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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樣态及刑法應對

作者:國際政治關系學

楊 玉 曉

(西南政法大學特殊群體權利保護與犯罪預防中心)

摘要:區塊鍊智性合約以去中心化和自動猶行建立的數字信用體系,在驗交易提供便利同時也滋生了新型犯罪行 為。智能合灼基于内容不可驗證性、主體匿名性和行為量小化互動,形成了無盤管“自由空間”,使浮犯罪更有生命 力。區塊随智能合灼犯罪本質上是傳統肥罪的異化,這種異化使犯罪結構由崗單變為複雜,輻射範圍由局部忙展到整體, 手段由單一走向多元,呈現出新的犯罪樣态,導緻刑法評價極易速丸方向,胎刑法應對帶來了挑戰。嚴刑峻法術必是 根治良方,平和理性才是治理之道。隻有起拯區塊陡智能合灼犯罪的本質特缸,在規制理念上形成“區塊随智隆合炳 刑法思維”,科學劃定犯罪圖、明确數字代碼性盾、把握關鍵規制節點。在現制方法上采取“軟過遭”方法,以刑法 教義學為基礎,積極探素各盤拉節點的盤拉義務,内化擴充現有刑法體系;以利事政策為精助堅持規範評價思路,外化 冗善價值網立法,設立專門的價值網絡和算;以刑法科學道用為重點,確定刑法适用,既精準打擊犯罪,義有效保護

挂術發展,才是應對的必由之路。

美蛙詞:區塊址:智能合灼:犯罪樣态:欣過渡:刑法應對

區塊鍊智能合約是一種計算機化的交易協定,其以數字代碼為載體保障信用,執行一個合約的條款。 該協定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無需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援。取代現實中介成為信任實作的載體。區塊鍊智能 合約在友善人們交易的同時,其難監管性和不可逆轉性也為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縱觀國内對區塊鍊 法律應對的研究,主要成果有趙磊、石佳的《依法治鍊:區塊鍊的技術應用與法律監管》,在該文中作 者對區塊鍊技術應用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了預測,提出“行業自律+法律規制”的監管路徑。鄭 觀、範克韬的《區塊鍊時代的信任結構及其法律規制》,研究了區塊鍊時代的信任結構變化,給傳統信 任體系帶來的挑戰,強調立法要融合科技元素,尋求融合規制之道。陳吉棟的《插散信任的技術幽靈

— — 區塊鍊法律研究述評》論述了區塊鍊對傳統法律體系的挑找,主張法律在應對時,要注重以法律為

①不可逆轉性由區塊鍊智座合約自動執行來保證。

基礎的新自由主義傳統”。上述研究均是從宏觀層面探讨法律如何應對區塊鍊技術發展,很少有學者從 刑法角度系統研究智能合約犯罪問題。刑法在大陸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其他法律在規制 不能時都會向刑法提出适用需求,如何通過刑法來建立規制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的體系,激勵區塊鍊

智能合約在刑事合規的道路上健康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重大而現實的課題。

一 、區塊鍊智能合約與犯罪

區塊鍊智能合約依靠自身信用設計為交易提供可靠保障,降低了信用成本,促進了交易動力,本 身與犯罪井無必然聯系。然而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在給人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容易被犯罪利用。如 何趨利避害,不但考量着法律的選擇,而且也考驗着人類的智慧。區塊鍊智能合約的匿名化特征,為 保護交易隐私作出了巨大責獻。但正是這種特點,為犯罪提供了聯絡平台和無監管空間,使區塊鍊智

能合約與犯罪聯系在了 一 起。

( 一 )為犯罪提供技術支援

與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相比,傳統犯罪技術含量不高,社會危害有限,目前的刑法理論及司法實 踐基本能夠應對。而傳統犯罪一旦與現代技術結合,不僅社會危害性增大,還會因為其行為變異,使 現有刑法“迷失方向”,區塊鍊技術能使犯罪行為發生未知變異,具有更強的選避刑法打擊的能力,

危害程度大于傳統犯罪”。

1.代碼承戟意圖使犯罪更為隐蔽

傳統犯罪的犯罪意圖通過行為或語言表露,社會群衆能看得見、聽得懂,較容易被發現。而在區 塊鍊世界中,數字代碼是技術的基礎。數字代碼穿梭于各節點之間,承載着價值和資訊,隻能被節點 識别,而不能被人類了解。在替通合同中,合同雙方用社會大衆看得懂的語言來約定權利義務,而在 區塊鍊智能合約條件下,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要通過數字語言來承載。犯罪如果想利用智能合的,意 圖自然要轉化為代碼。即便是專業技術人員,如果不依靠計算機。也隻能看到一 串串雜亂無章的“哈

希值”。代碼隻有節點通過計算機。依靠相關軟體才能予以識别,這就使犯罪意圖變得更加隐蔽,

不易被發現,為法律監管帶來撓戰。

2.資料驅動使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撤銷性

區塊鍊智能合約的執行是一種自動模式,合約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銷,正是這種自動執行性,排除 了法律甚至任何人為的幹涉,創造了用數字代碼解決信用問題的新途徑。然而。這種不可摧銷性在為 人類交易提供信任的同時,也會被犯罪所利用,通過信用在更大範圍内網羅犯罪行為實施者,犯罪得 逞的機率得到提高。具體而言這種不可推銷性會帶來兩種後果: 一是為犯罪行為發生提供信任。如在 區塊鍊智能合約上約定“誰能把甲殺死将得到1000枚加密币(甲個人的資訊和相關的報酬已傳至區 塊鍊上),以權威煤體報道甲的死亡為準”。這時由于區塊鍊智能合約具有不可撤銷性,犯罪實施者 不用擔心拿不到承諾的報酬。二是犯罪目的實作的可能性增加。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由于行為的不可

