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四)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心得體會以及知識點的整理,友善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合同簽字後果 ——
1. 簽字産生的法律後果
問題1: 在合同簽署欄簽字時可能産生哪些法律後果?
A.合同成立
B.合同不成立
C.合同生效
D.合同不生效
正确答案:ACD
——《合同法》T3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T4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準許、登 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 經簽字或蓋章,合同成立。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簽字後合同失效的後果
問題2: 經你簽字的合同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則其法律後果為
A. 沒有法律責任
B. 可能承擔責任
C. 可能參照有效合同處理
正确答案:B
——《合同法》T58: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是以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T59: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是以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擔保法》T5(2): 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 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 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T7: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 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 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 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 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 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法司法解釋》T8: 主合同無效而導緻擔保合同無效,擔保 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 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 的三分之一。
- 合同有效,當事人應按照合同和法律承擔責任;合同無效,當事人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比如過錯賠償責任。故而,在合同上簽字即可能意味着責任。
-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效合同,有效處理”。
- 合同中的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包括仲裁條款)不因合同無效而無效。這些條款有時被稱為“恒有效條款”。
【執行個體】最高法院公報案例(2011)民提字第235号
鑒于建築工程特殊性,雖合同無效,但莫某與建築公司的勞動和建築材料 已物化在涉案工程中,依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無效合同參照有效合同處理,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款。 莫某與建築公司主張應據實結算工程款,其主張缺乏依據。在合同無效時莫某與建築公司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故判決涉案工程款依合同約定結算。
——《合同法》T57: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T19(1): 仲裁協定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3. 簽字與債權相關後果
問題3: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在債權催收通知上簽字,可能産生何種後果?
A. 債務人需還債
B. 債務人可以不還債
正确答案:A
問題4: 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在債權催收通知上簽字,可能産生何種後果?
A. 保證人需擔責
B. 保證人無需擔責
正确答案:B
最高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 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法釋〔1999〕7号)
根據《民法通則》第4條、第90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 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 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 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 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總結:
- 簽字或蓋章,一般系做出意思表示的有效證明。有時,也可代表當事人确認某一事實。
- 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可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重新獲得保護。
- 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在催款函等檔案上簽字的,一般不認為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對債務人和保證人為何如此不同?
- 期間屆滿的後果不同
- 債務人和保證人的地位不同
4. 空白内容蓋章簽字問題
問題5: 甲公司将留有空白内容但已蓋章的合同書交給乙,乙自行填寫在空白處的内容對甲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嗎?
A. 有
B. 無
正确答案:A
【執行個體】:(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
本院認為,雷鴻鳴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 同内容包括《保證合同》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内容。
【執行個體】:(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經查,本案中,對于二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連帶還款保證人的名義簽字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将會産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後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方晗主張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系對方當事人事後補寫的主張是否成立,二擔保人均應在借款範圍内承擔保證 責任。
【執行個體】:(2017)最高法民申2370号
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作為商事主體,應當意識到其在九鼎投資擔保公司留存空白合同可能産生的商業風險,如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内容不是其真實意思,則應承擔相應風險。
【執行個體】:(2017)最高法民申744号
嶽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及蓋章的法律後果,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
【執行個體】:(2015)最高法民申1225号
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建投公司對于在保證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應當完全明知,既然已經在擔保合同上簽章承諾為龍泉公司借款提供擔保,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簽訂合同系空白合同為由否定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亦缺乏誠信,二審法院未采納其訴訟主張并無不當。
總結:
當事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相對方的, 應視為對合同内容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 空白部分填寫的内容,對雙方具有法律限制力。 該當事人事後主張合同内容不是其真實意思的, 缺乏法律依據,也不合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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