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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民則在莊園制度下繼續從事生産勞作,為領主提供賦役。

關于德意志村社的來源,多位曆史學家都做過解釋。“施坦巴赫(FSteinbach)認為“村社發展于現存的司法管轄區域分離出來的共同的行政權利和自治區。

或者是在相同區域的範圍内或者是通過該司法管轄區域的下屬區域而形成”這種觀點認為村社源自于德意志王國曾建立的行政區,這些行政區多由國王委派的行政官(Vogt)進行管理。

當行政區漸漸消失之後,村社便代之而起,成為新的地方基層組織。洛施修道院的契據集(Cartulary)佐證了行政區的存在,“修道院的編寫者并沒有完全照抄現存的檔案,而是有意識地組織這一地區的單元,首先是以行政區為機關。”

不過,一個行政區包含了數個村莊(村社),在行政區解體之後,村社取代了其原先的地位。“相反,多普施(A.Dopsch)将依附農群體(Familia),作為村社及其法律和行政組織的起源。

他認為,依附民團體首先是在一個經濟和法律的聯合體,并且這也是為什麼其作為村社形成的一個模範。

在村莊内部,依附民團體的成員繼續運作他們在莊園主人控制下的傳統力量”。而曆史學家巴德(K.SBader)則“否定了前兩者的觀點。

三位德國曆史學家的分析顯示了村社的形成不隻有一種根源。”由于各地的差異,村社形成的具體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西部舊區,一些村莊在莊園未建立之前便已有自己的管理形式。領主隻是對村社的建立進行了事後的确認而已。

“1252年,安科納(Ancona)邊區的教宗教區長允許潘那·聖·喬瓦尼(Penna.San.Giovanni)的村民組成村社。實際上,在四年之前,該村社已經成立了。”

在其被納入莊園之後,村社仍舊依照自己的習慣運作。布格本海姆村的村社也是在被領主(國王)保護之前就已經形成,國王隻是确認對他們的保護而已。

“弗裡德裡克一世給布格本海姆村(Burgbermheim位于法蘭克尼亞的村民特許作為向皇帝繳納年金的回報,他們能免于所有領主的壓迫,并獲得帝國高度的保護以免于所有暴君。”

另一些村社則是在莊園之下建立起來的。還有一些村社自治權的擷取帶有一些随意性,比如有村社是因為替領主修建了四分之三的城堡城牆而得到自治許可。

有三個因素對促成鄉村公社形成有很大作用。首先是領主對征收租賦,領地管理的需要。中世紀的領主沒有東方世界強有力的官僚制度來獲得對基層的控制。

是以,德意志地區的領主們一方面依靠自己的管家來聯系鄉村,一方面也依賴于鄉村内部的管理來治理村莊。

是以,村社的形成與領主既需要征收租稅又對基層缺乏有效的管理有很大關聯。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莊園依據擁有者的身份,可以分為教會莊園和世俗貴族莊園。

克呂尼修道院改革時期,“修道院院長把修士組成強有力的團體,集中在莊園式的寺院内,讓他們遵循有限或無限的體力勞動·....·許多修道院是農業拓殖的最早中心。”

"但是,随着德意志王權與教權的聯合,教會的政治影響及随之而來的經濟利益日益豐厚。農民替代教士成為主要的勞動力,修道院對地産的直接管理便逐漸松懈了。

在教宗利奧九世和格裡高利七世之前,德意志國王或者皇帝對主教、大主教均有很大的影響力(尤其是德意志土地上主教的任命權)。

出于對鞏固統治的需要,國王常常任命自己的親信或者親屬擔任教職。但是這些世俗貴族對于基督教會的教義并沒有太多了解,買賣聖職的行為也成為公開的秘密。

這些弊端直接推動了十一世紀的教宗格裡高利七世的教會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強化了教會的紀律,“教宗利奧九世努力與下層教會建立聯系,經常派遣特使出遊各地。希爾德布蘭的常常作為教皇的特使把教皇的通谕傳到各地。"

用嚴格的教令規範教士的道德行為,嚴格獨身制,禁止通過各種手段令教會的财産還俗等一系列主張。”

嚴格的獨身制度,專注于侍奉上帝的事業,使得教士對世俗事務的幹預有所減少。是以,散布于德意志地區依附于教會的村莊在自我管理方面的需求越發凸顯。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大量村莊被納入莊園之中,使得中世紀德意志地區的鄉村組織有了基本的架構。領主依靠莊園制度将農民納入到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内,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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