撤銷性,幾乎不可能有單獨成立犯罪中止、未遂的空間,犯罪得逞的機率大為增加。

3.條款驗證危害結果使犯意和行為主體分離

傳統犯罪中,大多數犯罪犯意發起者就是行為實施者,即便犯意發起者和行為實施者分屬兩人或

多人,各犯罪主體之間實體聯系也較為緊密:發現行為實施者很容易找出背後的謀劃者;反之,找到

②哈希值義稱為哈希函數,是指通過一定的哈希異法(典型的有Ⅲ6,SHA-1等),将一段較長的資料映射為較短小的 資料,這段小數搖就是大數搖的哈希值。哈希值的一個特點就是它唯一的, 一旦大數福發生了受化,啤怕是一個微

小的受化,哈希值也會發生受化。

了謀劃者也容易查明行為的實施者。也即在傳統犯罪中,很難隔斷犯意和犯罪實施主體之間的實體聯 系。然而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犯意發起者不是犯罪行為實施者,犯意發起者和行為實施者分屬兩人 或多人,各犯罪主體之間幾乎不存在實體聯系:犯意發起者借助智能合約尋找犯罪實施者,這種尋找 行為類似于發“英雌帖”,誰完成約定行為,誰就能得到相應的報酬,報酬亦是有合的自動履行的, 行為發起者沒必要也不可能和行為實施者發生合約外聯系。是以,在此類犯罪中,犯意發起者和行為

實施者有效分離,犯罪偵查難度加大,犯罪認定面臨困境。

(二)為犯罪提供無監管空間

傳統犯罪發生在現實空間,面臨國家職能機關及群眾相對嚴密的監督。即便是網絡犯罪,依然發 生在中心化的網絡環境中,可以通過網站服務的提供者進行有效監管。然而,通過區塊鍊智能合約實

施犯罪行為,基于内容的不可驗證性、主體的匿名性和行為最小化的互動使監管受阻。

1.内容的不可驗證性

區塊鍊智能合約内容以數字代碼為載體”,井采用加密技術對數字代碼進行保護,通過哈希函數 的映射,把一串串較長的數字代碼映射為較短的哈希值,并保證兩者之間的互相對應。驗證節點雖能 識别數字代碼,但這些數字代碼被加密成了哈希值,其對于數字代碼所代表的含義則無法獲知。區塊 鍊智能合約處在一個無中心化的環境中,合約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節點地位相同,沒有監管憂勢。網 站服務的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提供者無法識别傳輸節點“資料包”的具體含義,不具備有效監

管的基礎和條件。代碼内容的不可驗證性,使得節點監管極為困難,進而為犯罪提供了完美存在空間。

2.主體奉行匿名主義

區塊鍊智能合約奉行置名主義,為犯罪的發生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土壤“。傳統網絡犯罪給付對價 必須是電子貨币,而電子貨币賬戶需要實名注冊才能獲得支付功能,因而即便是使用者置名亦能追蹤到 支付的實名主體。區塊鍊智能合約不采用實名制,其通過加密币來進行支付,加密币本身就是不受國 家監管的金融工具,支付賬戶不可能強制實名。是以區塊鍊智能合約的“隐蔽性”徹底掩蓋了使用者

的真實主體身份,使合約發起、實施主體很難彼發現,更難通過行為軌迹領定犯罪行為的實施主體,

這種匿名主義使傳統犯罪手段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世界中隐匿性越來越高,為選避監管創造了條件。

3.行為最小化互動

區塊鍊智能合約是一種點對點交易協定,以最小化的成本獲得合的履行”。其以最小化互動為交 易提供了便利,節約了社會資源。所謂“最小化互動”是指沒有必要,不接觸的意思。在區塊鍊智能 合約中,達成合作不需要協定雙方接觸,履行合約義務不需要雙方接觸,這種幾乎無接觸的“合作”。 為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智能合約犯罪正是利用這種最小化互動,留下極少資料記錄,使查證犯罪

變得困難。

(三)為犯罪提供聯絡便利

犯罪總要發生在一定的時空中,從某種意義上說,犯罪是行為人基于犯罪的意圖,利用一定的時 空條件。作用于犯罪對象的結果或過程。傳統犯罪實施者考慮到風險,往往選擇其信任的人進行聯絡, 實施犯罪。由于這種信任具有不确定性,對互相之間的犯罪聯絡形成了制約。而在區塊鍊習能合約中, 由數字代碼保障信任,為犯罪行為提供了可靠的信任基礎,使犯罪聯絡更為便利,不但能使犯罪聯絡

所選擇主體範圍擴大,而且能確定犯罪得逞後及時回報結果,給犯罪治理也帶來了難度。

1.為犯罪聯絡提供信任基礎

傳統網際網路交易中信用是基礎。網絡空間是虛拟的,空間内消息真假難辨,需要第三方提供信任

支援,第三方在提供信任支援的同時,也為其開展監管提供了便利。在第三方監管下,違法犯罪行為

面臨着随時被發現的風險,其隻能偷偷摸換進行,不可能大規模展開。而區塊鍊智能合約是一種點 對點交易協定,各節點之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個節點都不享有超出其他節點的權力,加之其具有不 可篡改、不可撤回性,使人和人之間的信任問題通過技術手段予以解決,為犯罪行為取絡提供了彼此

信任的基礎。

2. 使犯罪選擇範圍擴大

傳統共同犯罪,選擇共同犯罪人時會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對象的可靠性,防止犯罪意圖洩 露遭受刑事法律的打擊;二是對象的能力,也即對象是否有能力實施犯罪行為,能否完成犯罪的預期 結果。如此一來。共同犯罪主體所選擇的範圍就比較窄,僅限于其熟知者,犯罪的成功率亦受到限制。 區塊鍊智能合約則克服了這些缺陷,犯罪發起者可以通過區塊鍊技術向全世界發出“英雌帖”,任何

人都可以去實施特定犯罪,不用擔心其能力和可靠性,共同犯罪可選擇的範圍被無限擴大。

3.犯罪後果自動回報

一旦滿足預設條件,區塊鍊智能合約條款将自動執行。這種自動執行看似與犯罪後果關系不大, 但是在深入研究後發現,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也就意味着協定中預設目的實作。如果智能合約被犯罪所 利用,預設目的是某種特定的犯罪結果。那麼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也就意味着犯罪結果已經出現,犯 罪已達到了既遂狀态。區塊鍊智能合約結果的自動回報減少了彼此接觸的環節,排除了潛在的掀騙,

