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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經營管理風險刍議

作者:荊棘刑辯程兵

盛傳羅斯柴爾德曾經說過“隻要我能控制一個國家的貨币發行,我不在乎誰制定法律”,這句話真僞其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句話所蘊含的金融理論——即随着社會高度分工和發展,金融業在國家戰略層面的重要意義。據公開統計資料顯示,2022年國家金融業在大陸在GDP占比排名第二,為16.4%,僅次于制造業的28.1%,超過了房地産業的13.3%,可見金融業在支援國家經濟增長、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是重要的行業,越是不能出問題,但是基于各種曆史的、累積的因素,近些年金融業系統案件頻發,尤其是大案、要案不斷湧現。金融業的風險概括起來其實有三種,一是内部經營管理風險,二是刑事風險,三是政策風險。本文先就内部經營管理風險進行簡單分析,如有時間,會進一步對刑事和政策風險進行梳理。

一、今年以來金融大環境

尤其是今年以來,國家對金融系統的監管日漸嚴格,無論從監管案件的絕對數量指定還是各種中央高層的表态、監管檔案的出台等一系列措施都表明強監管不再是“山雨欲來風滿樓”,而是已呈狂風驟雨之勢。

首先:監管的案件數量來看呈爆發式增長态勢

1.各級紀委監察委查辦的涉刑案件數量為曆年之最

《南方都市報》做了一個不完全統計,到2023年5月22日,金融系統接受調查的幹部達63人,這其中,除了少數的在銀行業之外的金融業工作經曆的保險業比如工銀安盛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的盧軍、邱子庭,資管業如在上交所任職的朱從玖,信托業如中航信托的外,絕大部分是銀行業從業人員。

2.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各省局、分局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居高不下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公布的資料表示,從2023年1月到5月,以總局名義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共27份,各省局(計劃單列市)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數量達一千餘起,分局本機行政處罰的數量更多則更多。

其次:黨中央最高層級已經将“降金融風險”作為重點工作,各種配套的的各種“強監管”檔案随即出台

1.黨中央最高層對金融風險的重視

2023年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将 “有效防範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作為八項重點工作之一中,提到“效防範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壓實各方責任,防止形成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有效防範化解優質頭部房企風險,改善資産負債狀況,防止無序擴張,促進房地産業平穩發展。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優化債務期限結構,降低利息負擔,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2. 金融監管部門配套出台的系列監管檔案

2023年1月份以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和人民銀行先後出台《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函證業務自律管理規範》等司法函證管理自律規範、《銀行業信貸資産登記流轉中心不良貸款暫行管理辦法》、《固定資産貸款暫行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行業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金融業内部經營管理中主要風險及行為表現

金融風險遠不止法律方面的風險,經濟大環境對金融業帶來的挑戰、全球陣營分化帶來的外交壓力等等都會帶來金融業的巨震,現實緊迫的尤其是房地産及其關聯行業的下滑,頭部房企的暴雷,導緻銀行業風險驟增等等問題,都是銀行業需要認真思考、面對的風險因素,但是法律人的本行還是法律,隻能在自身的行業領域範圍内,對銀行業的内部經營管理的主要風險進行一下概括的分析統計。

(一)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1.含義及行為表現

審慎經營規則指的是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對金融資産價值和資産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财務盈虧和資産淨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的梳理和評估,進而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一系列的經營規則,該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

主要表現在:風險管理、内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産品質、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産流動性等方面。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1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23〕1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中認定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小微快貸業務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問題,并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3.處罰所依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注:違反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在總局的全部27份處罰決定書中,基本都涉及到,這表明,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是各銀行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的問題。

(二)貸款資金被挪用

1.含義及行為表現

貸款資金被挪用指的是是客戶将貸款資金挪用至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主要危害主要展現損害銀行利益、加大銀行經營風險、違法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等方面。

表現在:将貸款挪用至政策禁止貸款的領域或者将貸款資金用于理财、投資、甚至再次高額借貸他人等方面。

2.典型案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銀保監罰決字〔2023〕2号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認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産領域、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銀承保證金、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定期存款并滾動辦理質押貸款、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購買本行理财産品”等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規行為,并對民生銀行作出相應處罰。

3.處罰所依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三)違規發放貸款

1.含義及行為表現

違規發放貸款指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内部管理規定或者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将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資訊,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拟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注: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是以,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2)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緻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4)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5)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産、土地、車輛權屬、重複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6)未對借款人資産情況、營運情況、财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7)受機關上司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緻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8)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資訊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緻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9)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稽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緻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10)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僞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11)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12)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産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僞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13)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緻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14)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内借款人承兌彙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緻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2.典型案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銀保監罰決字〔2023〕8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發放商用房貸款”等違規行為,并對此作出相應處罰。

3.處罰所依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四)違規收費

1.含義及行為表現

違規收費顧名思義,就是金融部門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收費的管理規定,收取額外費用。

主要表現在:違反規定收費即将不應該收費的項目進行收費、收取與備案的條款費率不一緻的費用、超公示标準收取費用、向客戶轉嫁費用、收取費用與提供服務不符等方面。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銀保監罰決字〔2023〕5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行存在“違反監管規定向小微企業客戶收取承諾費、咨詢費”等情況,并對作出對總行和分支機構作出相應處罰。

3.處罰所依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五)授信管理不審慎

1.含義及行為表現

所謂“授信”,通常來說,是指銀行為特定客戶核定的,銀行願意并能夠承受的最高融資限額或風險限額。銀行授予客戶一定的授信額度後,客戶即可在該額度内申請貸款、擔保等表内或表外融資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援,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授信管理不審慎主要表現在:沒有統一授信、違規審批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适當配置設定授信額度。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銀保監罰決字〔2023〕2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對集團客戶、法人企業與企業關系人進行統一授信”等違規行為,并對此作出相應處罰。

3.處罰所依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三、特點歸納

1. 風險隐蔽性強,除了監管部門,社會監督基本不存在

金融業風險的社會監督,一方面受限于專業能力,社會力量根本不能對金融業的行為進行合理的判斷,進而作出風險評估;另一方面,金融業業務保密性強,一般群衆不可能接觸到其核心的營運模式。是以社會監督力量無法有效形成對金融部門風險的監督,除了監管部門,其他力量很難監督,這也導緻金融風險不斷累積。

2.關聯性強,金融風險一旦出現,影響部門衆多,關系國計民生

金融業本質上是對社會其他行業進行賦能的行業,同時還肩負着國家宏觀調整政策落實的職能。金融風險從來不是單獨的部門風險,而是一旦出現金融風險,将波及的諸多行業和部門。比如房地産行業的三十年的狂飙突進,和金融業貸款不規範、監管資金的營運不規範有密切關系,甚至可以說,某種意義上講,各地爛尾樓的大量出現,其核心和根源就源自銀行對監管資金的監管不力,導緻預售資金被挪作他用。

3.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實行雙罰制對機關和負有責任的個人分别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并處罰款相統一同時進行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其不僅會處罰違規機關,對其中負責人的人員也會一并處罰。如國家金融監管總局2023年第2号到第4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第2号處罰決定書是對民生銀行的處罰,第3、4号處罰就是對民生銀行出現的問題負有責任的個人進行處罰。

4.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部門法和規章制度在實際監管中力度不大

從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其處罰決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前文說到的今年以來出台的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在實踐中運用不多。

5.行、刑界限不明确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明的違規事由,部分事由可能已經涉刑,比如違規發放貸款,其和刑法中的違法發放貸款罪是直接對應的,對銀行等金融部門的違規發放貸款,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就目前公開管道來看,未發現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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