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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友互遊”房卡涉賭,法人、營運均被判刑

作者:諾誠遊戲法
“友友互遊”房卡涉賭,法人、營運均被判刑
“友友互遊”房卡涉賭,法人、營運均被判刑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六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建立“友友互遊”賭博APP,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構成開設賭場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兩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三萬元不等。

“友友互遊”房卡涉賭,法人、營運均被判刑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在長沙嶽麓區望城注冊成立了湖南森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米公司),推廣名為友友互遊的棋牌賭博APP,供人用于在網上組織賭博,并從赢家收取固定房費盈利。

獲利方式:

(一)收取房費模式穩定獲利

“友友互遊”APP有跑得快、麻将等多種棋牌玩法,森米公司财務人員使用微信、支付寶與參賭人員進行賭資結算,并從赢家收取固定房費作為盈利來源。

(二)使用作弊器控制輸赢

在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博服務的過程中,為擷取非法利益、活躍友友互遊APP氣氛,被告人在友友互遊APP上冒充參賭玩家與真實參賭人員進行賭博。被告人可以利用WIFI外挂作弊器進行作弊,來達到控制每場的輸赢。

資金流轉方式:

“友友互遊”遊戲内部并未設定資金兌付的管道,“友友互遊”APP的業務員會通過微信私聊或者組織微信群的方式引誘玩家參與賭博牌局。根據遊戲中的積分(1積分=1元)規則,群主或者财務員會在扣除固定房費(3元)後立刻對玩家進行微信轉賬,而在玩家輸局的情況下,玩家也會通過微信将賭資轉與群主或财務員。

“友友互遊”房卡涉賭,法人、營運均被判刑

涉案人員及原因

1.公司代表人被認定為主犯

被告人林某負責森米公司全面工作和人員的招聘、管理、分工及工作安排;被告人雷某娟,主要負責公司财務做賬,使用支付寶、微信與參賭人員進行賭資結算等工作;被告人雷某丹為法定代表人,負責指導業務部員工招攬參賭人員,并協助公司經營、管理。以上三位被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利用網際網路開設賭場仍參與其中,網絡賭博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營運部門人員被判從犯

被告人中兩位營運部總監在“友友互遊”APP内代表公司和參賭人員進行賭博,按照公司劃分的業務組各自負責管理下屬業務員對“友友互遊”APP進行推廣,并招攬參賭人員在該APP上賭博,其行為也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友友互遊”房卡涉賭,法人、營運均被判刑

諾誠解讀

(一)符合網絡賭場的幾種法定情形

根據《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網絡開設賭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式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購買或者租用賭博網站、應用程式,組織他人賭博的;

(4)參與賭博網站、應用程式利潤分成的;

(5)擔任賭博網站、應用程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二)遊戲内沒有資金兌付管道仍然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原因

在本案中,“友友互遊”APP的業務員會通過微信私聊或者組織微信群的方式引誘玩家參與賭博牌局,在玩家每結束一局遊戲後,根據遊戲積分的情況以發紅包形式幫助玩家進行資金結算,并扣除固定的房費作為服務費用。

在這種模式下,“友友互遊”APP本身沒有提供資金兌付管道,表面看起來是一個合法合規的遊戲平台,但由于其在微信平台私聊與建群本意就是聚集賭客,在微信群中為賭客結算賭資提供便利并獲得盈利,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賭博”,進而被法院定性為涉嫌開設賭場罪。

(三)開設賭場罪的從犯是否适用緩刑?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适用緩刑,如果從犯不是累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适用緩刑。

但在本案中,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認為,作為從犯被告人雷某等人明知作為主犯的葉某等人利用網際網路開設賭場仍參與其中,網絡賭博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其不宜宣告緩刑,并未采納對本案中的從犯适用緩刑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