具有更強的“易用性”,這種易用性使犯罪結果回報更加便捷,為犯罪取絡提供了便利。

二、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樣态分析

在刑法學界,“網絡犯罪”已經是一個被昔遍認可的術語。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雖然也借助網絡 實施,具有網絡犯罪的一般特征,但其已不能稱為網絡犯罪。網絡犯罪大多是借助網際網路為工具實施 犯罪行為,但行為變異不明顯,傳統刑法基本能夠有效應對。然而,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卻與網絡犯 罪有着本質的不同:其以區塊鍊技術為支撐,以數字化技術為信譽保障,是一種的全新的犯罪戟體, 在這種全新的載體中,傳統犯罪行為不僅使危害結果擴大,而且緻使許多犯罪行為發生了變異,出現

了新的犯罪樣态。

( 一 )傳統犯罪行為之異化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根植于傳統犯罪行為,又不同于傳統犯罪行為,是傳統犯罪行為借助區塊鍊 技術的異化,這種異化不僅影響犯罪的結果,還影響着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使犯罪手段智能化特點

突出,行為結構複雜化趨勢明顯、輯射範圍擴大,犯罪意圖帶有隐性和顯性的雙重特點。

1.犯罪手段由機械走向智能

當今,計算機專業化人士實施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率明顯上升。行為人憑借其掌握的計算機技術, 給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披上合法的外衣,并在犯罪實施前對相關行為進行資源化分析,呈現出犯罪手 段的智能性樣态。智能化犯罪手段具有反監測、鎖定犯罪目标準确、回報結果資訊可靠等憂勢。例如, 目前發現的加密币惡意挖礦程式,在植入計算機後,隻在目标計算機空閑時執行挖礦程式,當檢測到 目标計算機有占用資源較大的程式運作後,自動停止挖礦程式,防止目标計算機出現卡頓、當機等情

況,進而避免被使用者發現。

2.犯罪輻射範圍由局部走向整體

傳統犯罪受地域制約明顯,即使網際網路犯罪,也可以通過IP位址實作網上行為與現實地域相匹 配,通過中心化的節點實施地域限制。然而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卻突破了這種限制。其通過一種不 受地域限制的技術隐匿,使地域在區塊鍊空間中變得模糊,使犯罪行為輻射性從局部走向了整體。如

甲想通過智能合約殺死仇人乙,其通過智能合約釋出其犯罪意圖之後,任何節點都可以接收到資訊,

任何看到該消息的人都可以殺死乙,來完成甲在智能合約中設定的義務。由于這些節點通過“洋蔥路 由”的技術手段實施加密,甲不可能也沒必要知道最終是由哪個節點完成了任務,犯罪輻射的範圍

被無限擴大。

3.犯罪行為結構由單一走向複雜

傳統犯罪行為來源于日常生活經驗常識的歸納,行為結構井不複雜,不會産生刑法認定上的争議。 如刑法中的故意殺人行為,就是指通過各種方法。非法結束他人生命,把人殺死了是既遂,因意志以 外的原因沒能殺死是未遂。在行為實施中暢然悔悟自動放棄殺人行為的是中止,這在刑法認定上很少 出現分歧。然而,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由于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分屬不同的主體,犯罪意圖通過區塊 鍊智能合約發出之後,有沒有人實施?是香存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況?是否存在幡然悔悟 中止的情況?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并存的情形?出現不同實施主體的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種犯罪形态,

犯罪的行為結構由單一走向了複雜,帶來了刑法認定上的困難。

4.犯罪意圖由隐性變為顯性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的犯罪主體具有匿名性,内容具有不可驗證性,但其意圖具有顯性化。内容 的不可驗證性是對于監管而言的,犯罪意圖的顯性是針對智能合約參與主體而言的,二者并不沖突。 傳統的犯罪行為具有地下程密性的特點,即使要将犯罪計劃告知别人,也是通過相對隐蔽的方法來傳 達 。然而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卻使這種情況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借助于區塊鍊智能合約将其犯罪意 圖向公衆公布,基于區塊鍊的開放性,任何向履行區塊鍊智能合約的人都可以自由浏覽合約内容,進

行資訊提取和操控。

(二)以區塊鍊智能合約為犯罪對象

以區塊鍊智能合約為犯罪對象的犯罪技術化傾向更為明顯。這類犯罪表現為犯罪行為直接針對區 塊鍊智能合約本身,非法擷取合約當事人的“私朝”或者是對區塊鍊智能合約内容進行篡改。此類犯

罪技術有很高的技術壁壘,行為人不但要熟知計算機技術,還要精通區塊鍊技術。

1.非法擷取他人私鑰

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無領使用第三方流發身份證明來證明身份,隻要擁有私鑰和位址、簽名就能 控制該位址下的加密币實作加密币的傳遞。區塊鍊智能合約參與者資産的安全性和使用者的匿名性則通 過區塊鍊技術中的雜湊演算法産生公鑰和私鑰。私鑰是加密币支付時生成必需的簽名,用于證明加密币 資産的所有權,即使私鑰是加密币所有權的證明。部分黑客利用技術的漏潤非法擷取他人私鑰,使區

塊鍊智能合約的參與方财産或其他權益遭受損害。

2.修改區塊鍊智能合約内容漏潤

近年來随着加密币價格上深,衆多黑客利用區塊鍊智能合約漏洞來實施犯罪,擷取利益。據統計, 自區塊鍊智能合約産生以來,至少發生過20餘起利用區塊鍊智能合約漏洞的犯罪案件,涉及财産的 有16起,損失的6.4億美元。2016年,The DA0所編寫的區塊鍊智能合約中split DA0函數遭到了 黑客的程式設計攻擊。2017年黑客利用硬分叉技術使加密币經黃分叉餘額代碼錯誤,盜取了加拿大加密币 交易所1400餘萬美元加密币“。由此看來,利用區塊鍊習能合約的漏洞實施犯罪,是區塊鍊習能合

約犯罪的重要類型 .

