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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友互游”房卡涉赌,法人、运营均被判刑

作者:诺诚游戏法
“友友互游”房卡涉赌,法人、运营均被判刑
“友友互游”房卡涉赌,法人、运营均被判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六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友友互游”赌博APP,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友友互游”房卡涉赌,法人、运营均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在长沙岳麓区望城注册成立了湖南森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米公司),推广名为友友互游的棋牌赌博APP,供人用于在网上组织赌博,并从赢家收取固定房费盈利。

获利方式:

(一)收取房费模式稳定获利

“友友互游”APP有跑得快、麻将等多种棋牌玩法,森米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微信、支付宝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并从赢家收取固定房费作为盈利来源。

(二)使用作弊器控制输赢

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活跃友友互游APP气氛,被告人在友友互游APP上冒充参赌玩家与真实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可以利用WIFI外挂作弊器进行作弊,来达到控制每场的输赢。

资金流转方式:

“友友互游”游戏内部并未设置资金兑付的渠道,“友友互游”APP的业务员会通过微信私聊或者组织微信群的方式引诱玩家参与赌博牌局。根据游戏中的积分(1积分=1元)规则,群主或者财务员会在扣除固定房费(3元)后立刻对玩家进行微信转账,而在玩家输局的情况下,玩家也会通过微信将赌资转与群主或财务员。

“友友互游”房卡涉赌,法人、运营均被判刑

涉案人员及原因

1.公司代表人被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林某负责森米公司全面工作和人员的招聘、管理、分工及工作安排;被告人雷某娟,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做账,使用支付宝、微信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等工作;被告人雷某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指导业务部员工招揽参赌人员,并协助公司经营、管理。以上三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参与其中,网络赌博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运营部门人员被判从犯

被告人中两位运营部总监在“友友互游”APP内代表公司和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按照公司划分的业务组各自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员对“友友互游”APP进行推广,并招揽参赌人员在该APP上赌博,其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友友互游”房卡涉赌,法人、运营均被判刑

诺诚解读

(一)符合网络赌场的几种法定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开设赌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二)游戏内没有资金兑付渠道仍然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原因

在本案中,“友友互游”APP的业务员会通过微信私聊或者组织微信群的方式引诱玩家参与赌博牌局,在玩家每结束一局游戏后,根据游戏积分的情况以发红包形式帮助玩家进行资金结算,并扣除固定的房费作为服务费用。

在这种模式下,“友友互游”APP本身没有提供资金兑付渠道,表面看起来是一个合法合规的游戏平台,但由于其在微信平台私聊与建群本意就是聚集赌客,在微信群中为赌客结算赌资提供便利并获得盈利,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从而被法院定性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三)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是否适用缓刑?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缓刑,如果从犯不是累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

但在本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从犯被告人雷某等人明知作为主犯的叶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参与其中,网络赌博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并未采纳对本案中的从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