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逼人離職”的手段大緻分為兩類:
一、直接施壓,例如調崗降薪、停工待崗、更換工作地、加重KPI考核等。
二、這個手段較為隐蔽,主要表現為冷暴力、擠兌孤立、職場PUA等。
這都屬于“軟裁員”手段,“軟裁員”頻發的原因在于:“用人機關找不到合法理由辭退員工,又不想支付任何補償,于是設法逼勞動者主動辭職,以實作零成本減員。”
勞動關系建立後,用人機關隻能依據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涵蓋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除了過失性辭退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後兩種情形都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沒有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需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也就是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