③洋惠路由(Onionrouting)為一種在電腦問路上置名溝通的技術。在洋意路由的網路中,消息一層一層地加密包載 成像洋感一樣的數輻包,并經由一系列被稱作洋願路由忑的網絡節點發送,每經過一個洋意路由器會得資料包的最 外層解密,直至目的地時将最後一層解密,日的地因而能獲得原始消息。而回為遺過這一系列的加密包載,每一個

網将節點(包含目的地)都隻能知道上一個節點的位置,但無法如道整個發送路徑以及原發送者的位址。

(三)以區塊鍊智能合約為犯罪手段

區塊鍊技術是大資料之時代的後新興技術。傳統網絡犯罪,犯罪行為人往往隻是利用網絡釋出信 息,最終找到井鎖定犯罪對象,無法選脫監管。區塊鍊時代,犯罪行為人可以匿名通過區塊鍊智能合

約招募犯罪實施者,尋找共同犯罪人,使監管變得困難。

1. 行為特點

以區塊鍊智能合約為手段的犯罪,往往通過将特定犯罪不可預知的特征寫進區塊鍊智能合約中, 而後通過發“英雄帖”招募實施者,實施者則通過可信的驗證資料與區塊鍊智能合約的要求進行比對。 可信的驗證資料通常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内容: 一是出現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的危害結果;二是行為人要 将不可預知的具體犯罪行為特征,放入區塊鍊智能合約中進行驗證。如果這兩方面都符合,則區塊鍊 智能合約則會自動觸發執行,犯罪行為人就能得到的定報酬。有了區塊鍊習能合約這種犯罪手段,原 本隻是在小範圍内出現、建立在信任群體之間、容易被監管的犯罪變得更加複親,實施者具有發散性、

不确定性,甚或會出現多名實施者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時實施犯罪的可能。

2.樣态展示

刑法對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應對離不開對其場景樣态的分析,隻有以此為基礎才能發現井彌補現 有刑法應對的不足,進而找出科學應對路徑。刑法不僅要打擊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而且要為區塊鍊智 能合約技術發展留出合理的發展空間,這個平衡點也需要在具體場景中把握。我們不妨以實施恐怖活 動犯罪來進行樣态展示。在區塊鍊智能合約的環境下,犯罪發起者甲想實施恐怖活動,其可以通過區 塊鍊智能合約發出“要約邀請”(也可稱之為“英雌帖”)将實施恐怖活動内容與支村條件寫入區塊 鍊智能合約當中:合約約定恐怖活動的發生,以真實性視訊上傳為準(現有技術已完全能檢測出視訊 是否真實,是否經過剪輯)。如果犯罪實施者組織實施了恐怖活動,上傳了符合要求的視訊,則相關 的報酬則會自動轉給合約履行者設定好的位址賬号中。該樣态示範了實施忍怖活動犯罪區塊鍊智能合 約的實施運作過程,其可以為其他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提供通用架構。運用該架構犯罪行為人可以糾 集其他犯罪共同犯罪人,比如毒品犯罪、洗錢犯罪、非法侵害公民資訊犯罪、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犯罪,

以及殺人、傷害、綁架犯罪等。

三、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刑法應對障礙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可能侵害到刑法所保護的各方面、各層次法益,幾乎涉及刑法各章罪名。區 塊鍊智能合約既可以成為犯罪對象也可以作為犯罪手段,這在很多時候超出了我們的想象:有些犯罪

的犯罪對象單一特定,有些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對象卻能借助區塊鍊技術擴散到不特定的人。

( 一 ) 犯 罪 圈 劃 定

區塊鍊習能合約犯罪圈劃定,關系着相關行為罪與非罪問題。區塊鍊智能合的技術是中性的,不 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但是對區塊鍊智能合的進行利用,或是把區塊鍊智能合約作為行為對象,就屬 于價值判斷問題。由于區塊鍊智能合約屬于新事物,社會對新事物的認識需要一個過程,在犯罪圈的

劃定上存在着如下障礙。

1.代碼性質界定

區塊鍊智能合約本身就拒絕法律或其他強制手段的介入來中斷合約的執行。但是對于符合代碼規 則行為是否合法,則是一種價值判斷。攻擊區塊鍊智能合約的黑客和試圖通過技術挽回損失的礦工唯 一 差別就是目的不同。符合代碼合約的操作是香就是合法行為?現實世界的規則與區塊鍊智能合約的

規則如何進行平衡?這些問題都是而未決。

2.區塊鍊智能合約平台監管義務

在傳統網絡中,網絡服務平台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相關服務提供 者,拒不履行監管義務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這些立法可以适用于網絡犯罪的絕大多數情形,但是對 于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則不适用。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合約内容則是由合約發起人自行寫入,平台 提供的隻是空白合約。如果合約發起人填入“綁架特定人”的内容,則這份區塊鍊智能合約就是綁架 合同;如果發起人填寫“毀壞他人私朝”的内容,則這份合同就是毀壞财物的合問:如果發起人填寫 的是合法的購買合同,則這份合約就是合法的購買合同。區塊鍊智能合約平台服務節點和其他節點地 位是平等的,不能對其他節點進行監管,也沒有能力對區塊鍊智能合約内容進行審查、修改、絡止、

推銷。對其附加這些不可實作義務也違背了區塊鍊技術初衷。

3.共犯“明知”認定

共同犯罪如采用區塊鍊智能合約的方式來實施,則會使犯罪行為發生異化。“主觀明知”認定較 為困難。以綁架他人為例,犯罪發起者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發起“英雌帖”之後,他不知道誰會是犯 罪行為的實施者,犯罪實施者也不知道還有無其他犯罪實施者,他們主觀上沒有預謀,在實施中也不 存在互相幫助,在實施以後不存在互相掩飾的行為。從宏觀上看,犯罪發起者和犯罪的實施者都在為 綁架他人而實施犯罪行為:但從微觀上看他們各自對對方實施的細節一無所知,主觀明知的認定存在

障礙。

(二)此罪與彼罪的界分

區塊鍊智能合約不同于傳統網絡犯罪,其本身就是一個系統參與者,可以對外發出價值和資訊, 亦可接收價值和資訊。其以有别于傳統的方式進入了法律視野,行為的變異沖擊着傳統的法律制度,

