“專巡視京師倉場”,此後漸成定制。總督倉場公署之下,設有京通二坐糧廳,在京者稱京糧廳,在通州者稱通糧廳。此制始于成化十一年,後來雖略有變動,但是此制一直延續。通糧廳實際就成為倉場總督管理通州糧倉的實際執行部門。

為監督京通二倉漕政,明朝廷也設立了巡倉禦史。從宣德九年始,令禦史巡視倉廪。到了清代,在倉場事務管理制度上,基本延續了明代形成的制度。稍有不同的是,戶部設滿漢侍郎各一員負責管理京通倉場事務。清順治初年,滿漢侍郎在戶部辦公。順治十五年,戶部在崇文門外設立倉場衙門,每年春季開始,南方漕糧抵達通州之前,負責倉場衙門的官員出巡通州,駐紮在通州新城南門内的總督倉場公署,處理與漕運有關的各項事宜。

推行“樣米”制度。為了保證倉糧品質,朝廷制定了“樣米”制度,規定“各處起運京倉大小米麥,先封幹圓潔淨樣米,送(戶)部轉發各倉收,候運糧至日,比對相同,方許收納”。鑒于各倉官攢人等往往勾結外人盜竊倉糧,或者攬納虛收,或者冒支濫出,以緻倉糧虧耗,朝廷對倉糧收支作出嚴格規定。

到了清代,朝廷對京通糧倉的糧米的管理,制度十分細緻嚴密。新收貯的糧米一般都有一定的水分,為了能夠晾幹去掉水分,朝廷頒布制度,對如何開窗進行詳細規定,并且對如何開閉廒門也有具體規定。

嚴肅追責問責。在明代糧倉的監督管理上,巡倉禦史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嘉靖七年,禦史王重賢等人向皇帝上陳三件事,其中一件事就是“肅倉場。言京、通二倉兼收糧運自官吏以及軍鬥諸役留難需索,蠹弊多端。宜嚴行禁約。”天啟元年,監督通州倉戶部主事張汝元,因擅自倒賣糧食被揭發,降一級并被調往京外任職。

為了杜絕各倉因管理不善,陳米黴爛而虧缺,用新米充數的問題,嚴格要求各倉進廒漕米都要按年存放,新米不許與舊米共存一廒。并且規定:“收過米數,并驗收監督及經管倉攢姓名,于每年月日收、貯、開寫明白,貼在廒門。仍注明循環簿上報部。”一旦陳米出現黴爛、蟲蛀等情況發生,相關責任人“一并交送吏部分别議處,其經承攢役倉場嚴刑處治。”

到了清代,對漕糧黴變的情況,處置十分嚴厲。當時有關條例明确規定:因不谙漕務,封閉艙門,以緻漕米黴變,由旗丁賠補;因沿途欠風晾導緻漕糧黴變的,領運官革職,押運官降級調用,漕督、糧道坐夫失察降級,損失米額并令漕督、糧道、縣、幫分别賠償。在通州起卸後發生黴變,主要原因是運米的經紀、車戶勾結漕務官吏摻水所緻,造成的損失由經紀和車戶賠償。

(作者:楊家毅,為北京市政協委員、中共早期北京革命活動紀念館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