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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夫妻一方注冊的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另一方負什麼責任

作者:張佳琪律師
法律科普:夫妻一方注冊的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另一方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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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對一方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也是許多夫妻在面臨公司債務糾紛時的困惑。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生産、經營、管理的财産,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或者夫妻約定屬于共同财産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

那麼,一方注冊的公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呢?

如果是,那麼另一方是否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這就需要具體分析具體情況了。

法律科普:夫妻一方注冊的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另一方負什麼責任

【案例描述】

為了便于了解,我将用一個虛構的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假設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對已婚夫妻,他們沒有簽訂任何婚前協定或者婚後協定。

李先生在2019年注冊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出資100萬元人民币。王女士沒有參與公司的注冊、出資、經營和管理,也沒有在公司任職或者領取工資。李先生的公司在2020年因為疫情影響而陷入經營困境,欠下了多筆債務。

其中一筆債務是向甲方借款200萬元人民币,并以李先生和王女士共有的住房作為抵押物。甲方在2021年向法院起訴李先生和王女士,要求他們償還借款本息,并解除抵押合同,返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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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細節】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細節:

  • 李先生注冊的公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 王女士是否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李先生和王女士共有的住房是否可以作為抵押物?
  • 甲方是否可以向王女士追索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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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争議】

根據大陸《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不超過五十個股東。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以,李先生注冊的公司是以其個人名義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歸屬于李先生個人。那麼,李先生注冊的公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呢?

這就涉及到一個複雜而又争議的問題:夫妻共同财産制度與股權歸屬制度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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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股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股東權利。

但是,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确說明何種情形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是以,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定标準和判斷依據。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前提是,該公司的出資來源于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夫妻雙方共同勞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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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公司的出資來源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或者個人勞動所得,那麼其股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這種觀點主要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認為夫妻共同财産制度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或者共同勞動的原則,而不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或者共同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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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前提是,該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并營運,并且受到了夫妻雙方或者另一方的支援、協助或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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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營運或者沒有受到夫妻雙方或者另一方的支援、協助或者參與,那麼其股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這種觀點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認為夫妻共同财産制度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或者共同管理的原則,而不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或者共同勞動的原則。

還有一種觀點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地依據出資來源或者經營參與作為唯一标準。

這種觀點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股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認為夫妻共同财産制度是基于夫妻雙方對家庭和社會作出的綜合貢獻的原則,而不是基于單一因素的原則。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實際案件中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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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李先生注冊的公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根據本案的事實,李先生注冊的公司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并營運的,其出資來源于李先生的個人财産或者個人勞動所得,王女士沒有參與公司的注冊、出資、經營和管理,也沒有在公司任職或者領取工資。

是以,根據第一種觀點,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屬于李先生的個人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根據第二種觀點,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因為王女士沒有對公司提供任何支援、協助或者參與。根據第三種觀點,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果王女士可以證明她對家庭和社會有其他方面的綜合貢獻,例如照顧家庭、子女、老人等。但是,這種證明往往比較困難,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援。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更有可能被認定為李先生的個人财産,而不是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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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否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那麼王女士是否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

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除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系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活動所發生外,應當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

是以,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沒有參與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并且沒有對該公司的債務作出任何擔保或者承諾,那麼她就不需要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她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中所占份額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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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王女士共有的住房是否可以作為抵押物?

如果王女士不需要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李先生和王女士共有的住房是否可以作為抵押物呢?

根據大陸《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以他人所有物作為抵押物提供擔保的,應當取得該物權人同意。

是以,在本案中,如果李先生未經王女士同意就以他們共有的住房作為抵押物向甲方借款,那麼這一抵押合同就是無效的。甲方不能依據這一抵押合同要求解除抵押并返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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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否可以向王女士追索借款本息?

如果甲方不能依據抵押合同要求解除抵押并返還住房,那麼甲方是否可以向王女士追索借款本息呢?

根據大陸《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是以,在本案中,如果李先生未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那麼甲方可以向李先生追索借款本息,并要求李先生承擔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

但是,甲方不能向王女士追索借款本息,因為王女士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也沒有對借款作出任何擔保或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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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根據以上分析,我認為在本案中,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王女士不需要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李先生和王女士共有的住房不能作為抵押物,甲方不能向王女士追索借款本息。

是以,我建議王女士在法院提出以下主張:

  • 請求法院确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股權為李先生的個人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 請求法院确認王女士不對李先生注冊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請求法院确認李先生未經王女士同意就以他們共有的住房作為抵押物向甲方借款的抵押合同無效;
  • 請求法院駁回甲方向王女士追索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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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以上就是我對“夫妻一方注冊的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另一方需要負什麼責任”的問題的法律科普文章。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随時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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