挑戰着刑法對其性質的認定。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的适用

現行刑法中網際網路、計算機犯罪已經相當完善。從某種程度上講,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特别是以 區塊鍊智能合約為犯罪對象的犯罪,本質上屬于非法入侵他人計算機系統犯罪。區塊鍊智能合約雖然 是在網際網路平台上運作,但其本質與網際網路犯罪不同,它是在區塊鍊技術下,在“價值網”“中存在 的新型犯罪,不管從區塊鍊智能合約技術的發展方面,還是社會危害性方面甚至是法律資源的投放方 面,規制重點是利用區塊鍊智能合約實施的“傳統犯罪”而不是攻擊破壞網際網路、計算機犯罪。是以,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已不能适應規制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需要。

2. 擷取他人私鑰并損毀的行為認定障礙

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隻要擔有私鑰和位址、簽名就能控制該位址下的加密币實作加密币傳遞。獲 得他人私鑰而予以剿除,那麼由于區塊鍊去中心化的特征私鑰是不能被挂失的,如果該私鑰沒有備份, 也就意味着沒有任何人能在取得該位址下加密币的控制權,失去的加密币也就水遠不能找回。那麼關 于這種行為的刑法認定就面臨着如下障礙:其一 ,私鑰隻是控制财物的資料,其本身不是财物,那麼 如何認定破壞一組數字的行為?其二,毀壞财物犯罪要求财物喪失原有效用,如果私鑰存在多個備份 的情況下删除他人私鑰和其中一個備份,如何證明持有人沒有其他備份?現有刑法和司法解釋對此沒

有回應。

④價值網的視念突破了原有價值随的範略,它從更大的範圖内根福顧客需求來組成一個由各個互相悖作企業所構成的 虛扣價值網。之是以稱之為價值網是國為它為所有參與者(企業、供應商和顧客)邦提供價值,并且參與者之間是

基于互相悖作的、數字化的網格而運作的。

3.擷取他人私鑰僅持行為認定障礙

擁有他人的私鑰并不等于實際占有了他人私鑰位址下的财産,況且私鑰是可備份的,行為人備份 他人的私鑰,原所有人對私鑰的占有井沒有發生變化。傳統的侵财犯罪,比如盜竊、詐騙是以破壞他 人對财物的占有控制權才有了社會危害性,刑法才予以規制。而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行為人備份他人 私朝,原所有人的私鑰依然存在,其依然可以轉移位址下的加密币。隻不過在此時出現了一個新的支 配關系,這種新的支配關系和舊的支配關系同時存在。對此刑法上的規制就産生了障礙:其一 ,傳統 财産犯罪以轉移他人财物排除他人支配(即行為人獨占)為成立前提,而行為人備份他人私鑰的行為 能否構成侵财犯罪?其二,傳統的侵财犯罪是将他人财産轉移使原所有人失去控制為既遂的标準,而

在區塊鍊智能合的犯罪中堅持這個标準是不是對公民财産權利保護過于延遲?

(三)不可回避的證據問題

對區塊鍊智能合約刑法規制離不開證據使用,對于區塊鍊智能合約的犯罪行為證據的研究,是刑 法應然走向實然的橋梁。如果對區塊鍊智能合約的犯罪問題隻是從應然的角度開展研究,那将走不出

書齋學問的藩籬。

1.現有證據規定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認可民事訴訟中“存儲在電子媒體中的信 息”的證據資格。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對電子證據的驗證手段,舉證、質證方式,審理規則進行 了明确:“當事人送出的 …… 哈希校驗值、時間截、區塊鍊等證據 …… 能夠證明其真實的,應當予以認 定。”“根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區塊鍊智能合約中哈希校驗值、時間截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

證據使用,但這些證據能否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沒有給予明确的回應。

2.區塊鍊智能合約民事案件證據使用特點

有學者認為可以把民事案件中關于區塊鍊智能合的證據的使用标準搬到刑事訴訟中。然而民事案 件中證據使用與刑事案件中證據的使用差異明顯,2018年漸江一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侵犯知識産權民 事案件。原告主動送出其掌提的區塊鍊證據,進而靠憂勢證據赢得了案件的勝訴。在這起案件中,民 事一方當事人在使用區塊鍊證據時是自己主動公開的身份,其提供證據的同時就宣告了我是區塊鍊智 能合約中證據搜集儲存的主體。加之區塊鍊習能合約的内容也是公開透明的,不需要司法機關搜集查 證主體方面的證據,司法機關依照憂勢證據的标準載判即可。主體的主動公開性是區塊鍊智能合約民

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特點。

3.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證據使用的問題

區塊鍊智能合約所帶來的犯罪問題,沒有了當事人主動公開主體身份,相關證據搜集使用就顯得 較為複雜。首先,區塊鍊智能合約中參與主體和位址都是匿名的,交易雙方都無法獲知其真實身份。 其次,區塊鍊智能合約以區塊鍊為底層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特征,不可能有第三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參 與者的身份。再次,區塊鍊智能合約執行是符合預設條件自動觸發的,雙方信任交給了數字代碼,不 需要彼此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最後,區塊鍊智能合約上的交易證據,都是經過哈希函數映射過的雜 亂無章的哈希值,這些哈希值需要進行專業驗算并且要不與其他證據沖突才能作為證據使用,難度大, 标準高,專業性強。是以在區塊鍊智能合約類犯罪中偵查人員經過努力可以記錄證明犯罪的過程,但 是實施犯罪的主體是誰?參與主體都有誰?在共同犯罪中是如何配合的?驗證面臨各種障礙。區塊鍊

智能合約犯罪主體的難以認定會造成無法鎖定犯罪主體、無法确定主體資格、無法厘清主體在共同犯

⑤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風事訴途法》的解釋》(法釋〔2015〕5号第116條)。

⑥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際網路法院審理量件着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号)。

