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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合同糾紛之合同有效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七)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七)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心得體會以及知識點的整理,友善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合同糾紛之合同有效 ——

文章目錄

  •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七)
    • —— 合同糾紛之合同有效 ——
        • 1.合同的有效條件
        • 2.欠缺有效條件的合同
        • 3.審計監督與合同效力

1.合同的有效條件

  1. 何為合同有效

    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而獲得了法律的肯定評價。

  2. 合同的有效條件

    《民法通則》T55規定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合同法》實行有效推定,僅反面規定無效合同 (T52、T53)與可撤銷合同(T54)

    《民法總則》T143 基本回歸《民法通則》。

    有效推定的理由: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當事 人自願實施的合同等法律行為,理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 自願即公正 (二)合同的有效條件

  3. 一般有效條件(三要件)

    《民法總則》T143

    1.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辨識能力(精神狀況)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強制性效力性規定
    4. 三要件有局限性,是以還要考察标的确定和可能
  4. 合同有效特殊條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T2: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租賃合同解釋》T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準許建設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施工合同解釋二》T2(一):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确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2.欠缺有效條件的合同

  1. 無效合同

    ——《合同法》T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總則》T15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T153: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合同法》T53: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2. 可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T54: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 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合同法》T58: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是以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T59: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是以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 無效合同/有效處理

    ——《施工合同解釋》T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 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問題: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還是應當參照?承包人可否主張據實結算 而不參照合同約定?

執行個體:1:最高法院2013年公報案例(2011)民提字第235号

鑒于建築工程特殊性,雖合同無效,但莫某與建築公司的勞動和建 築材料已物化在涉案工程中,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無效 合同參照有效合同處理,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款。莫某與建築公司主張應據實結算工程款,其主張缺乏依據。莫某與建 築公司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故判決涉案工程款依合 同約定結算。

3.審計監督與合同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法工備[2017]22号”函件**《關于對地方性 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 的審查建議的複函》**中回複中國建築業協會時提出:地方性法規中直 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标檔案中載明或者在合同 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1.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機關進行審計 是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 生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
  2. 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通常情況下不能幹預當事人之間正常的民事行為,除非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定中另有約定,不能對工 程價款結算産生影響。是以,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 審計作為确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确,而不能 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 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3. 當事人之間關于工程價款的協定是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 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 下,應當為有效,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 結算協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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