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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作者:史來鑒讀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北宋前中期監察使職對當時、後世都産生一定的影響,既有積極的方面,也有消極的方面,主要展現在社會秩序的維護、官員吏治、政績考核、農業生産、地方駐軍管理等方面。

積極影響

  • (一)整肅統治秩序:鞏固中央集權,促進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

北宋的建立并不是五代亂世的終結,社會秩序并未平穩,仍處于一個相對混亂的階段。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北宋前兩朝的統治者需要做諸如,重建國家秩序、重塑政府公信力、收複民心等一系列鞏固統治的工作。北宋前中期五朝統治者認為政治制度設計應該夯實國家統治基礎。

是以,作為政治制度基礎之一的監察制度,受到統治者重視。

北宋産生于唐末五代的亂世之中。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中、晚唐時期,藩鎮的不斷坐大造成了地方和中央的分離,最終使王朝走向滅亡,這和地方官員權力不斷擴大、失去控制不無關系。

此外,由于五代時期賦稅的征收和地方的實力派對中央的威脅,造成了各個割據政權内部的不穩定。

所謂“藩臣擅有财賦,不歸王府”,這也是宋初統治者最為重視的問題。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故而在政權建立初期,宋太祖開寶元年,宋太祖針對當時“諸道州府追屬縣租,以籍付孔目官,擅自督攝逋賦,因緣欺詐,破擾吾民”的問題,指令各個道州府“錄事參軍躬按文簿,本判官振舉之。”

正是由于用正式诏書的形式來保證政策的推行,是以監察使職在這個過程中則成為地方的監督者,或者說更大程度上是管理者。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開寶六年(973),平定廣南地區之後,宋太祖任命徐澤為判官,徐澤的職權具有轉運使之名。

宋朝建立之初的轉運使,實際上隻是作為“勾當某路水陸計度轉運事”,期間也作為監察使職出現。一直到慶曆年間,轉運使又被賦予按察之名,強調其“監督、監管”的職權。

是以,在北宋前中期,出于重建地方經濟秩序和重新明确國家稅賦征收方式的需要,朝廷在地方設定轉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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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事務是一國統治的基礎與關鍵,而轉運司具有監察和管理職權,是皇帝意志在地方的表現,是以對此方面負有一定的責任。

轉運司行使職權,監管民間出版物的撰寫、傳播,實施彈劾或做相關的處理,這對于穩定宋初的社會秩序十分關鍵。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其中較為明确的是,大中祥符二年提出的對文武官員進行警告,同時指令各地的監察使職官員對地方官員的言行和日常政務進行監管。

  • (二)加強對官員的管理與監督

北宋前兩朝在建立各項制度時采取的态度是“頗用重典”,即通過制定相對嚴格的法律,治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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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相應的司法監督和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問題,也以“明慎”作為基本原則來處理事務,以“忠厚”作為制度設計的基礎,成為制度的來源。

這是北宋建國之初對官員任職要求,屬于原則性的規定,實際操作則需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論之。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政權建立之初,監察使職對地方官員和邊境作戰的将領起到重要的威懾作用,尤其是作為受皇帝直接派遣的使臣,他們身負皇命,對地方官員和軍中不法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由此可見,監察使職職權的行使直接來源于皇權的威懾力,同時其存在對于國家監察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據此可知,軍事行動過程中,監察使職對官員實際表現進行監督将戰鬥中官員的表現上報皇帝,對皇帝直接了解前線戰況産生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

監察使職是監司的一部分,作為國家的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其作用集中展現在國家對地方官員日常政務的考核中。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監察使職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是作為國家監察體系的一部分在發揮作用。

在這個過程中,以轉運使為代表的監察力量,開始對地方官員的不法行為進行幹預,處理涉事官員,成為震懾地方官員的重要手段。

轉運使、按察使、監軍在地方經濟、軍事領域中産生作用。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朝廷诏書的不斷申明使監察使在實際工作中的地位得到穩固,其權力來源進一步被明确,由此在國家監察體系中占據相當堅實的地位。

  • (三)能夠維護當地的司法公平,促進司法制度的完善

北宋建立的政治制度中,有一個突出的原則是“分權制衡”。

官員的權力被皇權分散,通過官員職權的分解,最大程度地集中皇權,由此大大降低地方坐大威脅中央政府的風險。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監察使職奉诏對地方法制工作的審理、官員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進而保證地方司法公平和司法工作正常進行。轉運使和提點刑獄司的相關官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保證地方法制的正常秩序。

例如,淳化三年(992)下诏規定:“逐路轉運司今後應勘事,隻差勘官一人,如公安當,依舊例請錄問官,檢法官一員。或有大段刑獄公事,臨時取旨。”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進而可知,北宋前中期,監察使職擁有查核地方已審結案件的權力。任職監察使職的官員可以對已經審結案件的審理過程、審理結果進行重新審查。

轉運司和提點刑獄司作為監司中有司法再察權力的機構,可以針對案件審理的程式,再次進行核察。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這是監察使職行使司法監察職能産生的積極作用,對于“貧不能詣阙”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對其進行幫助,并且提供相應的上訴通道,成為地方司法管理的之際展現與補充。