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等問題,為刑法應對帶來撫戰。

四 、 區 塊 鍊 智 能 合 約 犯 罪 刑 法 應 對

區塊鍊智能合約雖對傳統法律制度形成強烈沖擊,但井不意味着刑法對其不能有效應對。從本質 上講,區塊鍊智能合約技術的驅動力是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是匪夷所思的數字代碼。僅對區塊鍊智 能合約犯罪類型進行研究,雖然可以解決目前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的部分問題,但無法走出就事論事 的蕃籬。刑法具有謙抑性,需要保持穩定,如果對每一類型的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都進行刑法規制研 究,刑法則會朝令夕改,鼓于應忖,不能解決本質問題。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是網絡犯罪的一種, 但其與網絡犯罪有着本質不同,其高度匿名性、靠技術保障誠信,能在短時間内使陌生人之間形成信 任關系,颠覆了我們對傳統網絡犯罪的認知。是以,研究刑法如何應對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離不開

對區塊鍊智能合約本質的把握和對其未來發展方向的預測

(一)探本窮源:把握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本質

當今社會發生着日新月異的變化,而刑法應當具有謙抑性。當新事物出現時,我們對其認識有一 個過程,刑法亦不可能立即作出調整,需要我們通過司法實踐進行探索,逐漸把握其本質,等時機成

熟時再修改法律。是以把握新事物的本質是我們研究對其進行刑法規制的前提和基礎。

1.區塊鍊智能合約本身不含價值傾向

區塊鍊智能合約技術在當今社會中應用廣泛,社會上難解決的問題通過區塊鍊智能合約能夠輕松 解決。比如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開發商要建一棟樓可能涉及數百個分包轉包合同,任何一個合 同失信不能履行則會引起斷鍊效應,建築勞工無法得到工資。但是如果介入區塊鍊技術,則會使複雜 問題簡單化。把各級分包轉包合同的支付條件寫進智能合約中, 一旦條件具備,合的就會自動執行, 無法人為更改。當工程品質完工符合約定品質要求,則區塊鍊智能合約會自動執行下去,確定每一級 的分包轉包商直至建築勞工收到相應款項,保證了資金順暢流通,降低了誠信鳳險。區塊鍊智能合約 隻是為我們的交易提供了一個空白合同範本,往裡面填充什麼内容是合約發起人決定的,智能合約的 本身是中立的。是以我們在使用刑法來對其進行規制時,要給區塊鍊智能合約的發展留足空間。那種

因為其會引起犯罪且犯罪難以規制就限制其發展的理念,隻會适得其反。

2.數字代碼本身不是法律

法律能為人類生活提供指引,亦能為交易帶來信任。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雖然數字代碼也有法律 的部分功能,其依靠去中心化和自動執行為合約交易提供信任支援,但是數字代碼本身不是法律,其 不具有法律所具有的價值判斷功能。那種在區塊鍊合約中資料和法律是此消彼長的觀點亦是站不住腳 的。如美國的“經綢之路”網站所帶來的是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的頻發,甚至一度淪為外彙犯罪、洗 錢犯罪、走私犯罪、貨币犯罪的工具,監管部門不得不開展黑客迫緝令。由此看來數字代碼的信任并 不能完全排斥法律的實施。又如The D40攻擊事件,也反映出區塊鍊智能合約中存在算法治理的局限 性,這種治理不具有價值評判功能“。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不論是平台開發者還是平台使用者,必領 通過法律來保障信任,如果法律運用得當,資料信任還能克服法律治理的某些局限性。司法機關、立 法者和平台監管者能夠認識到數字代碼本身缺陷,各自的改變就會自然而然。區塊鍊智能合約隻是 區塊鍊技術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們大規模修改法律來應對為時尚早。堅持數字代碼本身不是法律,但 同樣需要法律支撐的發展理念,為法律和數字代碼的融合提供實驗空間,将區塊鍊智能合約的發展納

入刑法的規制之下,才是正确方向。

3.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的資料可作為刑事證據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規制離不開證據搜集查證,區塊鍊智能合約中數字代碼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屬于證明案件事實材料,應當列為刑事證據使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數字代碼具有可測源特征,其能 夠證明案件事實基于以下的考慮:其一 ,偵查機關能夠通過現有技術擷取網絡截圖和原碼等相關電子 資料:其二,這種證據無法更改,偵查機關可以通過區塊鍊技術對所收集的證據進行儲存;其三,可 以驗算哈希值確定和其他證據無沖突。區塊鍊智能合約技術為犯罪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夥查機關固定 搜集證據提供了友善:通過前兩步,夥查機關能證明犯罪的存在,形成犯罪行為“區塊鍊證據”(也 可稱為“技術自證”)。此時還面臨着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證明犯罪是某個犯罪主體實施的。這時我 們的刑法就要介入,強制要求注冊者必須使用實名,在每個節點後建立起區塊鍊智能合約監管程式, 要求區塊鍊智能合約發起者在寫入條款時候必領符合法律,甚至将法律條款直接寫入區塊鍊智能合

約,以此確定其執行的刑事合規性,進而保障合約主體身份的明确性、确定性。

(二)刑法教義學應對:犯罪體系内部深化擴充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挑戰傳統犯罪論體系,需要犯罪論體系内部進行深化擴充。當然刑法如果能 對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進行歸類,并在此基礎上采用分類而治的辦法則最為有效,最為周全。區塊鍊 技術尚在發展之中,目前對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類别歸納尚存局限。犯罪體系内部的深化擴充一來是 保證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二來也是我們在難以預測智能合約犯罪發展走向時的權宜做法。對區塊鍊智 能合約的刑法規制必須循序漸漸,否則就會矯枉過正:要麼偏離刑法的價值取向,要麼阻礙區塊鍊技

術的發展。

1.軟過渡的方法

目前我們依舊很難準确預測其發展的速度和走向,更難預測其與法律乃至刑法關系的走向。隻有 找到刑法介入智能合約犯罪科學的切入點,才能對當下的區塊鍊智能合的犯罪進行規制,同時在規制 的實踐中調整刑法自身體系,使其能逐漸具備區塊鍊智能合約的思維一)。當今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在 整個社會犯罪數量中仍然處于少數,還沒有達到需要刑法設立專項罪名獨立保護的階段。是以,目前 階段我們應當以“軟過渡”的方法對區塊鍊智能合約行為進行刑法應對。軟過渡方法可以了解為智不 作法律修改,主要借助于刑法的解釋開展規制。當然刑法的解釋,以不超出公民預測可能性和法條用

