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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合同為什麼要更新為電子合同?差別在哪?

經過幾千年的發展變化,文字的載體從石頭、青銅器、竹簡演變成紙張,紙質合同擁有上千年的傳承意義!進行科技時代後,文字開始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合同也由紙質合同逐漸演變成電子合同,它們之間又有什麼樣的差別呢?

記錄載體的不同

紙質合同:紙張是紙質合同的常見載體,另外可以有布匹、塑膠等實體物品,字型主要有手寫體和印刷體。

電子合同:主要是以電子資料承載,由電子裝置呈現出内容。《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簽訂方式的不同

紙質合同:以線下面簽為主,随着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快遞合同簽訂後回傳也是紙質合同的一種遠端方式。平均簽約時間在3-5天。

電子合同:

主要以電子資料合同為核心,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因簽約到後期舉證存在技術難題,使用較少!通過第三方平台簽署,部分企業或政府,會安裝軟體,資料存儲在自身伺服器,不用跳轉第三方平台。

電子簽名主要方式主:數字證書方式和生物特征識别方式。

前者需要U盾、證書等實體媒體來實作身份識别,應用場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對面簽署場景以及需要留下文書類證據的場景中,數字證書方式并不能很好的實作其無紙化簽署目的,同時對于U盾等實體硬體的依賴增加使用了成本。

靜态的身份識别不能表達意願

生物特征識别技術主要分為兩類,靜态生物識别方式以指紋、面部識别為代表,因其客觀存在的屬性,能夠表達“簽到”的行為而無法表達“确認”的行為;

而筆迹作為一種動态行為生物特征,具有主動意願表達優勢,進而成為電子簽名生物特征身份識别及行為确認的理想方式。對應到電子簽名法,就是能表達簽名隻由本人控制的。

手寫原筆迹電子簽名

基于傳統簽名的原理,結合電子裝置采集留樣儲存資料的優點,提出的簽名電子化應用方案。

相比傳統筆迹鑒定,強調筆迹特征,電子簽名受書寫載體、書寫的工具的影響,很多筆迹特征會發生變化。從鑒定角度來講,手寫的筆迹資料尤為重要,在司法層面更有價值。

存儲方式的不同

紙質合同:數量少的以檔案袋、櫃子形式存儲為主,大量合同檔案以儲存室檔案形式為主,查找需找尋對應名錄,如果錯放位置很難找出。

電子合同:以區塊鍊的方式存儲,區塊鍊安全性可靠,檔案不會被篡改!以檔案标題、簽約時間、簽署人等作為檢索目錄,通過搜尋的方式能快速找到檔案。

真僞鑒定的不同

鑒證機關主要審查合同當事人的資格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雙方當事人是否平等自願,合同條款是否清楚,合同是否完備,合同有無僞造篡改等!

紙質合同:主要通過當事人提供的紙質合同檔案,鑒定合同有無僞造痕迹,尤其是簽名、公章、具體條款等!并有筆迹司法鑒定人員,專門對筆迹進行鑒定,确定合同簽署人身份。

電子合同:電子資料的鑒定,主要鑒定電子資料是否有改動,電子合同的存儲方式和被改動的可發現性,以及電子合同的存證各環節是否有漏洞,然後是鑒定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驗簽資訊,包括Hash值、時間戳、身份資訊、生物特征資料等!然後根據合同内容有效、無僞造篡改,合同簽名簽章有效,可追溯簽字人身份和簽名主觀意願,出具鑒定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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