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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消失”25年的搶劫犯

作者:光明網

看似一起普通的危險駕駛案件

駕駛人謊報姓名

冒充其哥哥身份

檢察機關調查後發現

此人竟是潛逃25年的逃犯

……

看似一起普通的危險駕駛案件,駕駛人謊報姓名、冒充其哥哥身份,檢察機關調查後發現此人竟是潛逃25年的逃犯。為此,山東省陽谷縣檢察院追訴了犯罪嫌疑人張新康的搶劫、盜竊漏罪。

3月15日,張新康被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萬元。

醉駕司機謊報姓名為哪般

他是“消失”25年的搶劫犯

圖檔來源于網絡,與正文無關

2021年11月25日下午,陽谷縣交警部門在道路例行檢查時,發現一名酒駕嫌疑人。面對交警的詢問,駕駛人稱自己叫張新健,但經過人臉識别系統查詢,警方發現駕駛人與張新健不是同一人。顯然,駕駛人謊報了姓名、隐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經多次詢問,駕駛人依然堅稱自己就是張新健。

因身份無法查明,交警部門将其帶至辦案工作區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駕駛人冒充的張新健是陽谷縣某鎮一名村民,他有一個弟弟,常年不在家居住。經過同村人員的辨認,駕駛人叫張新康,是張新健的弟弟。

在等待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結果期間,張新康因還存在無證駕駛情節,被交警部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期間,鑒定結果顯示張新康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04.3mg/100ml,張新康随後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陽谷縣警察局刑事拘留。

在将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前,辦案人員向陽谷縣檢察院、警察局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進行了案情介紹,張新康刻意隐瞞真實身份的行為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在檢察官的建議下,公安機關的刑警部門介入該案及時展開調查,得知張新康多年前參加過一起團夥犯罪,當年法院就已對該案作出判決。

為了迅速查清當年的判決情況,确定張新康是否被處理,檢察官當即聯系了院裡檔案部門的同僚。

得益于檢察機關綜合檔案管理系統,很快同僚将資訊予以回報,查詢到張新康在1994年參與搶劫、盜竊團夥犯罪,9名同案犯先後被判決,但張新康并未及時到案接受處理,依然處于在逃狀态,确屬“漏網之魚”。

至此,張新康拒不交代真實身份的原因、意圖逃避責任追究的行為徹查清楚。檢察官及時将情況向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公安機關随即對其搶劫、盜竊犯罪事實開展偵查。

25年前舊案浮出水面

他是“消失”25年的搶劫犯

圖檔來源于網絡,與正文無關

1993年農曆臘月二十三日,對計程車司機楊義順來說,是充滿恐懼的一天。當天傍晚6點多,楊義順出車傳回家中,剛把車停下,李連強、馬振就從旁邊過來,聲稱要租車去鎮上看一個病号,雙方談好價格20元。

本以為是一趟普通的出車,沒想到遭遇的卻是搶劫。楊義順将車開到李連強、馬振指定的地點後,下車将他們的自行車搬下來。在此處等候的張新康、連森遠和李連強、馬振合力将楊義順拖到車後座,用繩子捆住其手腳,馬振駕車,将楊義順扔到一處麥地後逃離。楊義順掙脫繩子呼救,攔了一輛過路車回家,穩定心神後報警。

楊義順所遭遇的,僅是該幫派的一次搶劫事實。經過審查,在1994年至1996年間,以李連強、連森遠為首的幫派,流竄多地,多次以吉普車、三輪車為目标,或采取将車輛司機控制在後座,行駛至安全地帶将司機扔下的方式,将車輛劫走,實施搶劫;或采取夜間潛入他人住所,用鉸線鉗強行将門鎖打開,推走被害人院内車輛的方式實施盜竊。其中張新康參與搶劫兩次、盜竊兩次,分得1120元。1996年該幫派因他人舉報案發,李連強等人先後被抓獲,張新康得知情況後,潛逃外地。1997年6月,李連強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連森遠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同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罰。

“這20多年我過得提心吊膽,知道自己犯了大錯,是以這些年從未使用過身份證,在路上看到警車就躲得遠遠的,晚上做夢總會夢見自己被抓,如今真的被抓了,我反倒安心了……”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在看守所裡,張新康隔着遠端訊問螢幕向檢察官表達着内心的忏悔,他可能沒有想到,自己裝作“消失”25年,最後因一次醉酒駕車被查獲。

機關算盡終獲判決

他是“消失”25年的搶劫犯

圖檔來源于網絡,與正文無關

審查起訴過程中,辦案檢察官發現張新康的犯罪時間是在1994年至1996年,距離到案時間已有25年,追訴時效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根據最高法《關于如何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問題征求意見的複函》,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以後仍在追訴時效期限内,具有“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承辦檢察官認為,1996年5月,張新康搶劫、盜竊案被陽谷縣警察局立案偵查,同年7月,被陽谷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搶劫罪準許逮捕。由于張新康當年被采取強制措施,處于批捕在逃狀态,直到最終被查獲歸案,25年來他一直在逃避偵查,是以該案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12月22日,陽谷縣檢察院對張新康以涉嫌搶劫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今年3月15日,陽谷縣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新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萬元。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轉自:檢察日報

作者:盧金增 賈偉

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