詞射程為前提,在把握區塊鍊習能合約犯罪特征和傳統網絡犯罪特征的基礎之上開展科學解釋。

2.非法擷取私鑰行為認定

區塊鍊智能合約中私鑰的性質是解決有關私朝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私鑰是由字母和數字組成的 64位字元,其本身沒有獨立價值和使用價值,亦不能把其稱為财産,很難在刑法上把其認定為财物。 私鑰本身沒有固定作用和功能,隻能依附于區塊鍊載體才能發揮作用。在區塊鍊智能合約中行為人備 份他人的私鑰,并不能形成對他人财産的直接控制,其必須借助于區塊鍊智能合的平台、公鑰和位址 等要素進行比對,比對成功才能控制他人位址下的虛拟财物。區塊鍊智能合約中備份他人私鑰行為, 侵犯了何種法益,可以分為以下情況:第一 ,如果行為人非法備份他人私朝後轉移了他人名下的虛拟 财産,可根據情況不同以盜竊罪或詐騙罪認定:第二,如果行為人非法擷取他人私鑰後予以毀壞(删 除了其他備份的私鑰),那麼可以認定該行為符合非法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構成要件;第三,如 果行為人僅僅持有他人私鑰,因私鑰和我們銀行密碼不同,銀行密碼洩露後可以進行更改密碼和挂失 進而及時保障資金的安全,而私鑰的洩露意味着原持有人的虛拟财産面臨着随時有可能被侵犯的狀

态,以非法擷取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定罪處罰能保證罰當其罪,較為科學。

3.共同犯罪的認定

在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中,犯意的發起者和行為實施者常常分屬于不同的主體,傳統刑法學中的

共同犯罪理論在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中可能會遇到适用障礙。 一方面,雙方故意犯罪意思的達成缺少

有力的證據證明;另一方面,較容易找到犯罪行為的實施者,難以發現犯意的發起者。如果還堅持傳 統的共同犯罪理念,則會造成認定上的障礙。是以,有必要改造傳統共同犯罪的理論,秉承“犯罪行 為共同說”,也即摒棄“共同故意去犯罪”的犯罪構造理念,堅持“共同去故意犯罪”的犯罪構造理 念:隻要行為互相配合,具有犯罪的故意,不要求對共同犯罪明知,即可構成共同犯罪。以此回應區

塊鍊智能合約給傳統犯罪帶來的行為變異。

4.區塊鍊智能合約的監管

當今社會網際網路成了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要受到政府的監管。

在網際網路上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其不但能最先發現網絡上 違法犯罪行為,還能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來規制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面對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雖然 平台的開發者聲稱,其無法監督區塊鍊智能合約的内容,也不能絡止、改變或撤銷交易,但是通過深 入研究我們發現,區塊鍊下的價值網服務的提供者是客觀存在的。區塊鍊智能合約基于其本身特點有 監管的不易性,但是從提供托管服務、網絡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到控制資金渣量的金融公司,依然存 在多個可以控制的節點,監管者亦有通過這些節點來進行監管的可能。當然這并不意味着要求區塊鍊 智能合約服務平台的提供者與傳統網絡服務的提供者的義務相同,像中心化監管一樣履行義務。但是 有一點是不容争議的,區塊鍊智能合約與監管并非不能并存。在刑法教義學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各監

控點的監控義務,并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固定,是刑法規制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的一個必然趨勢。

(三)刑事政策應對:價值網絡犯罪立法

對于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我們應當堅持“立足當下,着眼長遠”的思路,既要通過刑法教義學的 手段對目前的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進行規制,又要考慮長遠在把握區塊鍊發展方向的前提下積極調整

刑法體系,以開放的姿态應對區塊鍊技術發展的需要。

1.立法堅持規範價值的評價思路

區塊鍊技術使犯罪行為不斷變異,對刑法保持謙抑性提出了撓戰,需要我們堅持刑法立法“規範 價值的評價思路”。針對那些以區塊鍊智能合約為犯罪手段的犯罪使得網絡空間中的行為呈現并發性、 反複性的特征,對這些行為的規制隻有堅持“規範價值的評價”才能確定規制成效。對于這類行為刑 法規制體系應照順到保護各方面、各層次的法藍,強化刑法的法藍保護機能,避免出現“大而化之” 的系統性缺陷,而使刑法罪名對該類犯罪如牛欄關貓。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将技術犯罪理念融進刑法體

系當中,實作刑法價值評價效果。

2. 設立專門的價值網絡罪名體系

大陸刑法中傳統犯罪體系是目前治理網絡犯罪主體。但是傳統的網絡犯罪體系對規範價值網絡犯 罪規制顯得捉襟見肘,即便其能夠做到打擊價值網絡犯罪的全面性,也難以做到打擊的準确性和适當 性。考慮到刑法的謙抑性特征,又要兼順規制價值網絡犯罪的緊迫性和特殊性,設立專門的罪名(或 是罪名體系)來規制價值網絡犯罪是刑法未來修改的趨勢。我們可以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逐漸完善 整合司法解釋,井及時把部分司法解釋的成果吸收到刑法立法來,設立單獨的非法備份他人私鑰罪和

非法修改區塊鍊智能合約罪。

3.注重刑事政策的科學性

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給刑法規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甚至讓部分學者感到恐慌,以至于主張用嚴 房的刑事政策來治理此種犯罪。然而,欲速則不達,如果實行過于嚴厲的刑事政策,不但不能有效治 理該類犯罪,還會阻礙技術的發展,造成刑法的扭曲化适用。是以注重刑事政策的科學性較為重要。

一是要把區塊鍊智能合約和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差別開來。刑法打擊的對象是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

而不是區塊鍊智能合約技術。避免刑法的适用陽礙技術的發展。二是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 于那些惡意利用技術,實施嚴重犯罪行為者予以從嚴。對于因對新技術的使用不熟悉,而“誤觸”刑 法者予以從輕。三是要使刑事政策兼具現實性和未來性。既要立足現實,又要把提未來的技術發展方