消極影響

監察使職在北宋建立之初所起到的積極作用,随着社會環境不斷穩定,官員主觀松懈,逐漸失去政權建立之初的警惕性,以及對文人寬松的社會環境、科舉興盛,任職官員的泛濫,不斷顯現出問題。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原先作為監察管理百官存在的監察使職逐漸成為國家政權體系中極為冗繁的一部分,甚至造成行政低效的問題。

任職監察使職的官員素質,良莠不齊,其中施政能力低下者甚至成為幹擾當地社會安定的因素,造成極差的社會影響,直接危害到國家安定。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其中最為集中的展現是,行政效率低下;官員素質低下造成,監察效果因人而異,無法統一這兩方面的問題。

  • (一)行政效率下降,對正常的行政秩序造成阻礙

宋朝政治制度的規定有利于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但到了元豐時期,随着政權的穩定,管轄和監督地方經濟事務,呈現出守舊、效率過低的問題。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同時,轉運司的兼職管理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日常政務出現沖突,提舉常平司作為從轉運司中析出的機構,在地方管理的過程中,由于移用其他部門的錢糧,出現“侵費之弊”的現象。

就授官制度而言,監察使職按期遷轉,而非按照官員的實際政績進行遷轉,就會造成任職官員素質良莠不齊,實際工作效果無法保證的問題。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監察使職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如若失職,會對政務的正常執行産生極為負面的社會影響,成為社會沖突點所在。

宋太祖開寶二年,當時的秘書丞、知河東轉運事劉儀在地方發放軍饷時超過期限,造成軍隊内部出現問題,是以對其進行免官的懲罰。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同年,丁德裕就西川轉運使、禮部郎中李铉的工作态度問題,進行彈劾。

官員間的私人關系一旦介入政務處理,将會出現消極的影響,重者則會威脅到國家公信力和社會穩定。

這樣的記載也出現在當時官員的私家筆記中。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根據《涑水記聞》記載,宋太祖時,李繼隆與時任轉運使的盧之翰有嫌隙,一直想要構陷盧之翰,于是詐稱當年出兵,指令轉運司籌措糧草,待糧草籌措完畢之後,又稱出兵日期有變,糧草是以分散下去。

之後,邊關再次示警,需要籌措糧草,可是短期内無法實作。

于是,李繼隆趁機向宋太祖進言,要求懲辦盧之翰。宋太祖未經詳查即下令處置盧之翰在内的三名轉運使,要求立即處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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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隻有樞密副使錢若水站出來向宋太祖進言,建議詳查之後再做處置。宋太祖派人詳加核實之後,發現是李繼隆一人所為,但對李繼隆和盧之翰等三名轉運使也分别做出程度不同的降職處分。

  • (二)監察使職的工作效果因人而異,監察效果并不統一

按察使的任命原是為補充地方監察工作有所缺失的問題,實際任命過程中卻産生着相反的作用。

任命的按察使中有缺乏經驗者,地方行政實際操作中往往會産生阻礙,必須進行替換,這和監察使職群體的活動有緊密聯系,由此可見,實際行政效果與官員自身素質緊密聯系。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比如,慶曆年間(1041—1048),出于進一步鞏固漕司的職權和地位的目的,“令帶按察使”,作為監司之中的監察力量。又如,宋仁宗時期,孫沔作為地方長官,劣迹斑斑,任職杭州期間,他利用職權曾向蕭山縣的鄭曼買紗,之前鄭曼故意擡高紗的價格。

孫沔在并州任職期間,私下派吏卒在青州、麟州兩地之間從事買賣紗、絹、藥物的勾當,在公堂之上擺放大棒等刑具,濫施刑罰,有時因為暴怒而痛毆前來訴事的人,曾經剔斷盜賊的腳後筋。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這樣的惡行被執行皇帝旨意進行調查的監察使職,一一上奏,奏章送達時就下旨将孫沔降為甯國節度副使,監司也因為失察獲罪,全部被貶。

在孫沔犯罪的整個過程中,由于監司的不作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政務處理不當的官員未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官員自身行政能力低下,國家體制等問題都會導緻監察使職在行使權力時不能保證行政效率的最大化,這正是監察使職在北宋前中期未能對吏治産生實際效用的原因。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轉運使在北宋前中期作為國家經濟監察官員,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監察使職的實際效用卻并未得到實作,導緻被監管官員的貪贓枉法。

監察使職在地方履職時,對官員A錢腐敗的問題置若罔聞,宋仁宗對失職的監司官員的處罰也僅僅是對他們做出“各贖銅二十斤”的處罰。

這也是到宋仁宗時期,官員行政工作的實際效果不足,成為朝廷積弊,因而不得不推動社會改革。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歐陽修認為,按察使成為轉運使加銜之後,并未能夠成為“慶曆新政”中澄清吏治的重要力量,反而成為阻礙當地行政運作的力量。

任職官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甚至并不合格,導緻出現“官吏貪殘,刑獄枉濫,民庶無告”的情況,這與設定按察使的初衷完全相悖。甚至個别監察使職官員在任職期間,還放縱叛亂勢力劫掠地方。

北宋前中期的監察使一職,對當時社會産生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按察使在地方行使職權時,取得的政績有限,甚至對地方原有治理秩序産生阻礙作用。

如此這般将國家号令當作一紙空文之人,會擾亂國家秩序,進而演變成互相蒙蔽的局面。

由此可見,監察使職任職官員個人素質和任職情況有直接關聯,品德和能力低下者對國家的阻礙作用也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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