向,目的是織密法網,而不是迷戀嚴刑峻法。

總 之 , 區塊鍊智能合約是區塊鍊技術在經濟領域的具體運用,它使交易範圍擴大,交易成本減 少,交易風險降低, 一 時間受到人們的青睐。科技是 一 把雙刃劍,區塊鍊智能合約在帶給人們便利的 同時也為犯罪行為選避監管創造了條件。通過刑法激勵、引導區塊鍊智能合約參與者開展适法行為, 履行好各自義務。是規制區塊鍊智能合約犯罪的必由之路。針對刑法目前的“缺陷”我們要堅持立足 現實展望未來的理念,以刑法教義學為主,科學解釋,内化擴充現有犯罪體系,待時機成熟時再修改

法律,或許是 一 條科學應對之路。

參考文獻:

[1]趙磊,石佳.依法治鍊:區塊鍊的技術應用與法律藍苷[J].法律适用,2020(3):33-49.

[2]鄭觀,範克韬.區塊鍊時代的信在結構及其法律規制[J].浙江學刊2017(1):115-123.

[3]陳吉棟.插撒信任的技術曲靈:區塊鍊法律研究述評[J].探索與争碼2019(12):84-94

[4]劉憲權.金融犯裡刑法學原理[11.上海:上海人民出闆社,2017:1.

[5]張峻浩-區塊鍊金融刑法問題探析[D].北京:北方工業大學,2019.

[6]郭華網際網路金融犯單概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78.

[7]CSTETANDT,MSET.lodel checking smart contracts for ethercun[J].Perrasire and ybile Cowputing,2020,

63:101-129.

[8])CE0UD D,YE]DET且區1R1ZS . Policy specification and rerification for blockchain and snart contracts

in 5G networks[J].ICT Enpress.2020. 1:139- 147.

[9]UQLS 區C . Rerulation by contract:orersecing PPs[J] . Utilities Policr,2018,50:211 - 214 .

[10]彭興的金融學原理[].3版.北京: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2008:87-100.

[11]張明楷.豐法擷取虛拟财産的行為性質[1].法學,2015(3》:12-25.

[12] .AWNING P,HCEGMETS, 區IT0 J .The law of Bitcoin[0 .Mv Yort:0sford Lhirersity Press,2015:1116

[13]鄒傳偉.對人民銀行數字貨币/電子支付的初步分析[J].新金融,2019(12):10-16.

[14]儲陳誠.人工智能時代刑法的立場和功能[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6):77-94

[15]王着雲.人工智能肯景下資料安全犯單的刑法規制思路[J].法學論壇,2019(2):27-36

[ 1 6 ] 楊 玉 曉 、 區 塊 鍊 金 融 衍 生 晶 刑 法 規 制 研 究 [ J / 0 L ] . 重 厭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1- 12[2020-08-08].http://kns.cnki.net/kcns/detail/50.1023.C.20200316.1257.002.btnl.

Doi:10. 11835/j-issn.1008-5831.f12020.03.005.

[17]陳禹衡. “控制”“獲歎”還是“破壞”:流量劫持的裡名辨析[J].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

《6}:95-103

[18]桑本謙.從要件識别到變量評估:刑事司法如何破解“定性難題”[1].交大法學,2020(1):29-46.

[19]薛桂波,月如坤. “負責任創新”視角下技術倫理的政策轉向[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1):9-14.

[20]田宏傑.比例原則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與适用範圍[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9(4):55-67.

Crime patterns ofblockchain smart contract and criminallaw response

YANG Yixiso

(Sowhwes Uniexlygf PolitcalSciene and Law forthe pptection ofthe righisof specialgamps

md Crine Pevenion Chenggng 401120,RR.China)

Ahstract: Bkodtchiim smat comtrats povide tmt gaismes fr tmnsxtons wth decemlzed feturss ad sclfexautig fmctioes. Ie cudi sysrm provids covenince fx tsaties. Howevec,i ako beceds new cimil acts. Tbe intell gnt coetrat ca provid te techmicl sapport for te crine ad mkc tbe cime moe vialiy. Thaugh te crimmal act,tbe moe-werifitilky bused oa te cetenl the anceymiy of the subjst ad the mniml interaciom of tbe behnir,i focms he"fee spae" wihout supanrison, whih mke the pervisom blocked.The essmce of blckchin smrt coetnidt ctme is the dissimiltim of tratieal cimal behivix This disimiliton mke the srutue of crin from simple o compkx tbe radirim ragr of crime fom puts totbe wbok,ad the mers of crime from sage to dvse, whih beigs challengs to the regultom of cimiallum.Hemce, only the sxmtil chnidteritis of smrt coetrat crime te guped,cm tbe crime of bicck chin smrt cotrat be suparvivd undr tbe cimiml lnAs regans thix,efoct sbould be mode.b regulibom cooxcpy, cimial ln mindset om smrt coetact sboull be frmst; crime drds be simificlly delimtet;te miture of dit code be defned;tbe key regullory nodes be gmped. Im regultia metbod, soft trasiim soull be aoptst; bused oo criminal ln dogmutcs, he moicring oblgitoms of eidh mooiocng node shoull be actively explrud ad thex oblgiboes intcmlized ad epadsd imlo the exting cimesysemof cimiallm;wth the asismce of cimilpoliy.

ewalutico sytemsbouldbe sidaulirad, te kgsltioo of value netmorkimproved ad specil wlue syberdrime st up-

Key wordk: Blxckchum; smat cootrat;Steof crime; soft tmsiom;ctmil l regulri

基金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對目“多元涉訴律訪智能處置挂術研究”(2018YF00631800);西南政法大學2020年度

博士生科研創新硒目“區狹随金融刑法問題研冗”(FIY2020012)

作者菌介:楊玉曉(1985一),另,河南對域人,而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所學生,而南政法大學特殊群體權利保護與

犯罪預防中心研冗員,主要從事金融利法研究,Email:5295252421g4.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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